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形势与政策论文关于依法治国范文
大学生形势与政策论文关于依法治国范文 大学生形势与政策关于依法治国论文篇一:《试谈依法治国助推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2012年11月,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起点,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 中全会也将依法治国作为其鲜明主题。这一系列举措,凸显了依法治国在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对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在文化建设部分,用24个字,分别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提出反映现阶 段全国人民“最大公约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它是新时期全国人民必须共同 遵守和践行的价值规范,并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与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依法 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两者良性互动,其中,依法治国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的培育和践行起到促进作用。
一、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我国人民物质生活逐渐丰富的同时,也出现了 越来越多的道德问题,比如,对金钱和物质的痴迷,导致了人们精神生活的滞后 和道德的失范;政府职能部门腐败盛行;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等。这些问题的出现 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价值观念。究其原因就是我们历来遵循的道德规范与道德要 求是建立在以“人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熟人社会”中。在“人治”社会中,遵循的 道德不是自律道德而是他制他律型道德。符合这样道德要求的行为是“服从”、“顺 从”、“听从”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抹杀了个人积极进取的自由意志,压抑了人自 由发展的个性,同时也扼杀了人们的需求和利益。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原来维系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念与道德规范已经 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价值观念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的伟大实践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核心价值观作为思想和观念层面的认识活 动和价值尺度,只有通过外化于行才能体现出来。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颁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把培育和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和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实践过程中,用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二、依法治国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制度保障 法不仅是为解决人类社会中的纷争而存在,而且能够用制度性和规范 性的法规体系保障社会制度与社会秩序的完善,保障人们能够获取更多的公平和 正义。“在法律统治的自由社会中,立法机关的功能是创造和维护个人有尊严地 生存的条件。这种尊严不仅要求承认他的社会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确立个人充 分发展其个性所必须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1]”这句话也进一步说明, 法的作用是用来发挥民众的作用和才能的。而想要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就需要科 学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否则,民众就会背离其治理,使得上情不 能下达,全民不能守法,从而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谐安定。
法治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和原则,依法治国是法治的外在形式和实现过 程。依法治国的实质是健全和完善制度体系、加强法制建设,为国家和经济社会 的正常运行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让人们在一个合理的、适于遵循的法律 框架里友好地交往、正常地生活。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虽已经拥有完备的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现实社会之间的鸿沟却依旧 不可忽视。从总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具体法律条文有待完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满足“有法可依”的需要。
然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入,某些立足于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 的法律条款已不适用当前的社会制度,因此遭到废除。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缺乏一定的法治 精神作支撑。因此,我们需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要求,在“法治”精神 的引领下,依照社会的发展,完善具体法律条文。
第二,对法治理念的忽视。新时期,我国逐渐将依政策办事转换为依 法办事。但是这种“依法办事”只注重地方法律文本构建,缺乏法治思维与法律意 识,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自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党治理国家基 本方略后,不少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但因其目的是为了运作项目、发展经济,忽 视了“法治”这一理念,使其庸俗化、工具化,最终导致“依法治国”在实践中走样。
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扭曲,法律没有被信仰。
第三,法律精神的缺乏。目前,我国民众对于法律的认识理解,还带有浓厚的实用主义与工具主义色彩,远未达到对法律信仰与价值的追求。情理对 于公众行为的支配作用大于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就法院调解过程来看, 当事人双方均较少诉诸‘法律的逻辑’,他们很少讲到‘法律怎么说’,而是将日常 生活中处理关系的思维方式带上了法庭,如示弱、争取同情。”[2]由此可以看出, 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任重而道远。
综上所述,现实社会与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的鸿沟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的进程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2012年11月,党的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形成的新起点,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 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3],从而更加凸显了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同时 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依法治国在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的不同领域都深刻地影响着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使其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 践行,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详述。
