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_经济法社会责任原则探究

经济法社会责任原则探究

经济法社会责任原则探究 摘要:为了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维护,社会本位的内涵从经济法的诞生之日起便 伴随其左右。本文将从社会责任原则的基本涵义、存在于经济法的必要性以及可 行性等方面进行阐述。其中,着重分析其存在于经济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责任原则;可行性 目前,虽然我国正在向社会法治化、文明化方向逐步深入,但是社会中仍 然存在着各种矛盾,社会管理水平仍需不断提高。因此,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原则应成为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指导理念之一。社会责任本位原则亦应作为 经济法学科的定位思想蕴含于经济法理论体系中。

一、社会责任本位原则的涵义 (一)社会责任原则的概念 在经济法领域,社会责任是指经济法需对社会公众利益进行维护,同时提 高对社会责任意识的重视。在经济法领域,社会责任必须作为最重要的标准原则, 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各种经济关系的调整。

(二)社会责任在经济法中的内涵 作为社会法,经济法不可与社会责任进行机械叠加,应将社会责任更为贴 合地进行包含。在经济法领域,社会责任是指在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均注重 实现经济法,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三)社会责任与社会责任本位 事物的联系具有普遍性,社会责任本位原则和社会责任原则之间也是存在 相互联系的。从上述关于社会责任内涵的阐释中,我们不难看出,社会责任原则 能体现出经济的特性。然而,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理念思想,社会责任本位原则在 经济法的演变过程中,发挥着指导性作用。由此,社会责任原则是社会责任本位 理念在经济法中的具体表现。

二、经济法遵循社会责任原则的必要性 (一)经济法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法律的制定均旨在解决社会存在的某些问题,正因如此法律更具目的性。

因此,不同部门的法律差异主要体现在各自解决的问题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性。

社会在持续发展,必然会产生各式各样的问题,其中经济问题相对而言比较普遍。

因此,我们需确定经济法需解决问题的类别。在对问题进行解决的过程中,须依 经济法初始的起源及后续演变过程进行分析。学界较多学者认为经济法起源于19 世纪末期。在随后的几十年间越来越兴盛,到目前为止,经济法已经历一百余年 的发展与演变。19世纪末期,经济的生产方式慢慢向社会化方向发展。第三次技 术革命后,生产方式社会化进一步加深,社会活动分工逐步细化,由此社会成员 联系逐渐密切,每一个个体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更为直接。于是,经济法应运 而生。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其中成员之间、成员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关联性致使成 员之间在个人利益与发展成就等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相互影响。另外,作为社会 系统的重要组成,国家的自身经济亦是一个有机整体,制定相关法律用以保持国 家经济长期、稳固、高速前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社会成员的生存发展价值, 同时还可给社会成员带来福利,获得更多的个人利益。基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与 思想,经济法需解决国家社会经济整体如何长效、坚稳的发展,而不是社会个体 如何获得个人利益这一问题。换句话说,经济法主要是为了解决国家社会经济的 整体发展,即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说经济法是国家的责任之法。

(二)社会责任原则存在于经济法的必要性 一方面,经济法是我们国家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另一方面,经济法是我国 相关职能部门旨在实现自身的经济职能,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指引、调控以及 监管的手段之一。借助经济法来实现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持续规范,能够在很大程 度上遏制社会个体欲望的恶意传播,预防对社会经济正常秩序实施侵犯行为这一 问题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经济正常秩序,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社会责任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可行性分析 (一)主体角度 经济法社会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兼顾生态平衡的同时推动经济发展, 维护市场经济公共利益。也就是说,经济法社会责任原则的遵循可以最大限度地 迎合经济法主体关于自身利益的呼声。目前,学界大部分人士认可经济法主体三 层主体框架理论,也就是“市场―社会中间层―政府”,基于上述理论,经济法的 主体被划分为以下三类:市场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和政府主体。1.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包括劳动者、消费者和经营者。本文主要阐述消费者与经营者。

