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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条款法律规制

摘 要: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合同理论和实践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和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格式合同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它提高了订约效率、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但是由于格式合同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事先拟订性等,对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关键词:格式合同;格式现状;法律规制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格式合同的概述

格式合同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40年代后,被公共事业和商业领域广泛使用.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和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也不同.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和普通合同相比有其自身明显的特点,一般而言,格式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条款的预先确定性

格式合同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出来了,而不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条款的内容由格式合同的一方事先明确规定.格式合同的拟定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二是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和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和制定;或法律赋予权利的第三人就特定交易而拟定 .

2.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和细节性

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体现在其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或者至少是向某一类有可能成为承诺人的对象发出的,而非只向某个特定对象发出.要约的持续性体现在其一般总是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对所要订立格式合同的人都发生效力.

3.内容的定型化和形式的标准化

定型化,是指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不变性和稳定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只要和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完全同意就构成了缔结双方,不能再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当事人一旦主动自愿作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就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形式的标准化是指格式合同的形式往往是由行业协会事先拟定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被广泛运用到交易的合同固定形式.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分析

(一)格式合同的利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

1.格式合同的使用,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这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主体所追求的目标.

2.格式合同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和防范风险

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合同要约人单方预先精心拟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避免因合同缔约能力的不平衡,导致弱方利益受到损失的结果,减少合同争议.

3.格式合同能体现交易关系对形式公平的价值要求

格式合同内容和形式一经确定便相对稳定,所有合同的相对人都平等地,无差别地按照格式条款的规定签订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相对人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使相对人有平等的机会参和市场竞争,体现格式合同的公平价值.

4.格式合同便于国家宏观调控国家的经济

为了调控经济,稳定社会经济生活,国家就利用其“无形之手”来干预经济.国家把其意志的单向性和格式合同条款相对人的无协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其意志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在格式合同之中.因格式合同涉及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起到引导消费,调整国家经济结构,落实国家经济政策,保障国民经济稳定的、有计划的发展的作用.

(二)格式合同的弊

格式合同虽然因其具有上述一系列的优点成为商品经济社会重要的交易手段但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

1.违背了合同的自由原则

在格式条款合同关系中,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改变了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自由原则,即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没有合同自由.由于格式条款都是由企业单方预先提出的,相对人不参和条款的制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2.格式合同存在不公平条款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就发生了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参加市场交易,一旦其能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时,它就可能利用这个权利来规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片面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获得不当利益,其结果就会损害对方的利益.

3.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合理

由于格式合同的预先确定性,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和法律知识,在合同中预设商业风险及司法风险.制定者为了对自己有利,可能选择一些隐含的语言和强制性的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减少自己的风险,把风险转嫁于相对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對格式合同进行很好的规范,很可能造成市场交易和经济秩序混乱,从而摧残、侵蚀民法、合同体系,随时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参考文献:

[1]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

[2]喻磊.合适合同价值论[J].江汉论坛,2000.(7).

[3]苏号朋.定式合同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证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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