(一)科学立法,助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这一 目标的实现必须有赖于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4]。因此,富强、民主、文明、 和谐的宏伟目标和价值在法治的治理方式下才有可能实现。
目前,我国立法还存在缺失与不足。因此,科学立法,注重各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一致性,法律体系的整体性、统一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 原则和精神相抵触;法律文本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强调人民对立法的有序参 与。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在立法过程中,“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 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 得到人民拥护。”[5]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我们除了要充分发挥立法者的主动 性、积极性外,还应该拓宽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互动的通道,保证最大限度的吸 收民智、体察民情与体现民意,使得公众形成对法律文本的认同,使整个立法过 程更多地体现民主精神和社会的自由度。(二)严格执法,助推公正、文明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党的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这深 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其中的公正、文明价值观。执法的不公正, 会导致群众的不信任,从而对公正执法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文明执法体现在执 法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关怀,以获取更多社会公众对执法的支持和配合, 塑造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信任,消除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平等和公正作为历 史发展的动力,本身也是依法治国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石之上的。
因此,平等和公正的价值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才能实现。
(三)公正司法,培育和践行公正、和谐价值观 法律公正是一个包含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公正、守法公正的大 范畴,而特定案件的处理是公正最为生动和现实的体现。对于法官、检察官来说, 除了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坚持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把公正的信念注入到案件的处 理过程和结论中,实现各社会主体法律保护上的平等之外,还要力求做到案结事 了,实现和谐司法。和谐司法是以司法公正为核心,适用法律时兼顾当事人、国 家和社会的利益,尽可能考虑文化传统、风俗习惯,选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 一的裁判方案,同时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保证公 正及时得以实现,使当事人的纠纷在一种和谐氛围中得以解决[5]。法官和检察 官公正、和谐的价值观,必将对社会公众产生积极影响,司法公信力也会得以不 断提高。
(四)全民守法,助推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也和依法治国有密切联系。爱国首 先就是要懂法守法,而懂法守法是爱国的基础和底线。敬业是人们对所从事的职 业负责任的态度,这种态度有赖于各种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激励,因此,依法治 国为调动和激发社会的敬业精神提供制度保障和动力支持。诚信不仅具有一种伦 理上的含义,而且具有法律上的含义。法律意义上的诚信既是当事人进行各种活 动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依法治国的过程其实也是一种 实现法律的信用的过程。由此可见,诚信是构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石,法治是社 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友善是倡导人性的光芒,激发构建社会秩序的正能量。
法治是友善的守护神,作恶使坏,为非作歹终会被法治严惩。除此之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民应将守法作为自己的自觉意识和 真诚信仰。党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因此,为了使人们将学 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制教育工作者应有意识地从 受教育者的做人原则、标准及其价值观去阐发法律对人之为人、人之成人的意义, 从深层次解决受教育者为什么要守法的问题。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 识,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
大学生形势与政策关于依法治国论文篇二:《论会计工作在推进全面 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引言 “四个全面”是将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融入中国 社会主义道路特色、理论体系、制度之中的大手笔。其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 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财务会计工 作是链接经济与法律的桥梁和纽带。发挥会计职能,实现财务会计目标,在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二、从会计发展历史上看 会计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会计、近代会计和现代会计阶段。古代会计阶 段,文明古国如中国、巴比伦、埃及、印度与希腊都曾留下了对会计活动的记载。
我国元代就形成了“四柱清册”,即“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埃及首先出现了“内 部控制思想”等。近代会计阶段,1494年数学家卢卡帕乔利在《算术、几何、比 和比例概要》中专门阐述了复式记账的基本原理,这是会计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里 程碑。以及这一时期折旧的思想、划分资本与收益、成本会计、财务报表审计制 度等。现代会计阶段,为确认会计报表的公信力,1854年苏格兰成立了世界上第 一家特许会计师协会,这被誉为继复式薄记后会计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现 代会计阶段以“公认会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 Principles,GAAP)的 “会计研究公报”(ARB)的出现为起点。这一会计发展阶段,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 都取得了惊人的发展,标志着会计的发展进入成熟时期。公认会计准则的建立, 1929至1933年的经济危机起到了催产的作用。以及管理会计从传统的、单一的会 计系统中分离出来,是会计发展史上第三座里程碑。
会计是用确认、计量、记录会计主体的经济事项,真实反映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专门方法。作为一种管理活动,会计具有国家化和国际化的性质, 其根原因是会计始终处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环境中。不同国家 的政治、经济、法律体系、文化教育与科学技术等因素必然制约和影响会计的发 展。同时,会计又反过来为政治、经济、法律体系、文化教育与科学技术服务或 影响它们。
