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势与政策课关于食品安全的论文
形势与政策课关于食品安全的论文 形势与政策课关于食品安全的论文篇一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几点思考》 摘要:食品安全从社会层面来看,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而是社会问 题、政治问题,甚至是社会安定团结问题。因此,食品安全问题科学管治意义重 大。针对目前的治理现状,笔者从立法、市场行为价值取向、执法监管及媒介引 导四个角度进行了思考,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性意见。关键词:食品安全;价值不善;风险交流 中图分类号:TS20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6-4311(2014)10-0322-02 1树立重金补偿、规范标准、科学决策的立法观念 1.1重金补偿制度弥补立法不慎的不良后果立法意识滞后“头疼医头, 脚疼医脚”,缺乏前瞻性和全局性。近些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三聚氰 胺、地沟油、瘦肉精),对社会公共安全和财产造成重损害。特别是食品安全事 故导致的次生的社会负面效应――食品交易市场恶性循环、民众对食品环境市场 心理预期的降低。针对此类社会公共事件,政府制定相应政策、修改相关法规, 加大处罚力度,但食品安全问题并未因“严刑峻法”的出台实施而得到有效的解决。
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法院发布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行 为的法律规定,相比而言,加大了量刑以及处罚力度。刘襄等生产销售瘦肉精案 的宣判就是“重典治世”思维在司法实践方面的典范。我们整个社会和相关部门及 立法专家应该意识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法律虽是极其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 的。而且这种解决问题思维是不科学的,特别是“重典治世”的法律思维。从立法 目的讲,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惩罚、制裁。通过教育,有 效地提前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以低司法成本实现高法律效益,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价值取向。立法不慎,朝令夕改,有损法的尊严和权威,法律条文的状态应保 持相对稳定的状态。再者,一出现问题就“严打”这种惯性做法与执法并不能解决 食品安全问题,治乱要用重典,但与其用重罚,不如用索赔制度――既然违法者 重利,就从钱上下手。建立重金补偿制度,以益制益,才能从根本上制止违法企 业和个体的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安全环境。1.2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应为有效立法的保障食品安全生产标准不一。
我国是世界上唯一有多套国家级食品标准的国家,就以食品而言,不同的主管部 门依据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法,有些错位重叠。如根据食品卫生法,有食品卫 生标准,主管部门是卫生部;根据产品质量法,有产品质量标准,主管部门是国 家质检总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主管部门是农业 部。这三套标准都具有国家强制性,生产食品的企业在执行安全指标这一共同指 标上难免顾此失彼。所以规范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立法,制定统一的、具有法律 执行力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是食品安全生产的有效立法保障。
1.3订立标准的决策科学化,避免主观化的民意表决企业参与,科学 决策。标准起草应当需要企业参与,因为企业不仅最了解生产情况,也是标准的 最直接的执行者。但在整个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企业只参加起草, 并不参与评审和最后的卫生部行政审查。如果企业按照制定标准生产出来的食品 出了问题,只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就违反了权力与义务的一致性、对应性原则。
而且食品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是专业性、科学性的决策与判断,因此,在制定食 品安全标准立法的整个过程中,要加强企业各个环节的参与度,从起草到评审、 审批。并由食品安全的相关专家参与其中,使订立标准的决策科学化,避免主观 化的民意表决。
2构建互信机制,矫正扭曲价值观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背后反映的利益行为和 价值观念是畸形的、非普世的。在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导向下,社会中的个体和组 织为获取财富,不顾社会公共安全,不尊重他人生命健康而表现出来的社会责任 感的缺失和道德良知的沦丧。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诚实守信)、公平和正义的价 值取向被扭曲。市场行为中缺失基本的交易规则和商业文明。中国一部分地方政 府的严重问题,就在于他们的公司化,不断的为了这个公司的利益做出侵害人民 的恶行,国企领导人转任政府官员必须调整心态,从企业家转变为政治家(中国 社科院陈光金)。整个社会重商主义色彩过浓,这是令笔者颇为担忧的。商品交 易是为了人类的社会物质生活的丰富而服务的,而提供商品服务的主体在这个过 程中按着成本输出与盈利收入的比例提取服务费用,可纵观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食 品安全事件,从商品生产的材料源头到商品销售末端整个过程中,利益链条冗长、 复杂,参与主体混乱、各个服务环节都在有限的利益配置范围,采取各种手段, 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投入,尽可能多地攫取利润。在这种恶性商品服务循环下, 市场主体双方最终是受害者。市场竞争的秩序和规则被摧毁殆尽,重要的一点就是互信机制的重建。欧洲食品安全局前主席PatrickWall在和中国官员和企业交流 的过程中,他说“希望监管者明白,虽然不能保证食品百分之百安全,但在危机 发生的时候,如何保持消费者的信心却尤为重要,透明度是信任的关键”。
3严防监管不善,执法不严,产生不良后果 我们社会中,政府较公民个体更为强势,政府手中握有大量的社会公 共资源和权力,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一般的社会公民只 是虚拟的监管者,法律的执行力更无从说起。所以相关执法部门才是参与主体。
由于分级监管模式的复杂性,使得监管部门的权责界限不明确,在执法过程中就 会产生争夺和推诿的现象。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监管范围,将日常监管和专项 整治相结合,互通部门间信息交流和执法手段的多元化,强化执法力度。执法部 门对法规的立法意图不明,在执法过程中有意或无意扩大、缩小法条的外延,只 是该宽的不宽,该严的不严,执法的不准确,不到位。制定的食品法规本身并没 有大的问题。只要能够严格实施,都能够保障安全,如果执法不能针对所有的生 产者一视同仁,那么很容易沦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
4媒体及时播报可减少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恐慌 许多食品新闻“事件”之所以演变为“食品安全事故”,关键在于当事件 突发后,公众亟需得知真相,政府又反应滞后,发布信息量有限,透明度不够, 公众与政府之间缺乏及时的媒介交流平台,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民众更容易产生 恐慌心理和急躁情绪,往往就会使得整个事件变得复杂甚至失控,真相完全被情 绪所淹没。导致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食品行业的信任越来越低。所以政府 应该设有专门部门、人员及专门经费来沟通,使得民众和政府之间构建起一个风 险信息交流平台。此外,社会还应设置一个民间的,能提供专业知识的风险评估 机构――及时必要的给予民众科学的咨询援助。而且食品安全就是对食品安全风 险的管控,客观存在,不可能没有,因此,公众和政府双方对此类事件要有客观 的心理预期。
总之,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有效管治,法律不是解决的唯一途径,严刑峻法更不是解决之道。整合社会资源, “德刑并用”才是平衡的治理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