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我国于上世纪末引人了主要流行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出台了相关规章予以规制。迄今为止,我国上市公司均已设立了独立蓝事。然而,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运作来看,其实效与人们的期望相距甚远。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课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已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这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了法律运作的空间。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实践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间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间题的关键一点是要完善有关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促进独立羞事能真正独立、诚信和勤勉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一、经济补偿机制
经济补偿机制侧重于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主要包括薪酬制度和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使独立董事勤勉履行监督职责并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必须在物质上给予较大激励。这并不会影响到其独立地位,而是对其工作的积极肯定。独立董事要对公司庞大、复杂的业务进行有效监督,必须付出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按照等价有偿原则建立合理公平的独立童事薪酬制度就至为重要。经济补偿可采取年薪加津贴及其他一些方式。津贴应由蓝事会制定预案,讨论津贴的付给办法,然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建立经济补偿机制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独立董事多为商业、法律或财务方面的专家学者或者高层管理人员,他们时间价值的机会成本较高,既然要求居其位,尽其责,没有适当的物质报酬是很难让他们尽力工作的。其次,独立董事虽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活动,但是他们对公司的职责是明确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监督机制的逐步完善,独立董事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也越来越大,向其支付报酬也就理所当然。再次,需要注意的是,独立董事报酬的多少要以保证独立置事的独立地位为原则,报酬太少,不能调动其积极性,报酬太多,又会影响其独立性。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支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专项基金予以保障。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电独立董事的报酬主要是津贴和会议费。在确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时,应该将其津贴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相挂钩。为此上市公司应建立起独立董事的业绩考评机制。具体可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该独立董事的时间价值;(2)该独立董事对公司提出了哪些合理化建议,效果如何;(3)公司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水平的高低。独立董事的津贴数额应在年终考评后才能正式确定。此举能增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责任感,使其享有的权利与对公司的义务趋向平衡。
关于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方式,除了固定的年薪以外,还有必要采取其他一些动态的支付方式来激励独立董事勤勉工作。如前述的津贴与考评机制相结合。此外,还可吸取国外的一些做法,如向独立董事提供一定的股票期权,在更大程度上激发独立董事的工作热情。对独立董事能否持有公司股票有不同看法,有人指出独立董事持股会影响到其独立性,这也不尽然。如香港联交所创业板规定,独立董事持有不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百分之一的股份权益,并且不是通过馈赠方式取得,则交易所一般不认为影响其独立性。让独立董事持有公司少量股票,实行股票期权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独立董事更关注其对公司贡献的长期效果,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他们积极地为董事会的决策献计献策,促进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提高经营业绩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独立董事在决策过程中采取过度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而损害公司的可得利益,从而达到独立董事持股的预期效果。允许独立董事持有公司少量股票,可以使独立董事更关注公司的决策与经营活动,因为独立董事本身也属于公司中小股东之一,就更能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让独立董事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相一致,这是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之一。在维护自身利益的驱动下,独立董事更会对公司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独立发表意见。
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看,由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同时也伴随着可能发生的风险,就有必要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责任补偿机制。独立董事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司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公正独立地发表意见,其行为必须是从公司、股东的利益出发,尤其是要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获得报酬只是独立董事从公司获得其行为的相应对价。鉴于独立董事职权行使具有风险性并需承担连带责任,为降低独立董事的职业风险,可引人国外的为独立董事设立职业责任险的做法。即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在中国保险市场设立“独立董事职业责任险”,并通过公司法规、规章完善在公司内部的具体运作。对“独立董事职业责任险”的费用可由公司和独立董事分担,同时考虑独立董事的过失程度。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带来的风险,保证独立董事能勤勉、无私地履行职责。 二、声誉促进机制
声誉促进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有一个发达的独立董事市场。相关法规应对独立董事市场的准人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独立董事主要是商业、法律、财会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都十分重视个人的声誉。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了他们的积极作用,将会极大地提升其声誉。如小商品城的独立董事之一,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罗仲伟就认为自己算是个成功的例子。声誉促进机制的建立,将会使独立董事更加积极地去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真正做到诚信、勤勉工作,以维护得来不易的个人声誉,使独立董事真正“独立”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独立董事唯大股东、执行董事马首是瞻或与他们“合谋串通”。
众所周知,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不健全,独立董事在中国被蒙上了“花瓶董事”和“橡皮图章”的指责。从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被证监会处以罚款以后,又发生了新疆屯河独立董事魏杰辞职、伊利罢免独立董事俞伯伟等现象。这种现象的发生绝非偶然,在其背后反映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种种问题。这些人不论是主动辞职还是媒体所称的“临阵脱逃”,可能是他们在刚担任独立董事时所无法预料的。独立董事们的尴尬境地也让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成为中国人日益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间题是要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市场。要明确规定担任独立董事的特殊资格。独立董事资格是关系这一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大间题。独立董事的特殊资格应包括独立董事在利害关系上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明确担任独立董事的禁止条件,同时也要求他们具有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培育独立董事市场,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独立董事行业协会,以加强自律管理。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独立董事市场也必将得以建立和发展。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对独立董事市场的准人制度均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可以预见,让专业人士进人独立董事市场,借助于市场竟争和市场选择使得人才声誉机制得以建立,将成为我国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举措和必然选择。
三、法律约束机制 数学论文发表
目前,完善独立董事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是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关键。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产生办法,消除运作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真正将独立董事制度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要符合公司运作实效性的要求,要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如应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数量进行严格的限制,规定一个公民原则上只能担任一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可以想象,如果某人同时出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就难以保证该独立董事会对所有任职公司都付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我国专业独立董事尚较缺乏),而且也违反了有关黄事竞业禁止的公司法理。此外,独立董事在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过程中也会掌握一定的公司秘密,难免会将公司秘密泄露出去。因此,一人原则上只能担任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这既能让独立董事尽职尽责,也不违背相关公司法理。同时,也应规定任何一个公司的内部董事或经理人员也不得出任任何其他公司的独立黄事,以尽可能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二是要通过具体法规、规章对独立董事的权责作出明确规定,对没有履行职责的独立董事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给中小股东造成巨大损害,任何一位中小股东都可以起诉董事会。如果法院判决萤事会承担经济或法律上责任,那么根据萤事会会议记录,凡是对该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都对此负连带贵任,独立董事也不例外。当然,如果该独立董事是出于一般过失,则可以通过“独立董事职业责任险”来降低其风险。但如果该独立董事是出于重大过错,则必须由其自己来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三是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能真正发挥作用,有必要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中的比例。我国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品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这个比例应提高到二分之一以上,以确立独立蓝事的强势地位,使独立萤事摆脱受控制股东和内部董事控制的局面。英美国家独立黄事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有些公司蜚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人数已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在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还必须解决的一个法律机制是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及权责界限。在西方发达国家,董事会既是业务执行机构,又是监督机构。而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已有专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这就必然涉及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权责冲突间题。如何解决这一冲突,则是摆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设计过程中的重要课题。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相关法规、规章对独立董事的权责规定就不能与监事会的职权相冲突。 数学论文发表
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当然,这一机制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结合。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才能找到一条切合我国实际的独立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提高我国公司的治理水平,提高我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