每一社会发展阶段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 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一部从古代到现代的会计发展史,是会计记录(薄记、 凭证)、公信力、制度、审计、到公认会计准则及内部控制等。1985年我国颁布 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这些告诉人们会计是链接经济与法律最好 最近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三、从会计技术进步上看 会计技术是人们运用各个基本程序和相应的方法,为会计信息系统生 成会计信息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会计技术是实现会计目标的手段,也是会计基础 理论的自然延伸。在会计历史上,会计技术经历了手写簿记系统和电子数据处理 系统两个不同的阶段。前者是在手工操作的条件下,人们借助填制凭证和登记账 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进行记录,使记录的数据逐步得到系统化,提供财务信息 基础,这种会计工艺称之为手写簿记系统。后者是指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工具, 在会计工作中,用电子数据处理方式代替传统的手写复式簿记系统,提高会计数 据的处理能力,并使会计信息变得更加灵敏、及时和准确。会计信息系统又分为 复式簿记系统和报告系统两个子系统。
会计技术,无论是手写簿记系统还是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在工艺上都 具有十分严密的科学性。如填制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填制记账凭证、登记 账薄、试算平衡到编制会计报表等。我国新会计准则贯彻了在合理的会计假设即 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下的一般会计原则:客观性原则、相 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 原则、及时性原则。这些会计思想精髓在会计技术上包含的实质恰恰是法制精神 之所在。而且,会计技术设计本身排斥人为虚假与不法会计事项。
四、从会计准则制定上看 由于经济全球化加深,国际资本流动规模越来越大,跨国公司数量日 渐增多,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更加频繁,世界各国认识到有必要对各国的会计准则进行协调。1973年,来自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墨西哥、荷兰、 美国、英国和爱尔兰的会计职业团体在英国伦敦发起设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简称IASC)。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 经历了:(1)主体准则制定阶段(1973年-1989年) ;(2)提高会计准则的可比性阶段 (1989年-1995年);(3)制定核心准则阶段(1995年-2000年);(4)核心准则应用阶段 (2000至今)。
中国会计准则的改革和发展与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相关。
会计准则的制定与经济体制改革、资本市场的信息需求、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同 步发展,并且随着需求的不断变化而修正与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正是在这一不 断变化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并且把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财务会计目标)作为中国会计准则制定者的目标始终贯穿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全 过程。中国会计准则发展经历了:(1)会计准则的探索阶段(1978年-1992年);(2)会 计准则的逐步建立阶段(1992年-1998年);(3)会计准则的全面发展阶段(1999年 -2005年);(4)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阶段(2006至今)。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作为商业的语言,具有国家化和国际 化的性质,从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制定及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和趋同的 过程上看,其游戏规则的产生和发展,于其说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新博弈,不如说 是国际法则在国际新经济秩序上的体现。
五、从管理会计延伸上看 管理会计(Management Accounting),又称“内部报告会计”,是管理者 为了计划、评价和控制各种资源并承担经营责任而进行确认、计量、积累、分析、 解释和传递财务信息的过程。管理会计的核心理念中,最为重要的两点是价值的 创造与维护。因此,管理会计成为企业的战略、业务、财务一体化最有效的工具。
2014年末,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 见》,2015被确定为管理会计元年。我国在构建管理会计方法体系的同时,引进 西方的成本性态分析、盈亏临界点与量、本、利分析、经营决策经济效益评价、 全面预算管理、平衡积分卡、作业成本法、标准成本法等管理会计方法。管理会 计技术与方法的运用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高素质的企业与员工,管理会计 的发展和创新更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
六、从会计文化哲学上看会计文化主要指会计物质文化、会计制度文化、会计精神文化,是人 类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已经创造的,并且与会计相关的各 种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会计文化与人类文化一样具有地域性、历史性和继承性。
中国会计文化建设起步较晚,但在我国历史文化的长河中蕴藏了如诚信、求真、 规范、理性、敬业、奉献诸多优秀的中国会计文化遗产。也有人把中国古代的阴 阳哲学运用到会计学上,认为凡是会计职能发挥作用强的为阳,会计职能发挥须 要适应、改进和创新的为阴。
综合来看,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体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人 文环境等都是会计文化建设的重要环境,也称为会计环境。其中社会法律体系和 法治水平对会计环境的影响尤为突出,反过来会计职能的充分发挥又能促进法律 体系和法治水平的进步。诸如此类都将为先进会计文化的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 境。
七、结论 本文希望得出如下结论:
1.会计工作在依法治国中能够发挥独特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 使法律从国家统治社会的工具转为保护社会的工具和社会自我保护的工具;从作 为国家单向控制社会的工具,转变成为国家与社会双重与双向控制的工具;从逐 步实现法治国家,到最终形成法治社会。会计作为经济社会中最基础的制度准则 工具,能够在法治社会中发挥其独特作用。
2.加强会计工作自身建设刻不容缓。过去的一段时期乃至今天,包括 一些上市公司会计作假的手段层出不穷。会计技术本身和财务会计目标是为经济、 法治和社会服务的。而会计做假则成为损害大多数人和国家利益,败坏社会风气, 破坏社会法治的帮凶。“打铁还须自身硬。”因此,加强会计工作自身建设刻不容 缓。
3.重视会计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法治始于文明,会计 源于经济进步,二者有着天然的联系。会计工作渗透在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会 计主体(单位)之中。营造良好的会计环境,发挥会计工作正能量,对于规范会计 主体的行为,形成公平的市场环境,实现社会法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学生形势与政策关于依法治国论文篇三:《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回 顾与展望》 【摘要】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30年,尤其是确立“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以来的晚近10年,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同经济、 社会建设一起不断成长进步,本文通过对依法治国方略历史进程的回顾与展望, 主要论述该方略的由来与发展、科学含义与争论、理论依据与重大意义及其主要 标志和基本要求。
