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构建诚信为基础的股权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发展] 证券市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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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文化是指股东、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等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及其代表,在参与股市交易及其公司治理过程中逐步形成有关股市交易和公司治理的理念、目标、哲学、道德伦理、行为规范、制度安排等及其管理实践。股权文化的核心就是公司管理层应尊重股东的利益,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一种充分发展的股权文化将使投资者的权益在全社会得到尊重和保护,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一、树立诚信理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要加强上市公司的诚信约束,根除不诚信行为的发生,根本措施就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确定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结构目标。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看,股东既是初始委托人,是公司所有权力的初始源泉,又是终极风险的承担者,所以,股份公司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我国上市公司之所以出现很多问题,主要原因就是不重视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必须倡导上市公司所有员工尤其是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转变观念,形成共识,真正树立“股份公司是股东的,股份公司的主要目标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2.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市场中只要存在对交易主体的产权界定不清,存在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就可能在道德上诱发只求权利而推卸责任的行为,运用市场而不履行义务的背信。由于实际可操作层面上的所有者缺位,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往往只追求权利而不承担责任,只求利益而不承担风险,从而引发证券市场上的失信行为。
产权结构与股权文化密切相关,产权结构的变化也影响着股权文化的变迁。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尤其是引人具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念的投资者,有利于形成符合现代证券市场发展良好的股权文化。在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必须坚定不移地进行国有股的减持,培育多元投资主体尤其是机构投资者,促进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逐步解决股权高度集中和高度分散分别带来的“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3.加强公司治理的制度化建设。通过制度明确股东、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与责任,并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科学决策以及激励与监督机制。要树立“股份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核心机构是董事会”的理念,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充分履行其职能的运作机制。要在借鉴国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重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组织模式,设计一套可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实务体系。同时,要强化监事会的作用,明确监事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监事的专业素质。并且加强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制定董事诚信义务和尽责义务的一般性原则,建立董事责任补偿措施或保险制度,为其履行义务提供保障。

  二、增强诚信意识,健全股东保护机制
证券市场是一个最大的利益角逐场,在这个角逐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实力悬殊等原因,中小投资者始终是甲个处于劣势地位的弱势群体。因此,必须增强诚信意识,制定并严格执行股东保护法律,建立健全股东保护机制。我国股东保护法制薄弱的最主要原因,是政府长期对社会经济活动起支配作用,限制了法律制度的发展。同时,对私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较弱,甚至没有明确宣布要保护私人财产权,这使股东保护缺乏坚实的基础。由于这种制度环境,加强对股东的法律保护面临相当大的困难。但加强小股东保护、发展公平的市场经济毕竟是大势所趋。鉴于我国法规制度的“滞后性”,为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职权、抗衡大股东的膨胀力,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一是建立中小投资者的维权组织,对侵权的个人和团体进行追究和诉讼。韩国、印度等国的经验表明,维权组织的有效运行是对政府和司法功能的补充,它不仅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而且能促进这些国家的司法、经济制度的整体改革。二是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在重大交易,董事的业绩评价和提名,董事的薪酬政策制定,董事会投资决策等方面发挥独立评判、客观判断的功能。这既能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又能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改变董事会为控股股东所主导,管理理念a性化、一元化的状况。三是实行累计投票制,就是允许股东将按照候选人数计算的所有投票权集中或任意分散投给任何一个候选人,其结果是控股股东希望当选的候选人在累计投票制度下,可能由于中小股东的反对而并不一定如愿以偿。实行累计投票制,在当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尚难以改变的条件下具有制约控股股东、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能力的作用。
  三、落实诚信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需通过建立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对市场运作进行干预。在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改进方面,主要应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政府监督部门必须真正地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把预防和惩处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作为主要目标,把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性、市场信息的有效性作为监管重点,从而真正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公信原则。
1.真正树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监管理念。要明确监管目标使监管者认识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的不是在于创造一个“貌似”完善的投资环境,而是给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情况进行理性投资增加透明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运作质量及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是监管者的两个基本目标,不能只重筹资数额和融资规模而轻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2.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实效性。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内容,也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赖以保护市场公平原则的基础。作为上市公司应该让所有的投资者都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信息,以便其在掌握信息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监督机构应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正常实施。要规范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标准,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并按无限责任原则进一步加大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
3.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稽查和惩罚。在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需要大力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打击虚假披露。单纯依靠行政监管不能做到全方位持续不断的监管,单纯的行政处罚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者。因此,必须以法律作为构建证券市场诚信法则的基石,作为维持市场经济信用秩序的利剑。制定严格的具体行为规范,并加以认真严肃的实施。对合法利益加以切实的保护,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追究,不如此则难以重建市场信用。法律可以为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依法治“市”是一条永恒不变的原则。只有完善法律并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让违法者付出惨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