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刑法中的国际犯罪
新时期刑法中的国际犯罪 本文作者:高格 一、在我国刑法中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参加的与国际犯罪有关的多边条约有十多个,这些国际条约一般 都规定,缔约国对犯有国际罪行的罪犯,有权行使管辖权。1987年6月23三,全国人 大常委会根据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作出了阳应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 使管辖权。”而国际条约赋与缔约国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又包括承担“或起诉 或引渡”这两方面的义务。因此,必然要求在我国刑法中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 和引渡制度作出规定。刑法中有了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和引渡制度的规定, 是否就完善了呢显然仍是有很大缺陷的,因为如果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 规定的国际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得不到体现,那么,我们就无法对这些犯罪行使管辖 权,既不能起诉和审判这些罪犯,也不能实行引渡制度。历史的经验还证明,我国刑 法对国际犯罪未作出明确的科学的规定,就会使我们因缺乏充分的法律根据而不 能有效地开展同国际犯罪的斗争。由此可见,无论从履行国际义务或完善我国刑 事立法看,还是从同国际犯罪作有效斗争看,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国际犯罪是完全必 要的。二、我国刑法规定国际犯罪的原则 要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好国际犯罪,必须遵循以一『原则:(一)必要性与可能 性相结合的原则。目前国际间实际发生的与国际条约己经规定的国际犯罪有许多, 根据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巴西奥尼提出的《国际刑法典草案》共列举了二十个。
此外,有的学者还提出破坏环境军、困际走私罪等等。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将这些 国际犯罪邵规定于国内刑法之中。世界各国刑法也无一先列。有些国际犯罪本国 公民很少可能或不可能去实施,而别国公民实施的某些国际犯罪,本国刑法又难于 或不可能管辖,就不必在本国刑法中加以规定。例如侵略罪、战争罪、灭种罪、 种族隔离罪等等。(二)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近几年我国发生的国际犯 罪有劫机罪、国际贩毒罪等,在刑法中必须对这些加以规定,有些国际犯罪在国外 发生的比较普遍,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发展,我国也会受其所害。必须预测国际犯 罪的发展而作超前规定。如海盗罪、扣留人质罪、干扰海底电缆罪、贿赂外国官 员罪、国际贩运淫秽物罪等,在我国刑法中均应作出规定。(三)统一性与科学性相 结合的原则。这里讲的统一性主要指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统一,国内刑,法规定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体系的统一。前者指国内刑法规定的国际犯罪是国际刑法中 规定的国际犯罪,特别是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刑事条款规定的国际犯罪。国际 刑法中没有规定的国际犯罪不应规定。后者是指国际犯罪在国内刑法中的规定, 要与国内刑法规定的国内犯罪在总则与分则体系要统一,在立法形式、逻辑上要 统一。所谓科学性是指对国际犯罪的规定要比较全面、准确、规范,要吸收、借 鉴国外立法经验,使之尽里完善并且有相对稳定性,以避免立法上朝令夕改或经常 补漏拾遗。
三、我国刑法规定国际犯璐的立法形式 我国刑法从广义讲可以表现为刑法典、单行钾事法规、其他非刑事法律中 的刑法规范三种形式。应采取其中哪一种形式规定国际犯罪为最佳形式昵国际刑 法学协会第十四次大会决议提出:“国家以立法的方式颁布特别法令,将国际条约 的刑法条款纳入本国法律是为上策”。我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借鉴外国 刑法立法经验,趁我国刑法全面修改完善之机,将国际犯罪补充规定于刑法之中是 最好的,其他两种形式都是不适当的。因为用单行刑事法规规定国际犯罪,尽管可 以起到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作用,但是作为普通法的刑法毕竟是从全局上长 远起作用的,何况将国际犯罪规定在单行刑事法规之中,又会带来一系列的内容与 休系土与刑法的协调间题以及立法技术问题。至于采用什么方法将国际犯罪规定 于刑法之中,我认为必须根据国际犯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和国内犯罪概念与构成 要件的异同,以及我国刑法分则体系来考虑.国际刑法学协会第十四次大会决议指 出,国际犯罪拟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狭义的国际犯罪是指,根据国际法所普遍接 受的准则而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侵害国际社会最高利益的行为。广义的国际犯罪 是指,除以上狭义的国际犯罪以外,还有无须为图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准则所认可的 侵害有关国家利益的行为。狭义的国际犯罪如劫机罪,与国内破坏交通工具罪的 构成要件和特点不同,具有独立的罪状与法定刑,应用单独条文加以规定。而广义 的国标犯罪如贩毒、贩卖淫秽出版物等国际犯罪与国内的贩毒罪、贩卖淫书淫画 罪的构成要件与特点基本相同,这样就可将其与国内犯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
