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预先裁决制度论文|法院裁决

欧洲法院预先裁决制度论文

欧洲法院预先裁决制度论文 一、欧洲法院预先裁决制度的基本运作机制 预先裁决制度,是渊源于欧盟基础条约的一项司法机制,即“成员国法院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做出判决之前,依据欧盟基础条约规定的请求权或请求义 务,可以或必须将案件涉及的欧盟法的解释或有效性问题提交欧洲法院,请求后 者初步对这些问题做出裁决。而提交预先裁决申请的成员国法院应根据预先裁决 的结果,将欧盟法适用于其审理的案件”。

(一)预先裁决的对象 欧洲法院有权对下列问题进行预先裁决:(1)解释《欧共体条约》,实 践中包括《欧共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及其所有修订补充条约, 以及《欧盟条约》的部分内容和一些辅助性的协定;
(2)确认欧共体机构和欧 洲中央银行的法令的合法性和对之进行解释,这包括大多数欧共体各个机构制定 的派生性立法;
(3)根据理事会的法令建立的机构的法规有规定时,解释该法 规。此外还包括可视为共同体机构法令的国际协定、通过国际协定建立起来的机 构通过的法令等。在实践中,一般法律原则也可以成为预先裁决的对象。

(二)预先裁决的提请主体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有权提起预先裁决申请的主体仅限 于成员国法院或者法庭。但此处的“法院”和“法庭”该如何定义本身就是个问题, 实践中,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预先裁决案件创造的先例明确了“法院或法庭”的含 义。“法院或法庭”一般并不局限于国家的主要司法机关,还应包括“在满足一定 条件时,民间专业机构或行业公会”或者“被授权做出具有司法性约束力的决定的 其他机构”。

(三)预先裁决的程序 预先裁决程序大致上分为成员国法院和欧洲法院两个阶段。预先裁决申请 只能由成员国法院本身提交,当事人不能直接提出。因此,主案当事人在预先裁 决程序中无权直接要求欧洲法院对案件中的新的问题做出裁决,也无权要求欧洲 法院扩大裁决的范围。成员国法院可以在任何诉讼阶段或任何一方当事人也可以 在审理前或者审理过程中请求成员国法院向欧洲法院提出预先裁决请求。但是,案件判决后成员国法院就不能再向欧洲法院提交申请。欧盟成员国法院通常会就 提交的方法和形式作出指导性意见。一旦提出申请,在成员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 序即中止,直至欧洲法院对所提问题做出预先裁决,除非成员国法院做出其他决 议。当预先裁决申请到达欧洲法院后,欧洲法院可能全庭审理,也可能分庭审理。

如果一个成员国或者共同体的机构是成员国法院诉讼中的一方,那么有关方面就 会要求欧洲法院全庭审理。

二、预先裁决制度对完善我国特区基本法解释体制的启示 欧盟的预先裁决制度,主要是针对基础条约的内容和欧盟与成员国权限的 划分问题。而从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 法的解释,主要涉及的也是中央一级的事项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处理。特 区基本法解释也具有欧洲法院预先裁决制度的一般特征,即是一次法律解释活动, 经历了从特区法院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回到特区法院案件审理阶段,特区法院引 用有关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中国当前“一国两制四法”的局 面,即大陆整体、香港、澳门、台湾分别作为四个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之间 的合作与竞争,这与预先裁决制度下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关系颇有相似之处。

因此,目前特区基本法解释制度应当充分借鉴欧洲法院预先裁决制度的有益经验。

如,提请机构方面,是否仅限于特区终审法院,被授权做出具有司法性约束力的 决定的其他机构能否具有提请“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别行政 区关系的条款”解释权;
解释主体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是最佳解释机关, 能否在全国人大的框架下建立起专门的宪法性司法机构,适时构建起我国宪法包 括特区基本法的解释审查适用制度;
解释效力方面,特区基本法的解释能否运用 于其他相同或类似问题的解释,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等。

三、结语 预先裁决制度平衡了尊重成员国主权和维护欧盟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促 进了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的合作互动,保证了欧盟法在属于不同法律体系、适 用不同诉讼规则的各成员国法院得到统一实施、统一解释、统一适用和统一效力, 从而推动了欧盟一体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