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法律制度研究】 侵权的救济方式

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法律制度研究

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立法现状,指出生态损害侵权救济 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立法设想。

关键词:生态损害;侵权救济;问题;对策 一、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概述 (一)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概念 笔者认为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概念即由于产业活动或人为原因,对生态系 统、生态安全以及人类的安全造成现实的或者将有的威胁时,通过国家公法强制 和私法协调能力结合从而实现侵害的排除或损害的填补措施等。

(二)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特征 1.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主体广泛性与环境侵权法相比,环境侵权法所保 护的主体主要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财产,而生态侵权救济所保护的主体就 相对广泛,并不局限于人和财产这两类,还包括国家及相关组织、非法人组织等 其它权利,不仅包括当代人的权利,还包括后代人的权利,其范围之广不是环境 侵权法所能并级的。2.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救济多样性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主 体十分广泛,从人身损害到财产损害到国家权利到公众的生存权等等,根据其侵 害的主体以及程度,需要运用民事侵权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在民事诉 讼救济、刑事诉讼救济、行政诉讼救济等方面都会涉及。3.生态损害侵权救济 的国际性目前已经有学者提出“全球性思考”作为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理念之一, 全世界也已经成立了世界环保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国际绿色和平组织 等若干个世界性的环保组织。可见生态无国界,在对生态损害侵权经行救济时, 国家之间可相互借鉴其成功的救济经验。

二、我国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国务院制定的涉及生态补偿的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排 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50余项行政法规;
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的若干意见》等200件法规性文件。截止目前,国务院发布的80多篇关于生态补 偿的法规和政策中,宏观方面主要涉及的是行政法规的制定、资源与能源的利用、农林牧渔业的规划调整方面;微观内容则包括自然资源的补偿和恢复以及生态区 域的建设和维护等方面。随着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站 在新的起点,做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多位国内权威的资源环境法 学学者参与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此条例已是例箭在弦上。国家大力开展生态 文明建设与制定的《生态补偿条例》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生态损害的救济方式, 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及修复行动做好护航准备。

三、我国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立法缺失 面对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我们却很难找到有关生态损害侵权的概念界定 和救济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第95条针对海洋环境污染损 害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66条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作了规定,以及第 90条第2款中对海洋环境损害的救济主体经行了限制。虽然相关条文对海洋生态 系统的侵害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作了相关规定,但是该条文只针对给国家造成巨大 损失的海洋生态侵权,却没有保障渔民的财产损失、小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破坏等 其他权利。除此之外,还存在海洋生态侵权的救济主体不充分、救济方式过于单 一、赔偿范围过窄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民法通则》、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中赋予 了环境污染侵权中的相关侵害人一定的司法救济权利,但涉及生态侵权这一内容 却极少。从1989年起,全国第一个环境保护庭在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成 立。据法制网的公开数据,2012年末我国共建有90余个环保法庭;但是到2013年7 月全国共设立了约130个环保法庭,半年多的时间环保法庭的增长率达到44.4%。

而据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以来,我国每年的生态环境污染纠纷以超过20%的速 度增长,但是环境保护法庭却遭遇“门庭冷落”的现状。究其原因,法律机制的缺 失是造成环境保护庭案源的主要因素。

四、完善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立法设想 (一)生态损害侵权的民事救济 我国应在物权法中明确,将生态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权来对待,在对生态 造成损害后,必须要赔偿,而不是侵害了人身和财产才赔偿。法国在2003年《环 境宪章》中规定:人人必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德国环境保护法典》和 《意大利环境法》规定: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造成生态环境的改变、恶化、 部分或者全部丧失生态功能的,行为人要对国家负民事责任。我国应当借鉴以上 几国的法律,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写进法条,树立环保意识。1.确定明确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侵权法的基本构筑,如何确立民事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此我国可借鉴欧 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的第2004/35/EC号指令》的规定“针对 经营者不同性质的职业性活动”确立两类不同的生态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① 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经营者经营的高风险、高环境污染的职业活动使用严 格责任;对经营者经营的无风险、无环境污染的职业活动则使用过错责任原则。2. 延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探讨和研究诉讼时效 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 时效比普通的诉讼时效只长了一年。笔者认为生态损害侵权的诉讼时效应当比环 境侵权的诉讼时效长一些,因为生态损害的危险是潜在的,而且生态被破坏了, 以后就很难恢复。在德国的《水法》中就规定了向水体排污而导致他人损害的诉 讼时效为30年,生态损害侵权救济可参考该规定。

(二)生态损害侵权的行政救济 因生态损害侵权纠纷涉及的主体广泛、因果关系复杂、专业性强、诉讼过 程耗时长、诉讼费用高昂等原因,不少学者都建议建立生态损害侵权的行政救济。

我国学者柯坚建议向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有关生态损害侵权的行政救济,如 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的第2004/35/EC号指令》里的一些相 关规定―――对依据该指令采取的预防、补救和修复措施而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 来承担;对于该费用相关机构有权通过财产保全或其他适当的保证方式向经营者 追偿。②毕竟利用生态损害侵权的行政救济则使诉讼过程更方便、快捷。

(三)建立生态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 生态环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周期长。从周期的角度看,生态问题很 难在短期内看到效果,因此有必要建立生态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在此可借鉴我 国在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终身制的经验,设立此制度,有助于树立政府、行政 机关、公民关注长远发展、战略规划。2014年1月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该条例规定,逐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 负债表,结合领导干部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 身追究制落实下去。这是首部生态地方法规,我国应逐渐将生态损害责任终身制 立法,进一步完善生态损害责任终身制的细则。

作者:郭美玲 单位:重庆大学注释:
①柯坚.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法律救济机制―――以康菲溢油污 染事件为背景[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1):101-107. ②柯坚.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法律救济机制―――以康菲溢油污 染事件为背景[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1):1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