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结构 传统法律的批判与构造

传统法律的批判与构造

传统法律的批判与构造 休谟与韦伯都认为法律的合理性来自于法本身的可计算性、可预测性。这 种关于法律合理性的形式化理解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价值合理性(或实质合理性) 的诘问,面对形式与内容关系的辩证考量,价值合理性的优先选择观点得到了更 多的支持,尤其是在中国,由于传统型社会思维方式的延续与渗透,形式合理性 很长时间门庭冷落。然而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社会认知环境,法治文明的整体构建 才更应将重心向形式合理性方面进行转移,在这个过程中对于法律规范结构的分 析研究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一条捷径。法律规范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 的准则、标;
隹,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范所 以区别于其他的社会规范,并不仅在于强制力的性质和程度、制定和实施方式、 国家参与性方面,更在于其组成结构的独特性。法律规范总是通过一定的结构表 现出来,符合结构的一切特点。当然法律规范的结构从不同的角度又可以作出不 同的分类,从法律的语言表现角度,存在法律规范文法结构;
从法律体系角度, 存在法律规范系统结构;
从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的关系的角度,存在法律规范的 逻辑结构。其中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则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所谓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指的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各要素之间存在的既定 逻辑关系的方式和状态。

1传统法律规范结构观分析 1.1传统法律规范结构分析观点 (1)旧三要素说。受到前苏联法学思想的影响,以孙国华为代表的国内一 些学者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所谓假定,是指法律规范 中规定使用该规范的条件部分,它把规范的作用与一定的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 出在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所谓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 可以怎么做,应该怎么做,不能怎么做,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所谓制裁, 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该规范时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接受怎样的国 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2)两要素说。受到西方法学思想的影响,以沈宗灵为代表的国内一些学 者认为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所谓行为模式是指从大量 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从总体上可分为授权式行为模式、义务式行为模式、权义复合式行为模式三种。每种又可以继续细 化,比如授权式行为模式又可以细化为鼓励式行为模式和容许式行为模式,命令 式行为模式又可以细化为命令式行为模式和禁止式行为模式。所谓法律后果是指 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的某种结果。可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 律后果。

(3)新三要素说。以张文显为代表的国内学者在对两要素说和传统三要素 说批判和整合的基础上,提出法律规范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是指法律规范对于行为发生时间、空间、主体、方式等事实状态的预设。

所谓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对于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所谓法律后果则是关于 是否按照法律规范要求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

(4)四要素说。以李步云为代表的国内学者则提出了法律规范由适用主体、 适用条件、行为模式、行为后果等四个部分构成。所谓适用主体是指法律通过法 律规范赋予哪些主体以一定的权利,约束了哪些主体以一定的义务,以及同时既 赋予又约束了哪些主体以一定的职权或职责。所谓适用条件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 具体主体时的条件,包括主体自身条件和非主体自身条件,也即包括主观条件和 客观条件两大类。所谓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对于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如何行为的 规定。所谓行为后果是指对于主体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的评价和处理。

1.2传统法律规范结构观弊端分析 这四种观点对于中国法律和法学的发展以及民众知悉把握法律规范起到 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于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发现乃至于新规范的理 性建构以及旧规范的批判改造却产生较大程度的阻碍。这些负面作用体现在以下 五个方面:
(1)对法律规范的性质把握失于模糊,都未能通过逻辑构成角度离分法律 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本质不同。如宗教规范“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用四种要素观去分析这条宗教规范都是可以进行的,也就是说以往的这些观点都 没有触及法律规范结构的特质。

(2)对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的分析过于主观,未能呈现法律规范的作为认 知世界客观实在的性质;
法律不是发明物,而是人类的一种发现,法律规范的逻 辑构成要素并不是法学家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一个客观既定的本体论问题,它 的结构状态是具有规律性意义的客观真实。(3)对法律规范适用主体的分析过于片面,未能明确而全面地指出法律规 范的适用主体范围,仅将民众的作为治理对象。但是法律秩序的实现实际上是通 过多方位主体的互动来实现的,法律规范所面对的既包括普通民众,也包括立法 者、执法者与司法者。

(4)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从过程到结论得出过于武断,历时性推导过程 到共时性结构得出明显矛盾,因果关系式的规范构成要素推导,与规范逻辑结构 得出南辕北辙。按照结构主义哲学的观点,结构依赖于每个构成要素,离开任何 一个要素,结构都不复存在;
各要素之间是共在关系,任何要素都离不开其他要 素而存在。也就是说“存在即同构,非同构不为存在”,那么四种要素观都是在一 种“因果关系式”链条中建立的,因果关系本身的过程性或历时性特征与法律规范 结构的共时性或同构性特征明显矛盾。