【关键词】依法治国;治国方略;法治国家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改革 开放与民族振兴的伟大新时代。在短短的30年里,我们创造了经济发展的世界奇 迹,也取得了政治、文化和社会进步的举世公认的成就。这一奇迹和这些成就的 取得,是由于我们在这个历史新时期里,采取了五个最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战 略决策:一是从阶级斗争为纲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二是由“闭关锁国” 走向对外开放;三是由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实行市场经济;四是由人治向法治转变,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五是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 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本文拟就依法治国方略历史进程的回顾与展望这个题目谈一些个人 的认识。主要涉四个问题:一、依法治国方略的由来和发展;二、依法治国的科 学含义及其争论;三、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与重大意义;四、依法治国的主要标志 和要求。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由来和发展 从1978年到2008年的30年,作为改革开放新时代的重要内容,中国开 始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进程。在此期间,它以1996年为界,大致经历了先期的理 论准备和法治实践,以及后期的正式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并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这样两个发展阶段。
1978年后之早期法治实践,有四件大事将作为标志性事件载入史册。
一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它的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 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 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 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 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 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 的特权。”二是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 示》。它强调,刑法等七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 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建国后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 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这一文件在确立一系列法律 原则的同时,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取消“文革”中“公安六条”所 规定与实行的这谓“恶毒攻击”罪和“反革命”罪,宣布对“摘掉了地、富、反、坏 分子帽子的人”,“应保证他们享有人民的民主权利。”三是对林彪,江青反革命 集团的审判。应中央有关领导同志的要求并最后定稿的、以“特约评论员”名义撰 写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发表在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
该文总结的这次历史性审判的五条现代法律原则是: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实事 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该文最后说,“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 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 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 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这也是最早提“以法治国” 的重要中央文献。四是1982年宪法。它在序言的最后一段这样强调要维护宪法与 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 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 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 责。”这部宪法还恢复了1975年宪法和1978宪法被取消的司法独立和法律平等原 则。
依法治国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在邓小平的著作中 没有“依法治国”四个字,也没有法治国家的提法,但他却为依法治国方略奠定了 坚实的理论基础,也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勾画出了一个初步的蓝图。虽然在他的著 作中只有一次提到“法治”一词,但却十分重要。他在回答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的提问时曾说,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后者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即“正确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党和政 府的关系。”在这里,邓小平已经把法治问题提到政治体制改革的战略高度。他 在这方面的理论贡献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他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国 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与条件,是要依靠一两个英明 的领导人还是应寄希望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和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他的回答是后 者。几千年来,中外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正是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因而 形成了是法治还是人治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治国方略。邓小平在自己的著作和讲 话中反复论证过这个问题。例如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包括(文化大 革命)这样的严重错误在内,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 度和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 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同志曾在不同场 合和从不同角度论证与一再强调,不能把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希望 寄托在一两个领导人的身上。他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的问题时指出,我们今 后可以避免“文革”悲剧重演,办法就是“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 义法制。”这是邓小平关于健全民主与法制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是他的民主 与法制思想的精髓和灵魂,为后来正式确立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奠定了坚实的理 论基础。
