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 体育伤害原因及法律责任探讨论文

体育伤害原因及法律责任探讨论文

体育伤害原因及法律责任探讨论文 摘要: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体育活动时因过失行为而非 故意行为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行为发生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学校对事故要承担 的责任涉及到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而触犯刑律的当事人则要承担刑事 法律责任。对高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要加强法制建设。

关键词:高校体育;
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高校体育事故是现代教育活动中的一种客观现象,是一个现实性极强、也 是敏感的问题,对其法律责任问题莫衷一是。本文就此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 法理进行一些探讨。

1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特点 1.1法律上一般把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 故意是指致害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而仍希望或听任 其发生;
过失是指致害人对自己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 见而没有预见;
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其不会发生。体罚、殴打学生是一种故 意行为,不能把在体育活动中对学生的体罚导致学生伤害归属于学校体育伤害事 故的范围之内,而应属其他法律调整,不属于本文讨论之列。

1.2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体育活动时所发生的因过失 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可以被认为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 这里所指的在校期间具有时空特性,它既包括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 活动和虽不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但在校园内进行的其他体育活动,也包括学校 组织的校外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因为是在校期间而且又是学校(包括教师、职工 等)过失行为所致的体育伤害事故,所以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1.3学生在学校期间因过失行为而致的体育伤害 事故原则上都属学校事故的范围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具有其多 样性,例如学校、体育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学校工人、学生、校外人员等都可 能成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主体,因为他们的过失行为都可能导致学校体育伤害 事故的发生。2高校体育伤害的种类和原因 2.1学校管理失误 运动场地器材的损坏或年久失修;
安全措施不力,不注意安全教育;
聘任 的体育教师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对课外活动和校内的比赛疏于管理,学生组织纪 律混乱。

2.2体育教师教学上的失误 体育教师工作不负责任,课堂组织太差,学生站位不对,未对练习者提出 要求而进行练习,纪律混乱;
场地器材准备不当;
对一些器械练习不进行保护帮 助或保护不到位;
教师超出教学大纲范围对学生提出过高的要求;
由于对学生身 体状况不了解、运动负荷安排过量等。

2.3学生方面的原因 学生好动或违纪造成的过失、技术动作失常;
不按教师的要求进行规范的 练习。造成其他学生的损害,其他人对正在进行正常体育活动的学生也可能造成 的意外伤害事故,而教师未及时加以防止、制止和纠正。

3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其事故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 任,一般情况高校体育伤害事故都属于民事法律责任,但也有些牵涉到行政法律 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

3.1民事法律责任 3.1.1高校体育伤害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适用于高校体育 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高校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 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这 正如该法是否适用于医疗事故一样,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但高等教育已不属于义 务教育,其社会公益功能已丧失,或者说基本上丧失,而学生交付巨额学费进校 学习,实际上同学校签订了合同,也属于一种消费,即教育消费。正如购物消费、 旅游消费等一样同属于消费的一种。因此,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应当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码应参照该法。

3.1.2高校体育伤害民事责任的确定 所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可以说是由有 过失的加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人)向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人)承担的一种责任。学 校体育伤害事故侵害的是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 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高校体育伤害事故 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处理。

然而,是否只要事故发生,学校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的工作人员(包 括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其他人员)在工作中因其过失而致的体育伤害人身事故, 应由谁赔偿学生因其过失给他人造成伤害,由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应当具体分 析。

在处理民事责任时要考虑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无过错原 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这是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解决的是伤害事故责 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以及因果关系、主客观等原因。

如果说由于学校这个主体的过失而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那么根据《民法 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 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此,学校负民事法律责任是毫无疑问 的。如上所说的由于学校管理失误而致学生的体育伤害事故,理所当然应由学校 承担过错的民事责任。如果学生代表学校外出比赛或参加其他一些活动而致受伤, 也许学校不是损害主体,学校本身没有过错,但由于该学生是学校派出的,是代 表学校履行竞赛职责,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 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应当承担责任。在学校 组织的一些体育活动中学校与学生都没有过错,例如学校组织的越野跑过程中由 于洪水突发、山体滑坡等一些意外原因而致的伤害,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 责任”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共同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学生未经学校安排私自 外出活动或竞赛,由于以上原因受到伤害,学校由于没有过错。则不应仅仅由于 他是在校学生而要求学校承担民事则任。而且即便是要负民事责任也应区分直接 原因还是问接原因、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如果是直接原因、主观原因就应该 负主要的民事法律责任,反之则应该负次要的民事法律责任。

“大学生的年龄特征决定其心理以不成熟、不稳定和不平衡为主要特征。

其中大学生的自我意识的骤然增强是核心问题”,“自制力发展缓慢”,“易受情绪 波动的左右”,容易做出一些不应该作的事情而致伤害他人。但他们一般都已超 过18岁,《民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因加害 人的过失给他人造成伤害,加害人作为主体原则上应为其过失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但如果其中掺杂了学校管理不当的因素,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的实质是赔偿问题。学生的伤害事故归责问 题明确了,那么赔偿的问题一般以共同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可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3.2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10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 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的规定,对造成严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人, 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即有关部门可根据学校体育事故 的具体情况,对有过错的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给予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 够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可以对人,也可以对学校,但 行政责任不能替代民事责任。

3.3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10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规定,由于学校体育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有重大过失的人员若触犯刑 律,便构成犯罪,行为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例如:玩 忽职守导致多人死亡、重伤,过失致多人死亡、过失致多人重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