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司法改革研究》
简评《司法改革研究》 编者按:在民法学界以著作等身名闻遐迩的王利明教授,近期又推出 其新著《司法改革研究》,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作为 长期以来致力于为司法改革鼓与呼的著名学者,对本书发表了看法。从前,司法制度问题很少引起主流法学界的关注。其中原因,除了法 制建设过程中通常对立法建构更重视外,还跟传统上规范法学的主导地位以及法 律学科自身的分类有关。司法研究并非法学的分支学科,虽然宪法、法理学、诉 讼程序法以及法律史等领域的学者都有所涉及,但是学科划分开辟了视野,又遮 蔽了视野;
仿佛探照灯,强烈的光柱无法避免明显的死角,令我们对司法制度这 一法律秩序中至关重要的因素难以展开深入的研究,从事法律学习的人们在知识 和技术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方面的缺陷。
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 人进入司法研究这个领域,司法改革成为各种学术研讨会的主题,大量论文、著 作涌现出来,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的这本著作是其 中很重要的一种。
本书是时下关于中国司法改革最全面的著作。书分两编,凡十三章, 第一编总论,涉及司法制度而不只是司法改革的一系列基本的理论问题,例如司 法权的性质,程序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权威与司法民主等等。第二编则分门别 类地对改革所涉及到的各方面问题作了细致的阐述。这样的写作布局表现了作者 宏大的视野和勃勃雄心,而且也为读者全方位地理解司法制度以及中国的司法改 革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框架和知识基础。
当然,体系宏大本身未必总是优点,因为体系化的叙事总需要作者提 出一种新的核心理论,并且由于这个核心理论从而使具体问题具有与不同于前人 的解读。这样,体系化的理论就经常要打破常规,与一般思考方式保持距离。与 此同时,在今天这样一个学术分工越来越细化和深化的时代,追求体系化和全面 性可能意味着不得不在一些作者平常缺乏研究的领域里依赖二手资料,而且容易 出现鉴别能力方面的困难。在本书里,我们看得到这样的例子。例如在涉及中国 古典法律制度时,对行政、司法诸权合一的历史成因和权力形态的解释(页4-5, 98-9,等等),对于所谓中国古代判例法传统以及对现行判决拘束力的论说(页 255-256),中国古代已经有“陪审思想”这样的说法(页384注2),涉及我国现 行宪政体制时不断地将其称为“议行合一”体制(全书至少六次),司法现代化的命题及其论证(页40及以下)以及在论述英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历史时作者所表达 的见解,都因为所依据资料或论著本身所存在问题而出现或大或小的问题。尽管 如此,作者还是在许多方面显示了他的洞察力。给我留下较深印象的地方包括我 国何以应当更多地借鉴对抗制(页314及以下),现行司法管理制度中面临的法 官素质与司法独立之间的悖论或恶性循环(页318,321,465等),判决理由在 司法决策中的价值(页352-354),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关系如何合理化(页 119-120,456及以下),等等,作者的解说不仅具有相当强有力的理论和逻辑 的力量,而且也具有对策性研究所应有的可操作性,对于今后中国司法改革的战 略以及具体措施的选择都是具有很好的启示意义的。
理论与对策之间的平衡是一个不容易达到的境界。实际上,在这个问 题的背后是作者的自我角色定位。定位不同,话语风格、叙事方式甚至所持观点 便会出现差异。本书作者既是一位学者,同时又是这一代学者中参与实际制度改 革的活跃人物。这样的双重身份在本书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注意将相关观点解 释为与官方见解相一致,以经典作家及领导人的话语作为论据,对某些尖锐问题 缺少超越官方话语的论证(尤其是政党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关系,参看页88,105 -107,117-8),等等,都是这方面的例证。虽然这样的话语风格以及观点的 呈现方式在实际上具有“托‘今’改制”的效果,有助于减少相关主张在接受过程中 的阻力,但是,其中的代价也不小。以政治话语为主导的旧有法律学术研究的范 式难以通过这种研究实现真正的转换。没有这种转换,中国的法律学术便无以自 立,法学没有自家独立的话语,也难以产生以此种话语以及知识调整社会关系的 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或集团,难以产生社会对法律知识的依赖,依法治国云云终 究不过是托诸空言而已。
不仅如此,托今改制还可能使“戴帽”话语与实际主张之间出现内在的 矛盾。举一个明显的例子。在本书中,作者一方面强调我们不实行三权分立,而 是议行合一,另一方面,又认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的监督只能表现为对财 政、人事等方面的控制,议会不能干预司法独立。实际上,作者所主张的议会与 法院之间关系的具体内容与美国这样的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并不存在实质性的 差别,或者说,基本上属于实行议会制民主的国家所实行的模式。然而,作者还 是要说我们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并且认定“司法独立具有一定的虚伪性,司法独 立是按照三权分离〖立〗学说建立起来的制度,但三权分离〖立〗只是资产阶级 国家权利〖力〗的一种分工”(页97)。这是很难自圆其说的。
由于过分地依赖或运用政治话语,作者对某些本来从学者的角度能够加以深入例证的问题失之交臂。例如上面提到的政党与司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虽 然尖锐而敏感,但是学者在这里并非无所作为。首先我们需要对这种关系在我国 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差别给予清楚的辨析,而不是像书中那样,历数西方若干国家 政党影响司法任命的事实后,一言以蔽之:“司法也并不是完全超然独立于政党 和政治之外的,它最终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页98)这样的结论可能引起误 导,因为它忽视了政党与司法关系在不同语境下的深刻差异。其次,在目前的舆 论气候下,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独立对社会稳定、市场经济、官场清廉等的重 大价值的分析,对我国的政党与司法之间关系加以全新的构思,或者,从更技术 化的角度对这类重大的价值问题作出新的回应。这样做,既有助于真正的制度创 新,而且也可能具有学术或理论的意义。“对症亦须知药换,出新何术得陈推” (钱锺书诗句),质之王先生,不知以为然否? 本书在写作规范以及编校质量方面也存在着一些疏漏,拣其中明显者 列出,以便修订版改正:Inns of Court译名不统一,页90为“法庭学院”,397、522 为“法学会”(窃以为最好的译名也许是“律师会馆”);
Lord Chancellor译为“政府 法律顾问”(页423),误;
页348所引“正如伯曼所指出的”一段话,实际上是在 伯曼编的那本书所收以研究法官问题而知名的名法学家John P. Dawson文章中的 一段话(引注中此种笼统引之而不注出具体作者的例子尚有不少);
英国名法官 Edward Coke在页90被误植为Edward Kock,他的同一段引文在两处由于出处不同 而译文颇有差异;
页45引《大宪章》时有遗漏(原文“…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e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换成汉语,只剩下“除以国法外”)。
另外,鲁鱼亥豕之误可谓比比皆是,不一一点出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