其次,自1978年以后,邓小平提出了一系列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 原则。他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要通过政 治体制改革,克服“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 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他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有要两手, 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他把健全法制的 基本要求概括为16个字,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他强调要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坚持法律平等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必 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 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 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 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 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制观 念。”他提出的这些法制原则,实际上就是后来讲的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和要求。
党的十五大以来新的领导集体,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上,从五个方面发展了邓小平理论。一是通过执政党和国家的民主方式与 程序正式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的 一系列文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已 经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1997年党的十五 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方针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而深刻的 阐述。1999年3月又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庄严地记载在宪法中。二是党的 十五大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作了如下概括:“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 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 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从而正式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方略”的战 略高度。党和国家其他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都不能称之为“治国方略”。这是因为:
首先,法治作为人治的对立物,对于治国安邦,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其次, 在现代法治社会里,任何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都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加以 认可与具体规范,并运用宪法与法律的权威与机制保障其实施。又次,宪法和法 律具有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特点,这是政策、道德等所不具有的。再次,任 何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都有一定的时间性,唯有法律同人类社会共始终。三是在 党和国家的历史性文献中,第一次正式采用“法治国家”这一概念,并对它的科学 内涵作出了重要的丰富与发展。例如,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的理念,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等等。四是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 “政治文明”的概念,将民主、法治、人权的宪政制度的建设内容,从以往“精神 文明”的概念和范畴中独立出来,成为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的一种文明形 态,从而摆脱了法律工具主义的旧思维和将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混为一谈的错误 观念,并提升了它的战略地位。五是党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理论与战 略思想的提出,为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1995 年,作者在《现代法的精神论纲》一文中即已提出“现代法的人本主义”概念。文 章指出:“一切从人出发,把人作为一切理念、行为与制度的主体,尊重人的价 值与尊严,实现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保障所有人的平等、自由与人权,提高所 有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水准,已经或正在成为现代法律的终极关怀,成为现 代法制文明的主要标志,成为现代法律创制与实施的重要特征,成为推动法制改 革的巨大动力”。现代法的伦理价值,核心是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和正义公 平的伦理观;现代法的工具价值,核心是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更好更快 地发展,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造福人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是中国与世界历史与现实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发展”理论在方法论、认识论上的 哲学概括,对立法、执法、司法具有普遍而重要的指导意义。构建和谐社会作为 创新理伦,对法治国家建设的指导意义在于,社会和谐能为法治建设提供重要条件,其一系列重大政策主张,将成为立法、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原则。而由现 代法自身的规范性、正义性、利益性、民主性、权威性等特性所决定,法治国家 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最根本的保证。
以上我们着重从观念层面上回顾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在我国确立与发展的历史性过程。还必须指出的是,这30 年来,在法治实践上,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以及法学教育,法制宣传 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与进步。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我们要实 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务将十分繁重而艰巨。
