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的内容【浅议内部审计发展现状及对策思考】

论文关健词:内部审计 问题 思考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历经20年探索实践的内部审计将面临更多的新情况、新要求、新课题。本文对我国实施内部审计的社会现状及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搞好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一些参考意见。

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专设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相对独立地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它是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内部审计发展现状分析

(一)我国内部审计产生的历史背景

198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政府部门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分别设立审计机构或配备审计人员。1985年12月,审计署颁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大都建立了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近年来,内审机构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努力转变观念,改进方法,取得了长足进步。由于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更加突出,作用日益明显,除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外,绩效审计、内控制度审计、基本建设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逐步成为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

据统计,全国现有内审机构8万多个,从业人员20多万人,每年完成内审项目50万个左右,每年查处违纪违规、损失浪费、提高效益所创价值近1000亿元。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我国实施内部审计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内审工作,无论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都面临一些共同的困难,存在一些类似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内部审计监督法律制度不尽完善,法律层次偏低。由于内部审计散建于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因而不能纳人国家最高层次的立法程序。在行业自律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事务只能由审计署代行管理职能。因此,它的法律地位也只能由审计署代行拟定内部审计法规,提交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形成国务院级的行政条例。与政府审计的《审计法》和社会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法》相比,内部审计的部门规章法律层次明显偏低。

2、内部审计的地位和职能定位不够清晰,作用难以发挥。一些部门或单位对内部审计认识不足,许多单位将内审机构合并到纪检、监察或财会部门,或者由会计人员兼任。据统计:全国仅有30%的单位设立了健全的内审机构,50%以上的单位虽然设立了内审机构,但很不健全,在已设立内审机构的单位中,只有56%的内审机构是由最高主管或审计委员会领导,其它的或是由副职主管,或是由财务总监主管,内部审计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单位内审机构是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的,他的审计对象都是同级的各业务部门,来自外部和内部方方面面的压力和干扰,都会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作用的发挥取决于领导重视的程度,其地位随领导人的更换而变化。审计提出的整改措施及审计意见和建议,并不能引起被审单位足够的重视,不能完全地得到贯彻与落实。

3、内部审计目的不够明确。内部审计是为了加强经济管理和控制,提高经济效益而开展的审计,其根本目的是要服务于管理者,对内提供服务。但是,我国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是在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国家审计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国家通过制定法规等形式规定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内审制度。因此,部门和单位内审制度的建立带有明显的政府审计色彩,是一种政府行为。内审工作也主要为国家审计服务,作为国家审计的补充。所以,长期以来内审的有效需求不足,内部审计目标不够明确,内审工作也始终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4、内部审计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业务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由于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内审理论研讨和人才培养相对滞后,导致内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都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整体素质不高。加之,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内审人员主要来自财务部门,有些是从其它专业转行而来。他们虽然有着系统的财务和其他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缺少系统的审计专业培训,能独立审计的复合型人才缺乏。民营企业内审更是起步较晚,缺少指导性较强的操作性规范,内审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无序性十分明显。

5、内部审计技术手段滞后,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目前,内审人员大多数对计算机审计工作不够熟悉,许多审计还停留在传统手工查账的基础上。审计手段落后,不但增加了审计难度,而且效率较低、准确率较差,严重影响了审计作用的发挥。

  二、改善内部审计的对策分析

(一)加速《审计法》及配套法规的修改和完善进程,为内部审计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目前,在制定《内部审计法》或《内部审计条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应加快《审计法》修改进度。《审计法》的修改,应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业资格准人、工作权限、工作职责等,应以法定形式明确定位。同时,应加大对《规定》、《准则》的宣传和实施力度,为内部审计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提高整个社会对内部审计的认识。

(二)加快内部审计职业化步伐。我国内部审计职业化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已建立内部审计职业化组织,而且还建立了全球性内部审计职业组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我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内部审计协会,各市(地、州)级协会及部门分会正在加紧筹建。内部审计从政府代管到行业自律管理,为内部审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因此,内部审计协会首先要加快制定和修订适合我国内部审计特征的职业准则,以此来规范内审人员和机构的行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其二是对内部审计工作给以具体指导,如交流内部审计信息、发布技术规范、检查工作质量等。其三是进行对外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吸引国外先进内部审计理念,也可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不断更新审计人员业务知识,提高职业素质。

(三)探索多种形式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模式,完善和发展内部审计。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设置适合企业管理特征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既要考虑是否与其它机构的设置相适应,又要考虑与管理相适应,在信息沟通渠道上既能及时向管理当局汇报审计结果、提出审计建议,又能在审计项目的选择上体现管理当局的意志。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内审机构的设立有以下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单位内部设置与各业务管理部门并列的独立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代表经营者为其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益服务;二是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实行总审计师负责制,独立于企业经营管理层之外,对经营管理层各环节进行审计,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优化内部审计资源配置,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对下属单位审计的事项将越来越少。只有那些管理公共事业的政府部门,如:教育、卫生、科技等部门,因其管理的单位较多,内部审计职能需要强化。而那些下属单位较少的政府部门内审作用将相对变小,内审工作可由国家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执行。同样,企事业单位也应根据客观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内审机构。如果虽有开展内审工作的必要,但工作量有限,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来提供内审服务,而不必设置专门的内审机构。否则,就应该建立内部审计机构,专职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五)逐步理顺和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关系和地位。在领导关系上要提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地位,以增强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在领导关系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审计活动与业务活动、财会部门以及其它管理工作的关系,尽量避免一人既领导财会工作,又领导审计工作,就容易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六)提高内部审计队伍素质,满足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强化审计监督机制,就必须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审计队伍。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敬业精神,而且还要具备较高的工作技能和审计理论水平,同时还必须通晓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因此,提高内审队伍素质,优化内审人员专业结构,使其来源多源化。既可从高等院校吸引不同专业的学生,又可从会计师事务所、其它行业招聘富有经验的专业人才。同时,还要加强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证内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

(七)转移内部审计工作重点,从单纯的查错防弊向促进提高管理水平转变。第一,要开展内控制度审计,评价经营管理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为改进内控管理服务。第二、要开展对专项业务活动的审计,评价其对部门单位决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是否达到预定目标。第三、要对部门单位管理活动进行审计,评价其管理职能的发挥情况和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性。第四、要积极开展各种经济责任目标审计或离任审计,评价部门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