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承保 [7月投保12月未承保,人情保单须慎重]

7月投保12月未承保 人情保单须慎重

7月投保12月未承保 人情保单须慎重 找关系买保单 王先生来电反映,在2004年7月份,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王先生被公司派 到苏州做项目经理。为了工作来往方便,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尼桑蓝鸟轿车。在上 保险的时候,王先生的一个朋友给他介绍了杨浦区某修理厂的修理工作人员郭某。

郭某自称是本市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可以办理有关保险事宜,并且可以拿 到比较低的折扣。

想到以后有熟人总归好办事,王先生就在郭某处投保了机动车辆车身损失 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第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 此外还投保了其它相关的附加险种,并按照相关的费率标准向该业务员郭某缴纳 了保费。郭某在收取保费后第三天声称由于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去拿保单,只给了 一个签名的收据,并未出具正式发票。

业务员延迟保费 2004年12月份,王先生的轿车在苏州至上海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撞到了路边的隔栏上,导致车前身被严重损坏,维修一共花去费用4580元。事故 发生后,王先生通过电话通知了其保单的保险代理人郭某。当王先生为理赔需要 再次向郭某索要保单时,代理人说将代王先生理赔,为了方便会在理赔结束后再 把保险合同送给先生。同时,该保险代理人还向王先生索要了一份盖有公章的空 白纸张,填写了委托其办理保险索赔事宜的声明。让王先生签名并带走了王先生 的身份证和其它相关证件 这个事情一拖就到了2005年1月初,王先生左等右等也没有郭某的消息, 拨打其手机也联系不上。无奈之下,王先生拨打了该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通过车牌号码和车主姓名核实理赔情况。让王先生颇为惊讶的是,客户服务小姐 回答王先生的车辆并没有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的数据上没有王先生的车 辆投保记录,也就表明郭某并没有把王先生所交纳的保费交给保险公司。

最后,王先生通过各种途径终于找到了代理人郭某,要其赔偿损失。而代 理人郭某的回答是:由于工作繁忙没有及时给王先生交纳保费,并没有私吞其保 费的意思。愿意将保费还给王先生,但不会承担王先生的车险事故的损失。王先 生对此表示强烈的不满,毕竟郭某是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保险公司的人员管理混乱才导致了王先生最终被业务员欺骗。

自己承担后果 接到客户咨询后,笔者按照王先生提供的郭某联系方式拨打过去,手机一 直占线。最后与该财产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保险公司W先生认为通 过笔者提供的郭某姓名与联系方式,确认郭某的确为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但是郭 某在接到王先生的保险费用后,并没有立刻将王先生的保险费用交纳给公司。至 于为什么保费迟迟没有上交,保险公司并不是很了解。

事实上,作为投保人的王先生在通过朋友介绍后将保险费用交给代理人, 并没有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核实保单是否承保,也没有找代理人索要保 险合同。这些行为只能是属于郭某的个人行为,即使保险公司想去管理也不知道 如何去预防这类事情,也无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措施。

另一方面,由于王先生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郭某有私吞其保费的迹象, 而保险公司对王先生和代理人郭某的口头协议并不负有责任,因此,最后的结果 是王先生自己承担了后果。

保险公司友情提醒 大多客户认为在熟人那里买保险方便,一方面大家经常接触,彼此比较了 解,朋友推荐的保险应该不错;
另一方面,一旦以后有了什么保险事故发生,有 朋友这层关系,在理赔和服务上都应该比较完善。

俗话说,生意是生意,人情是人情。不能因为做生意弄得没有了人情,但 也不能为了人情而毁了自己的生意。本案中,代理人郭某的恶意欺骗当然是令人 不齿的,但投保人的不谨慎也令我们感到十分遗憾。

我们在购买保险时,首先要确认对方是否具有销售保险的资格;
其次,一 定要亲自填写投保单;
再次,缴纳保费后一定要索取正式发票;
最后,投保后一 定要及时取得保险单正本。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 义务关系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客户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保障。此 外,保险公司也应当从此案中汲取教训,加强对各类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避 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新闻晚报·范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