二、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及其争论 这个治国方略的确定曾经过20年的激烈争论。其间有过三大派的激烈 争论,在我看来,今天也仍然有很多人并没有很好理解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有 的就是把它简单地理解为依法办事,有的甚至说法治与人治应该并行。从1979 年开始,法学家们都卷入了这场大争论,形成了对立的三大派。这个争论也深刻 地影响到了中央的领导层。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反对人治,倡导法治,提倡依 法治国。第二种观点认为,法治好,人治也好,两个需要结合在一起。第三种观 点认为,不应讲人治与法治,那是西方的东西,讲依法治国是有片面性的,是不 科学的,只需讲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制)就可以了。这就是所谓法治论,结合论, 取消论。结合论最基本的论点是认为,一个国家没有法律不行,但没有领导人的 作用也是不行的,必须把这两个作用都充分发挥。这种观点是把人治和人的作用 混为一谈,把法治和法的作用简单的画了一个等号,因而违背了中外历史上和现 代人讲法治和人治本来的含义。如果按照这个观点推论下去,任何国家都是人治 和法治相结合,那就没有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了。但如果把它们看作是一种对立 的理念,和两种不同的治国原则和方法,那对世界和中国就都具有非常重大的现 实意义。当我们反对人治倡导法治的时候,我们就要树立一个理念和原则,我们 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律要有极大的权威。人治则与之相反。
取消论有这样几个观点。有人认为依法治国的提法是在提倡法律万能。
这种认识问题的方法是错误的。因为一个概念、一种理论、一项原则,都有其特 定的含义, 特定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所谓依法治国,最简单的说法就是国家要有 一套完备的法律,法律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符合时代的精神,符合事物的 规律,符合社会主义的理想。有这样一套严谨的法律,并要求所有政党和领导人都按法律办事,这就是依法治国。它并不妨碍我们国家还有“一个中心,两个基 本点”的基本路线。
还有人说,提倡依法治国会不会导致否定领导人的作用和权威。这种 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邓小平曾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不敢继续干坏事,制度 不好领导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甚至会走向自己的反面”。我认为西方现在仍然 在进步,有两条经验值得借鉴。第一,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制度是有活力的,能 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二,它有相当完备的和权威的民主 和法制。所以就出现了西方相对的政治和社会的稳定,没有出现过像文革这么大 的动乱局面。西方国家领导人的权威并没有妨碍他们建立自己的民主法制体系, 尼克松就是因为妨碍司法独立而下台。从理论上讲,一个健全、完备、有权威的 法治同领导人应当具有的权威是不矛盾的。因为法律的制定尽管需要依靠专家和 反映人民的意见和愿望,但法律是一种规则,大量政治经济文化的组织工作,需 要各级领导人去执行。法律有自由裁量权,法律之外还有广大的空间。法治只要 求领导人的权力由法律规定,不能乱来。在这个前提之下,他们可以充分发挥个 人的聪明和才智。
很多人还担心,实行依法治国会不会否定和贬低党的领导作用。根据 我个人的理解,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是不矛盾的。因为:第一,从某种意义上讲, 我们的宪法、法律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制定的,宪法就是党的主张和人 民意志的统一。第二,是党在领导立法、执法,司法。第三,把党的政策方针通 过民主程序上升成为宪法和法律的时候,有一个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充分发挥 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可以使党的政策更加正确。第四,在现时代,以党的组织 代替国家组织,把党的政策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这既违背现代民主与法治的 原则,同时也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列宁曾多次讲过,不能把党和国家混为一谈。
因此,只要我们对党的执政方式和观念进行改革,像十六大提出的科学执政、民 主执政、依法执政,建立和谐社会,要以人为本等等,并切实按照这个思想和政 治路线进行下去,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党的领导是可以不矛盾的。
还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许多人无法区分法治与法制这两个概念的区 别,也就是刀制与水治的区别。我们曾经形象地把政法机关比喻为刀把子,这对 我们政府的形象没有好处,因为政法机关需要解决的大部分矛盾都是人民内部矛 盾。水治就很恰当,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强调了以人为本。我个人认为,这两个 词有以下三点区别:第一,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律制度是相对于政治经济 制度而言的;但是法治从古代到现代从来都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没有人治就无所谓于法治,反之亦然。第二,法制是指宪法民法等一套规则,以及这套规则如 何制订、执行、遵守、适用的总称,是一个中性的概念。而法治是同人治根本相 对立的两种治国的理念和原则。这也是我在前面曾反复强调的国家的兴旺发达和 长治久安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同时,国家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法 律要有权威、法律要平等。第三,一个国家在历史上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 一定都是实行法治。希特勒也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是他实行独裁统治,他的法 律制度是违背人类正义的。所以希特勒拥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绝没有实行现代 意义上的法治。
三、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与重大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恩格斯说过,在古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之下,广大的农民和他 的家庭只能把自己的希望寄托于君主给自己以雨露和阳光。在这种经济条件下不 可能产生现代法治。现代经济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市场经济,一种是计划经 济。人们通常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计划经济就是人治经济。因为计划经济 主体是国家和集体,市场经济的主体却是多元而独立的。市场经济的产品能够进 行自由与平等的交换,而计划经济则是依靠国有统一分配各种资源;市场经济是 以市场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来优化物质和人力的资源配置,计划经济则存在着 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在这种条件之下就决定了市场经济国家不能过多的干预,只 能在宏观调控方面充分发挥国家的作用,在广大的市场中必须运用法律的手段来 处理各种问题。
此外,市场经济还存在两大缺陷。首先,参与竞争的主体做到了机会 平等,但是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势必出现贫富差距拉大,所以我们就要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这也需要法律。其次,难免出现不正当竞争, 和非法垄断以及坑蒙拐骗和假冒伪劣等现象,并造成政治上的贪污腐败,这也需 要有完备的法律对市场加以规制以杜绝或减少各种腐败现象。而且,近几十年以 来,国际出现了经济一体化。一个国家如果不把自己的经济纳入国际大循环,想 要富裕起来是不可能的。在实行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一个国家没有完备的法律, 就无法吸引国际投资和开展国际贸易。这也决定了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 求。