(5)都只是对于法律规范间的关系的分析,是规范间结构的分析,而并不 是对于单一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比如有学者认为通常情形下法律规范的结构都 不是以完整的形式存在的,往往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范协作嵌套才能得以完 整,譬如张曙光指出“执行调整功能的规范和执行保护职能的规范之间在逻辑上 有内在的联系,二者必须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发挥法律的职能。保护性规范中 的假定,恰恰就是违反某个调整性规范中处理部分规定的事实状态。我们将在内 容上有必然关系的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结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由假定、处 理和制裁三要素构成的逻辑上完整的法律规范。” 2法律规范逻辑结构分析 由于法律规范的结构是结构理论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具有严密整体性、灵 活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等特征。凯尔森主张:“强制的问题并不是保证规则实效 的问题,而是规则内容的问题。”“法律规范如果有效力的话,就是规范。”法律 规范的效力与其实效存在着很明显的区别。波普尔提出的“三个世界”理论中,分 出“物理的世界”“心理现象世界”和“客观知识的世界”,“客观知识的世界”虽然是 人的心理的创造,但一旦被人陈述出来,就成为了一种本体性的客观实在。法律 规范就是这样的客观存在。效力强调的是法律规范作为行为的尺度和标准,指出 的是应为(当为)或须为的行为,法律规范必然具有效力,不是自然必然,而是逻 辑上的必然,在规范逻辑世界中法律规定了行为标准,不存在例外情形;
实效指 的是行为标准实际被适用和服从,法律规范一般具有实效,这是事实上的概然, 存在例外情形。也就是说法律规范的逻辑必然性或规范性是法律规范有效性的基础,而这种规范性依赖于本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每个要素的互动协调,缺乏任何 一个要素,结构都不复存在;
反之,任何要素都不能离开其他要素而独立存在, 一个要素只能在与其他要素的共在关系中才能存在,法律规范的各个要素是按照 一定组成规则构成的整体,各个要素的法律意义依赖于本法律规范整体的存在而 获得,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则依赖于各要素的共时性同构而成立。2.1结构组成部 分(要素) 在规范当中,逻辑关系的基本公式是:如果……,则……,所以任何一项 社会规范都可以被划分为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分别是“条件假设”和“行为处理”, “条件假设”是“如果……”所表明的部分“行为处理”是“则……”所表明的部分,也 就是说如果出现和具备怎样的条件,则可以怎样行为,须得怎样行为,或不得怎 样行为。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地方在于其他社会规范通常都只具有单 层逻辑结构,即只存在一次逻辑关系,而法律规范却存在相关涉的三次逻辑关系, 即三层逻辑结构。究其原因在于单层逻辑结构总是不严格、不完整,其规范自身 很难以达到对人们行为的明确且彻底的指引,当规范的要求没有被人们所遵循的 时候规范本身无法提供进一步的行为指引,也缺乏对于被否定后的要求再次肯定 的外力辅助,此外,当所制定的规范并不符合人们的利益或者制定者本身并不受 其制约的时候,规范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便出现了漏洞。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一 种层级叠加式结构,从总体上来看有三次逻辑关系,而每次逻辑关系之间紧密联 接,每次逻辑关系都表现为条件关系,每次条件关系又都可以在适宜的情形下互 换,继而使得法律规范具有不同层面的意义。具体三层逻辑结构分析图如下:
三者的关系是~种递进关系,可分析如下 (如果……,则……)并且(如果……,则……)并且(然则……则……) (如果……,则……)并且(如果……,则……)并且(否则……则……) 下面对此作出具体说明:
第一次逻辑关系:
行为条件、行为内容。行为条件是指立法主体在严格既定的立法程序约束 制定的关于人们如何行为的前提条件的规定,即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人们可以、应 该或不得进行行为。行为条件中的规定主要涉及:主体条件(包括年龄、能力、 身份、职务等的规定)、时空条件(包括时候、时机、地方、场合、处所、位置、方向等的规定)、背景条件(事件、活动过程、状态、环境等的规定)。行为内容是 指立法主体在严格既定的立法程序约束制定的关于人们如何行为,是作为还是不 作为,如何作为和不作为的规定,即在既定的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不得如 何行为、必须如何行为。

第二次逻辑关系:
适用主体、行为选择及行为后果。适用主体指的是普通大众。行为选择是 指普通大众在以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引导自己的行为,可以怎样行为、必 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行为后果是法律规范中关于人们在作出合式与否选 择时赋予相应后果,是普通大众面对既定法律规范的行为认知。

第三次逻辑关系:
适用主体、适用条件与行为后果。此处的适用主体指的是拥有法律执法及 司法权的国家机构。适用条件指的是司法和执法主体对于行为主体适用既定法律 规范的行为方式判断。行为后果指的是司法和执法主体对于行为主体适用既定法 律规范进行相应行为的条件判断及其遵从和违背既定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赋予 相应法律后果的规定。行为后果分为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肯定性后果是对 合式选择行为的保护、认可或奖励;
否定性后果是对违式选择行为的否定、阻止、 撤销或制裁。

2.2实例分析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l5条的规定为例: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处的法律规范结构分析如下:
第一次逻辑关系:
行为条件――公民个人;

行为内容――不得做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二次逻辑关系:
适用主体――公民个人;

行为选择――选择为上述行为或不为上述行为;

行为后果――如果为上述行为,那么公民个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为不为上述行为,那么公民个人的行为受到国家的保护 (隐含):
第三次逻辑关系:
适用主体――司法裁审人员 适用条件――某公民做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后果――处该公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按照以往的传统要素观点分析,此条规范的结构很难被分析的明确,有的 学者为了所谓的逻辑周延,提出将此条规范拆解成两个甚至多个规范,一次达致 结构分析的目的,但结果确实适得其反,更令人一头雾水,法律规范的规范之力 是辐射性的,任何的主体都定被其所关涉到,而也只有保证和固守它的完整性才 能使其更好的有效率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