在同一条文中对这种广义的国际犯罪规定的具休方法又有两种:一种是将国际犯 罪与国内犯罪的罪状结合一起表述,规定相同或不同的档次刑,另一种是可作为国 内犯罪条文的第二款或犯罪情节来规定。前者如:刑法第171条可修改补充为“在 国内或国际间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英、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x年以上 有期徒刑,……。”后者如:刑法第171条可修改补充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 海洛英、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一贯、大量或者在国际间制造、贩卖、 运输前款毒品的,处……。”或者在第1款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卜…(2).…(3)……(4)……(5)与国际贩毒集团相勾结的。” 四、我国刑法规定国际犯罪的范围与归类 根据前述规定国际犯罪的原则、立法形式与方法,在我国刑法中应规定以 下国际犯罪:劫机罪、海盗罪、干扰海底电缆罪、非法使用邮件罪、非法药物试 验罪、对受国际上保护的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罪、扣留人质罪、贩卖妇女儿童 罪、毒品罪、涂改和伪造货币罪、国际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贿赂外国官员罪、 国际贩运淫秽出版物罪等。以上范围的这些国际犯罪都不是国家行为实施的,而 是个人(包括集团在内)实施的非政治性的侵害国际上受保护利益的普通刑事犯 罪,因此,有关国际刑法禁止规范或国内刑法都不是针对国家的。这样一来,就可以 考虑按照我国的刑法分则体系来归类规定。(一、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劫机 罪、海盗罪、干扰海底电缆罪、非法使用邮件罪。1.关于劫机罪的现定。鉴于“反 革命罪”章名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张和国际间政治犯不得引渡的惯例,应将 劫持飞机、船舰、车辆罪移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中,放在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 备罪之后。具体规定同意有的同志建议:“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车、电车、汽车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 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关于海盗罪的规定.海盗罪在 公海上对其他船只实施暴力、胁迫,不仅仅侵害重大财产安全,还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特征,应规定在劫持飞机、船舶、火车、电车、汽车 罪之后,其法定刑同意有的同志建议: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3.关于干扰海底电缆罪的规定。该种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电 力设备罪相近,可以规定其后,法定刑也可以与之相同。4.关于非法使用哪件罪的 规定。这种犯罪是指,目的在致死或伤害不特定的传递邮件或接受邮件者,非法利 用邮政系统的邮件实施暴力的行为。这种犯罪与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罪和邮电工作 人员读职罪根本不同,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因此,应将此种犯罪规定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其法定刑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规定非法药物试验罪、对受国 际上保护的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罪、扣留人质罪、贩卖妇女儿童罪。1.关于非 法药物试验罪的规定。该罪是指在政府公职人员负责或在其唆使下,未经被试验 者同意,强行使用外科手术、注射、吞咽、或吸入物质等手段,改变其身体或心理 状况的行为。该罪的法定刑可以参照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规定。2.关于对受国际 上保护的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罪的规定。该罪是指对受国际上保护的人采用谋 杀、绑架、攻击住所或交通工具等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其法定刑可以参照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规定。3.关于扣留人质 罪的规定。该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劫持或扣押人质以及对人质施以酷刑的行为。该 罪的法定刑可以参照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规定。4.关于贩卖妇女儿童罪,可以结合 刑法第封1条拐卖人口罪加以规定,其法定刑可以在该条第2款规定为:“在国际问 贩卖妇女儿童的,从重处罚。”(三)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应规定涂改和伪 造货币罪,即可以在刑法第122条的伪造国家货币罪第2款补充“在国际间涂改和 伪造货币,”法定刑可与之相同。(四)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应规定国际毒品罪、 国际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国际贩运淫秽出版物罪。1.关于国际毒品罪的规定, 可以在刑法第1了1条第2款中补充“在国际间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其法 定刑可与之相同。2.关于国际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可以结合规定在刑法第173条 中。3.关于国际贩运淫秽出版物罪,可以结合规定在刑法第17。条中。(五)在读职 罪中规定贿赂外国官员罪,具体可以结合刑法第185条规定,其罪状可以叙明贿赂 外国官员,其法定刑可以参考《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