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机制的特征
论行政立法机制的特征 本文作者:万发根 把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同世界上其它国家的行政立法体制相比较,可以看 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具有如下主特点,而且这些特照形成了我国行政立法体制 的中国特色。“两条渠道”。“两条渠道.,,是指我国行政立法权由两种不同性质的机 关共同行使。在我国,行使行政立法权的机关,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外, 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同样享有行政立法权。所谓的“两条渠道”还指:权力机关 与行政机关在具体地行使立法权时,不象制衡立法体制中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机关 相互制约,也不象复合制的行政体制中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机关联合行使,而是分开 行使具体的立法权。世界现行的行政立法体制中,无论是单一的立法体制,还是复 合的立法体制及制衡的立法体制,都是一条渠道行使立法权,只不过后两者立法权 的行使是多种性质的机关介入而矣。尽管在一些国家中,委任立法现象十分普遍, 如英国与美国,但委任立法的产生依据是议会的授权,并且议会委任立法权力的范 围,行使权力的条件与方式等均,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同时,委任立法权是基于委任 机关而产生,委任立法应该视为委任机关所创制的法律。因此,委任立法现象的出 现并不成为立法权行使的另一渠道。英国与美国等国的委任立法并不改变它们单 一制与制衡制的行政立法体制.“多层次性”。多层次性是指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 机关态了中央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还有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在地方上,除了 省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外,省级政府,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市的人民政府,这统不同级别的机关分别构成了我国行政立法体制中的一个层次, 从而形成了我国行政立法体制中的“多层次性”。在国外,以然单一制的立法体制 的家国些联邦制国家也实行两级立法体制,但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中的“多层次 性”显得尤为明显。“政一性”。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尽管有当“多层次性”与“两条 渠道”的特点,但行政立法体制的不失去“政一性”的特征。即各个制定行政法律规 范的机关构成一个政一整体。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体制的各个层 次中,后一层次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得违背前一层次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只能对 前一层次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进行补充,由于效力等级的规定,从而保证了我国 行政立法体制的政一性。以上讨论了我国行政立法体制的特点,下面本文再谈谈 为什么这些特点形成了我国行政立法体制的中国特色。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 指社会主义同中国国情的相互结合和政一。因此,中国特色的行政立法体制的含 义,应该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在我国行之有效的立法体制。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现有的行政立法体制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一方面,找国已经确立了生产资料 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消灭了剥削制度乌剥削阶级,建立了人民民主 专政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上述制度的建立,要求法律必须体现以工人阶级 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决定了体现全国人民最高意志的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政一集中领导全国行政立法(当然也包括其它立法)的必要性。此外,我国 国家结构形式的单一制也使我国行政立怯体制的些一性成为可能。所以,我国的 国情决定了我国行政立法体制的“政一性”的特色。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初级阶 段,生产力水平还很不发达,经济及文化的发展具有不均衡性,作为社会经济生活 的再现的法律,特别是与经济联系极紧密的行政法,不能不去考虑经济乌文化的影 响。在我国,除了确定中央集权以外,给地方以一定的行政立法权也是必要的。毛 泽东同志曾指出:立法要发挥两个积极性,在全国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纪律下,同时 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我国的历史与经验也证明了行政立法体制中实行在中央 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友挥地方积极性,允许地方有一定的行政立法权的正确性。因 此,我国的国情也决定了行政立法体制中的“多层次性”的特点。在我国,改革的存 在也属于我国国情,在改革过程中,新旧体制并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种种矛盾,管 理上也会出现一些真空与漏洞,成功的经验需用法的形式加以解决,一些行政立法 工作可谓在探素中前进,因此,有些行政法律具有不成熟性,需行政机关预先立法, 以后逐渐过渡到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另外,行政法律规范一般具有较强技术性 的特点,为了保证法的科学性,需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所以,“两条渠道”的行政立法 体制同样是国情所决定的。
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是行之有效的立法体制 我国的行制立法体制,由于实行了“两条渠道”、“多层次性”、及“统一性” 的立法体制,从而充分地调动了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中的积极性。近几年的情况 表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中,70%以上的草案是由国务院提出,在省级人 大及其常委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90%以上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让行政机关 制定有关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用法律规范来代替行政命令对社会关系进行 调整,从而保证了行政管理走向规范性、科学性、以及统一性。当然、行政机关 除了制定行政法规以外,在管理活动中执行具体白如行政行为也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现有大量的行政法规,这些法规除为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以 及统一性以外,同时,也对保障社会主义民主起了巨大作用。此外,我国的现行行政 立法体制所有的“多层次性”的特点,也大大地调动了地方行政立法中的主动性、 积极性。从而较好地调整了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的关系,保证了行政立法工作因地制宜,反对官僚主义。综上所述,我国行政立法体制中的“两条集道”、 “多层次性”及“统一性”的特色,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时,并且在礴国是行之有效 的一种行政立法体制。也就是说、我国的现行行政立法的上述特色,使我国的行 政立法体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