(二)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五大使用了另一种说法: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 本方略。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实质上是一个民主问题。民主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我个人把民主的概念归纳为一个核心,四个内容。所谓现代民主,它的理论基础 和根本原则是主权在民。主权在民是相对于主权在君而言的,用我国宪法的表述,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用党的宣传语言,就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与封建 社会主权在君的原则是完全对立的。民主的四个内容,一是指公民的民主权利, 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政议政权,检举罢免权,知情权等等,必须得到充分保 障。二是指国家政治权力的民主配置,包括执政党和在野党、合作党的关系,执 政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机关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这些权力应当按照分权和制衡这个现代的民主原则来配置,三是指民主程序,要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立法、民主执法、民主司法等等。四是指民主方法,包括实 行群众路线,搞民主集中制,让人讲话,不搞一言堂等等。
我们要实现主权在民必须实行代议制,通过选举产生政府,人民把权 力交给政府,由政府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然而当选举出政府之后,其 权力可能是无限的,我们就需要一种制度来防止这种现象发生,这就出现了宪法, 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如果政府按照一部好的宪法严格办事,这就可以 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否则是不可靠的。
历史经验也已经表明,没有一种完备的法律对这种民主制度的方方面 面加以规范。用法律的权威加以保障,这个民主是靠不住的。在我国和西方,都 有过这样的成功经验,但也有过失败的教训。因此,邓小平在多次谈到要健全社 会主义法制的时候,他有一个很重要的着眼点,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和公民的 各种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三)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长期以来,大部分人把法律仅仅看作是一种手段。法律是一种认识世 界改造世界的手段,比少数领导人按照自己的观念去理解去处理问题要高明。同 时法律又有规范、指引、预测、教育与惩戒等社会功能,在这种意义上法律是认 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手段。但是它更应该是一种社会文明的表现。这是因为:第 一,人类社会存在三大基本矛盾。首先,是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矛盾。社会的 生产、交换、分配,社会公共生活等等都必须是有序的,然而个人的思想自由、 行为自由又是人的本性和基本价值,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力量源泉。但是秩 序与自由这两者之间是有矛盾的。其次,人有两大需求,物质利益需求与精神利 益需求,这种需求在人与人之间是有矛盾的。最后,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的矛盾。人类社会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才能更好的生存。然而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需要有权 威与服从,这样一来就产生出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这就需要一种规 则来调整这三种矛盾,这种规则就是“法”。第二,是法律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法 律起码具有一般性、公开性、平等性、不溯及既往性、程序性等五个特点,这就 决定了法律自身的性质与正义公平分不开。
四、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和要求 法治国家作为现代一种最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其基本标 志与要求是丰富、具体、确定的。西方一些著名学者对此有各自的概括与表述。
如英国宪法学家戴西认为,法治有三条标准,即法律具有至尊性,反对专制与特 权,否定政府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相同邮差一样要严格 遵守法律;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1]美国学者 富勒曾提出过法治的八项原则。它们是:法律的一般性、法律要公布、法律不溯 及既往、法律要明确、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法律 要有稳定性、官方的行动要与法律一致。[2] 我国自1979年开始,学者们即已提出并探讨其主要标准。我在当年发 表的“论以法治国”一文提出的法治原则是三项:全面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 一套完备的法律,实现有法可依;所有国家机关和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公职人员 和公民都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搞好党政机关的分工与制约,切实保障司法机关的 独立性。[3]1998年8月29日笔者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讲座,所提法治原则也归结为五个方面。1999年3 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人 民日报》约笔者撰写了《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一文。在此文中,我提出了法治国 家的十条标准原则与要求。[4]我认为,这样归纳和表述,符合中国国情,又比 较全面、扼要、简明,容易为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所掌握。
(一)法制完备 要求建立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协调发展 的法律体系,实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有内容与形式完备、科学的法律可依。有 法可依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在西方的法治概念中,通常没有“法制完备”这一 条。原因是,现代西方的法治国家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自然的发展过程,有法可 依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我们曾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 存在法律虚无主义倾向,以政策代法律、领导说的话就是法,这样的观念和做法曾盛行一时。因此,尽管“法律完备”这一条是实行依法治国最起码的要求,但却 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况且,所谓“法律体系”有它自身的要求。它表明,一国的 法律规则千千万万,但并非是杂乱无章地拼凑在一起,而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前面提出的“二十字”就是对法律体系基本特征的概括。只有具备这五条, 才能做到“法制完备”。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两个。一是执政党提出,要在2010年建 立起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二是在立法中如何避免部门保护主义倾向,如何正确 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与利益平衡,也是重要课题。
(二)主权在民 要求法律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制应以民主的政治体制为基础;
并实现民主的法制化(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国家政治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 序的公正严明、民主方法的科学合理等)和法制的民主化(立法、司法、执法、护 法等法制环节要民主)。主权在民是主权在君的对立物,是现代民主的核心和基 础,因而也应是现代法治的灵魂。在一个政治不民主的社会里,不可能建立起现 代化法治国家。法律的人民性是主权在民原则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集中体现,而 民主的法制化与法制的民主化则是主权在民原则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具体实现 与展开。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法制民主化水平,如立法中的信息 公开与民众参与程度;司法中律师的作用以及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克服行政式 管理模式等等。
