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机制的特征】行政立法的特征

论行政立法机制的特征

论行政立法机制的特征 本文作者:万发根 把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同世界上其它国家的行政立法体制相比较,可以看 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具有如下主特点,而且这些特照形成了我国行政立法体制 的中国特色。“两条渠道”。“两条渠道.,,是指我国行政立法权由两种不同性质的机 关共同行使。在我国,行使行政立法权的机关,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外, 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同样享有行政立法权。所谓的“两条渠道”还指:权力机关 与行政机关在具体地行使立法权时,不象制衡立法体制中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机关 相互制约,也不象复合制的行政体制中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机关联合行使,而是分开 行使具体的立法权。世界现行的行政立法体制中,无论是单一的立法体制,还是复 合的立法体制及制衡的立法体制,都是一条渠道行使立法权,只不过后两者立法权 的行使是多种性质的机关介入而矣。尽管在一些国家中,委任立法现象十分普遍, 如英国与美国,但委任立法的产生依据是议会的授权,并且议会委任立法权力的范 围,行使权力的条件与方式等均,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同时,委任立法权是基于委任 机关而产生,委任立法应该视为委任机关所创制的法律。因此,委任立法现象的出 现并不成为立法权行使的另一渠道。英国与美国等国的委任立法并不改变它们单 一制与制衡制的行政立法体制.“多层次性”。多层次性是指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 机关态了中央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还有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在地方上,除了 省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外,省级政府,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市的人民政府,这统不同级别的机关分别构成了我国行政立法体制中的一个层次, 从而形成了我国行政立法体制中的“多层次性”。在国外,以然单一制的立法体制 的家国些联邦制国家也实行两级立法体制,但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中的“多层次 性”显得尤为明显。“政一性”。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尽管有当“多层次性”与“两条 渠道”的特点,但行政立法体制的不失去“政一性”的特征。即各个制定行政法律规 范的机关构成一个政一整体。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体制的各个层 次中,后一层次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得违背前一层次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只能对 前一层次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进行补充,由于效力等级的规定,从而保证了我国 行政立法体制的政一性。以上讨论了我国行政立法体制的特点,下面本文再谈谈 为什么这些特点形成了我国行政立法体制的中国特色。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 指社会主义同中国国情的相互结合和政一。因此,中国特色的行政立法体制的含 义,应该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在我国行之有效的立法体制。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现有的行政立法体制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一方面,找国已经确立了生产资料 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消灭了剥削制度乌剥削阶级,建立了人民民主 专政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上述制度的建立,要求法律必须体现以工人阶级 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决定了体现全国人民最高意志的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政一集中领导全国行政立法(当然也包括其它立法)的必要性。此外,我国 国家结构形式的单一制也使我国行政立怯体制的些一性成为可能。所以,我国的 国情决定了我国行政立法体制的“政一性”的特色。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初级阶 段,生产力水平还很不发达,经济及文化的发展具有不均衡性,作为社会经济生活 的再现的法律,特别是与经济联系极紧密的行政法,不能不去考虑经济乌文化的影 响。在我国,除了确定中央集权以外,给地方以一定的行政立法权也是必要的。毛 泽东同志曾指出:立法要发挥两个积极性,在全国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纪律下,同时 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我国的历史与经验也证明了行政立法体制中实行在中央 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友挥地方积极性,允许地方有一定的行政立法权的正确性。因 此,我国的国情也决定了行政立法体制中的“多层次性”的特点。在我国,改革的存 在也属于我国国情,在改革过程中,新旧体制并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种种矛盾,管 理上也会出现一些真空与漏洞,成功的经验需用法的形式加以解决,一些行政立法 工作可谓在探素中前进,因此,有些行政法律具有不成熟性,需行政机关预先立法, 以后逐渐过渡到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另外,行政法律规范一般具有较强技术性 的特点,为了保证法的科学性,需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所以,“两条渠道”的行政立法 体制同样是国情所决定的。

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是行之有效的立法体制 我国的行制立法体制,由于实行了“两条渠道”、“多层次性”、及“统一性” 的立法体制,从而充分地调动了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中的积极性。近几年的情况 表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中,70%以上的草案是由国务院提出,在省级人 大及其常委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90%以上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让行政机关 制定有关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用法律规范来代替行政命令对社会关系进行 调整,从而保证了行政管理走向规范性、科学性、以及统一性。当然、行政机关 除了制定行政法规以外,在管理活动中执行具体白如行政行为也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现有大量的行政法规,这些法规除为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以 及统一性以外,同时,也对保障社会主义民主起了巨大作用。此外,我国的现行行政 立法体制所有的“多层次性”的特点,也大大地调动了地方行政立法中的主动性、 积极性。从而较好地调整了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的关系,保证了行政立法工作因地制宜,反对官僚主义。综上所述,我国行政立法体制中的“两条集道”、 “多层次性”及“统一性”的特色,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时,并且在礴国是行之有效 的一种行政立法体制。也就是说、我国的现行行政立法的上述特色,使我国的行 政立法体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