社会责任原则可以通过在经济法中的适用,实现对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有生活必 要消费需求的消费者相关权利的保护。经营者等其他主体在实施市场行为的过程 中应考虑到社会责任的担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也应具 备相应的社会责任意识。从微观层面出发,消费者在实施市场行为时理应基于诚 实信用原则,充分有效地利用相关资源,切勿滥用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或者 引发环境污染等问题,做到理性消费。从宏观层面看,当区域性经济危机发生并 需要刺激消费等行为来积极“拯救市场”时,消费能力乐观的消费者理应配合市场 调控者适度参与市场活动,从而加快解决经济危机的步伐,促使市场经济进一步 发展。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中必要存在的市场主体,负有向社会提供商品、服 务的职责。经营者在商品生产、消费等所有流通环节中都扮演着必不可少的角色, 商品、服务在流通的过程中也促使着各区域间、各民族间或其他在生活理念方面 存在差异的群体间的联系趋于密切。如今,网络消费趋于盛行,存在于虚拟的经 营环境中的经营者更应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在社会责任原则的指导和约束下,经 营者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能考虑到自身负有的社会责任与使命,降低社会成本 (如其他群体的健康、环境污染等)的投入,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社 会可持续性发展。

2.社会中间层主体 社会共同体、中介主体、宏观经济调节主体等组成了社会中间层主体,其 中包括企业工会、消费者协会、证券交易所、公证处等。上述诸类主体扮演着市 场主体和政府主体间的“沟通协调者”角色,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然而,基于自 身的宗旨,各主体在行使相关权力时,固然存在利益倾斜的现象。例如行业协会 旨在保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因此在基于相关利益的保护,行使权力时难免会有 所偏颇,有失公正,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社会责任的约束下,行业协会 在对本行业相关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其他行业的相关利益,扮演好 沟通协调者的角色,努力实现市场主体于政府主体之间的信息对称,公正地完成 其市场辅助功能,致力化解存在各主体间的纠纷。

3.政府主体 政府主体在市场经济中扮演“市场监督管理者”这一角色,这一类扮演通常包括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机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正在 致力于相关职能的转变,努力向“守夜人型”政府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政府 在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的同时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此处提到的政府社 会责任有别于政府职责,政府职责是政府基于相关法律规定,行使相关权利从而 对社会进行管理时应尽的义务;前者是基于社会责任的指导,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理应肩负的责任。如今,生态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人类的生产发展。作为政府,理 应担负起解决生态问题的这一社会责任,为经济的发展营造较为理想的环境,解 决社会就业问题,从而使得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权利与义务 权义结构,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义结构构成了法律关系的框 架,在一个部门法的内部其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相等的,在经济法上也是如此。

一个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经济全球化 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权利受体、义务主体的范围扩大化,即逐步具有社会化趋势, 这种扩大虽然通过传统的民事方式,如合同法、交易习惯等也可以调整,但这多 是间接性的。社会责任原则就可以直接地引导权义主体规范的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因此社会化的权义结构需要社会责任原则的引导规范。

(三)法制实践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在经历四十年的发展后成为仅仅 落后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的经济实体。基于我国国情较为特殊,市场经济配套机 制较为滞后,经济发展迅速也会引发众多问题,例如社会贫富差距的逐渐加剧, 使得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且更为容易激化;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系列生态问题,例如 环境污染加剧、资源利用率较低等。作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理应秉 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理念,充分发挥促进经济发展和能源环境保护的作用。市场 经济迅猛发展引发的诸多问题,不是单单某一主体凭借一己之力便能顺利解决的。

所有的社会主体均应担负起应负的社会责任,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参与市场经 济活动,共同解决问题,实现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四)法制设计 在我国,相比于其他部门法,经济法起步较为迟缓,理论研究水平稍显落 后,立法技术也不够先进。即便经济法存在上述问题,社会责任这一理念依然蕴 含于经济法中。例如《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有提及社会责任原则。《反垄断法》的第一条、《商业银行法》的第八条等条文中也体现着社会 责任原则。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历来的立法者较为提倡社会责任原则。

此外,立法中之所以会提倡社会责任原则,亦说明社会群体对社会原则入法的呼 声较高,较为支持。由此,社会责任原则引入经济法是有可能的。另外,在传统 学说中,学者认为公司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公司法》的第五条规定,公司 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 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四、结论 把社会责任原则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做法,有利于对经济法进行更加深 入的研究,从而丰富理论学说,同时可以指引相关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的行为 意识,最终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