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按揭中法律问题分析论文
商品房按揭中法律问题分析论文 一、商品房按揭概述 (一)按揭的概念 按揭是英美法中mortgage在香港的粤音译法。通常,英美法上的pledge与 大陆法中的质权相对应,lien与留置相对应,charge则与大陆法系中的抵押相对 应,而mortgage则与大陆法中的让与担保相对应。一般而言,英美法中按揭 (mortgage)是指以土地或动产为了担保给定的债务的履行或其他义务的解除而 进行的转移和让渡,按揭的基本意思是:此种担保可以待此类债务或其他义务的 清偿或履行而解除,即使存在其他相反的约定。由此可以看出,英国法中的 mortgage是一种通过债务人将特定财产权利转移于债权人而担保债权人的债权 在约定的清偿期得到清偿的担保形式,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取得 担保财产的所有权。其构成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第一,特定的财产权利的 转移;第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确定地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第三,债务人享有通过履行债务而赎回担保物的权利,同时债权人负有交还财产 的义务。其中,获得一定担权益的人,称为按揭权人:而为了担保而让与一定财 产利益的人,则被称为按揭人。[1] (二)按揭的法律特征 在商品房按揭的实务操作中,购房人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并交纳首期房款,为付清剩余购房款而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以预购的商品 房作为担保,并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等交由银行执管。购房人既是借款人又是 按揭人,银行既是贷款人又是按揭权人。
1.按揭涉及三个合同关系和三方当事人 首先,三个合同关系是指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三个合 同关系密切,互相依存:商品房预售是按揭设定的前提,没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则 无法设立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使得预售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履行成为可 能。任何一个合同的违约都可能导致另外一个合同的履行不可能,这使得按揭明 显区别于其他的担保方式。
其次,三方当事人是指房地产开发商、购房人和贷款银行。具体而言,它们之间存在着这样的法律关系: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是在建房产买卖关系,双方 的权利义务具体表现在预售合同上;
而购房人和银行之间则存在着两种关系:其 一是借贷关系,购房人是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
其二是按揭担保关系,购房人 是按揭人,银行是按揭权人;
其三是开发商和银行的保证关系,当购房人不能按 期偿还银行贷款时,由开发商来代为履行。
2.按揭的标的物是一种期待性利益 由于按揭的标的物并非一种现实存在的不动产,购房人在设定按揭时,还 无法取得所购房产的所有权,他向银行提供的还款保证仅是将来某一时间取得的 所有权,即是一种所有权的“期待权”。期待权,指的是权利取得人依据法律能够 确定地取得某种物权(一般为所有权)的权利。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买受人的 权利就是一种典型的期待权。目前德国法院判决承认附所有权保留条件的买受人 的期待权可以如同物权一样转移和负担担保,[2]故期待权可以说已经转化为一 种新型的物权形式。购房人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目的,合同成立后,购房人必 须缴付首期购房款,凭此取得开发商将来某时交付房产的权利,虽因条件未成就 (房屋没有竣工、期限未到)而暂不能履约,但其对房屋所有权已经有所期待。
在经登记后,这种期待权还获得了排除相对人或者第三人侵害的权利。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具有强烈计划经济色彩的福利分 房淡出市场,个人住房制度逐步走向商品化、货币化,房地产业获得高速发展。
商品房的高价值特征,迫使中国老百姓放弃自古以来形成的不借夕嗬、*自身积 蓄购物的传统理念,转而向银行寻求资金帮助。按揭作为一种集买卖、担保、贷 款、抵押于一身的融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本文界定了 商品房按揭的概念,总结了我国商品房按揭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商品房 按揭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商品房;
按揭;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