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的生效要件 [论票据质押的成立要件]

论票据质押的成立要件

论票据质押的成立要件 「摘要」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其成立要件应仅限于票据质押 的合意与票据的交付。当事人可以选择单纯的交付、普通背书、“质押”背书的方 式完成票据交付,“质押”背书重在质押二字,在票据质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 其不应该成为票据质押的成立要件,并且不会因此对出质人不利。出票人记载“不 得转让”的票据应当可以质押,但限于单纯交付的方式;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 的票据质押时,背书人对其外后手以外的被背书人包括质权人不再承担保证责 任;
记载“委托付款”、“质押”的票据不得质押。

「关键词」票据质押,书面票据质押合同,“质押”背书,“不得转让”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一定的权利,且在票据上真实签章 的票据债务人都有担保票据得到承兑和付款的义务,这使得票据权利的实现具有 相当的保障,基于此票据可以质押。《担保法》和《票据法》对票据质押均作出 了规定,对票据质押的成立要件的规定却是各持一词,造成相当混乱的局面,理 论界对此也是争执不下,但一般都是在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笔者对此深思良久, 一吐为快。

一、关于书面票据质押合同 从《担保法》的立法上看,其76条规定以票据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 定的期限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票据交付之日生效。由此可见:在 票据交付之前,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就票据质押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即已经 形成票据质押合同,尽管票据质押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并未生效,出质人应当按照 质押合同的约定把票据交付给质权人,票据质押合同基于票据交付行为而生效。

又《担保法》第81条规定权利质押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有关动产质押的第64 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因此票据质押合同应当采 取书面形式。分析至此,似乎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票据质押的成立需要以书面票 据质押合同为前提。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 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于票据质押合同来说,出质人向 质权人交付票据无疑是主要义务,因此一旦票据交付行为完成,就足以弥补没有 书面形式合同的缺陷,也就是说只要票据已经交付,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有无书 面的票据质押合同都不会影响对票据质押成立的认定,只是在发生纠纷时增加了 质权人对合同存在的举证难度。如果未交付票据,若没有书面形式的票据质押合同,则谈不上票据质押的问题;
若存在书面形式的票据质押合同,则质权人可以 依照合同要求出质人交付票据,但当出质人拒绝交付时,因为质押合同并未生效, 质权人不能针对票据享有质权,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质押”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