(三)人权保障 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自然的和社会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其内容 包括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权是人的尊严和价 值的集中体现,是人的需求和幸福的综合反映。否认人在社会中应当享有本属于 他自己的权利,就是否认他的做人的资格,使人不成其为人。人不是为国家与法 律而存在,而是国家与法律为人而存在。法律主要是通过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与义 务来保障和调整各法律主体的利益。权利与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人权问题,法 律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全面地、充分地实现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律的根本目 的。这同古代法律的作用与目的有原则区别。
“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5]2004年,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规定在宪法中,从而,开辟了中国保障人权的新阶段。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提高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的生活 水平;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少死刑;取消劳动教养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提高各级选举的自由度;制定新闻、出版、结社、信息公开等 法律;尽快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四)权力制衡 在公法领域,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职权和职责。“衡”指权力平衡, 执政党与国家机构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事业组织之间,领导个人与领导集 体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应按分权与权力不可过分集中的原则,对权力做合理 配置。“制”指权力制约。其主要内容是以国家法律制约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制 约国家权力,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以及以社会权力监督国家权力,来达到 防止和消除越权与不按程序办事等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假公济私、徇情枉法等 权力腐败现象。这同封建专制主义政治体制下的古代法治是根本不同的。在古代, 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都集中在君主和地方行政长官之手。在权力监督上中国 虽然有御史一类官职的设置,但在当时的政治体制下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至于 以公民的权利制约国家的权力,则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当前建立权力制约体系 仍然需要全面加强。其中,建立以违宪审查为主要内容的宪法监督制度刻不容缓。
这是中国宪法制度一大缺失,是未来提高宪法权威、监督政府权力的关键所在。
(五)法律平等 包括分配平等和程序平等。实体法应体现与保障社会共同创造的物质 与精神的财富在全体社会成员中进行公平分配。程序法应体现与保障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在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中,原告与被告双方诉讼地位和适用法 律一律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包括对任何人无论其受保护或受惩处都适用同一法律 规则,不因其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和宗教信仰等等的差异而有区别。
这和古代法治也有重大不同。在实体法的权利与义务的配置上,古代法治在经济 上政治上以维护奴隶制、农奴制和等级特权为依归。程序法虽强调“法不阿贵”, 但难以实现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能停留在法律的字面 上。现在执法与司法中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 现在诉讼当事人难以享有平等权利保护的关键所在。
(六)法律至上 指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是指宪法和法律被制定出来后,在 尚未修改之前,任何组织特别是任何个人都必须切实遵守。法律至上同人民意志 和利益至上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它的体现和保障。国家没有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这种法律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是无从体现和保障 的。法律至上原则适用于所有组织和个人,但其核心思想与基本精神是反对少数 领导者个人权威至上、权大于法。在任何社会里,影响法律权威的主要障碍是掌 握国家权力的人往往不愿意和不习惯按法律办事,他们总是不喜欢用法律来束缚 自己的手脚,这有人性与权力具有脆弱性和容易异化的深刻根源。我国长期以来 影响和妨碍法律权威的主要因素是权大于法,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古代法治的 一个基本原则和标志也是法律应具有极大的权威。然而,由于那时政治体制的历 史局限性,只能是君权至上,法律至上不可能成为现实。当前克服权大于法的现 象需要运用政治法律的多种手段方可解决。现在如何对各级国家机关、执政党各 级组织的“一把手”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力度,已经引起各方面的重视。
(七)依法行政 有的西方学者认为法治就是指政府依法行政。这种归纳未免有失偏颇, 但也足见其重要。为了适应现代经济、科技、政治与社会生活的日益发展与复杂 多变,国家的行政职能有扩大趋势。它必须迅速决策与行动,必须实行首长负责 制,故而同立法机关相比较,行政部门较易违法。司法机关具有中立性,它在诉 讼两者之间做出公正的裁决,不涉及自身的利益。行政机关同行政行为相对人之 间是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这也容易使行政机关遵守法律更为困难,而 且国家法律的绝大多数都必须通过行政机关执行。在我国,大约有80%左右的法 律法规,需要通过行政机关去具体贯彻实施。每个公民几乎天天要同行政机关打 交道,其利益同行政措施息息相关。因此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
依法行政要求一切抽象与具体的行政行为都要遵循法律。古代也有广义上的行政 法,如官制。但以权力约束与权利保障为其特征的现代行政法,则是近代以来的 产物。它的出现反映了依法行政对于现代法治的重要地位与作用。2003年,国务 院做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定,内容全面,并争取10年内实现这 一目标。
(八)司法独立 它是现代法治概念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治原则。
它建立在近代分权理论的基础上,是权力分立与互相制衡的制度安排与设计,其 成效已为100多年来的实践所充分证明。它本身并非目的,其作用在于保证司法 机关审理案件做到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同时防止国家权力过分集中于某一 机构或某一部分人之手而滥用权力,并对立法权特别是行政权起制衡作用,后者 如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实现这一体制,除需建立内部与外部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