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法理学思想评述|边沁思想

边沁法理学思想评述

边沁法理学思想评述 法律是什么法律的组成部分是什么我们要看到,这些问题的主体是逻辑的、 观念的、理性的整体,而不是有形的东西,亦即是法律,而不是法规。……在这个意 义上说,被承认有权制定法律的个人或群体为法律而制定出来的任何东西,俱系法 律。① ——杰里米·边沁 作为英国近代杰出的哲学家与法律改革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 不仅对英美法律改革产生了现实影响,而且对英美法理学的塑造具有深远意义,乃 至被誉为“进步主义的哲学家”、19世纪英国“对现有事物的怀疑大师”、“伟大的 颠覆性思想家”或“伟大的批判思想家”。同时,因其对英国法律制度与政治哲学研 究方法的改革与创新,边沁也被称为“英国学说和制度上的革新之父”以及“伦理和 政治哲学伟大的改革家”。②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边沁提出并诠释了“最大多数 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原理。正如牛顿发现了自然界的基本原理,边沁确立了规 制法律与道德世界的试验科学原理,从而使他自己成为了法律与道德世界的“牛 顿”。③ 一、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是盛行于19世纪西方社会的一场哲学思潮,最杰出的代表人物无 疑是边沁。作为英国近代着名的哲学家,边沁也是一位对法律研究具有浓厚兴趣 并始终致力于法律改革的学者,他在对功利主义进行系统阐释的同时,也将之作为 一项基本原理应用于立法实践与法理学研究领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后人将其 视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以及分析法理学最具影响力的倡导者。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思想,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至少可以追溯至古希腊 的哲学思想。例如,作为第一位明确宣称“快乐”是至善的思想家,古希腊哲学家德 谟克利特主张快乐就是生活的目的,人生最优的生活就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快乐,并 且强调节制和限制欲求是获取最大快乐的手段,同时偏重灵魂的快乐而轻视单纯 肉体的快乐。希腊化时代的哲学家伊壁鸠鲁也主张快乐主义,并认为快乐是唯一 的至善,是幸福生活的开端与归宿,而“德性”就是追求快乐时的审慎权衡,苦与乐 的衡量标准是肉体的健康与灵魂的平静。他强调最高程度上的快乐应当通过对痛 苦或烦扰的单纯去除而获得,并且因回忆和期望使感觉得以积累,心灵上的快乐与 痛苦实际上远比肉体上的快乐与痛苦重要得多。参见[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史纲》,熊敏译,陈虎平校,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76~77页;亦可参见[英] 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6、 309~311页。18世纪末,功利主义思想经由法国哲学家的复兴,进而被边沁及其追随 者(如约翰·密尔和约翰·奥斯丁,学界通常将后者视为英国分析法理学的创始人)以 现代方式重新阐释与表达出来。

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在伦理学上是一位功利主义者,主张“快乐即善”。据 称,边沁正是在1769年意外阅读了爱尔维修的着作后,开始下决心毕生致力于立法 研究。[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第267页。而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意大利古典刑法学家贝卡里亚, 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引言”中提出,“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 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 需要的产物。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这种考察 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 幸福”。[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版,第5页。

在边沁的法学理论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及立法理论大部分受益于贝卡里 亚在上述 在《政府片论》一书的序言中,边沁明确提出所谓的“功利原理”,即“最大多 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 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2页。尽管在该书(实际上几乎在边沁的全部着述)中并未 对“功利主义”进行任何系统的伦理阐释,但这并未减弱其对此后英美分析法理学 的深远影响。

对“功利原理”展开细致、甚至略显繁琐的论证的是《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一书。边沁在该书开篇指出,人类受制于“快乐”与“痛苦”的统治,它们作为是非标 准决定着人类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因此,功利原理(或称“最大幸福原理”) 将这种人类受制于快乐与痛苦的统治的状况作为“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 福乐大厦的制度的基础”。[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 馆2000年版,第57页。所谓的“功利原理”要求“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 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参见[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页。

就整个共同体而言,边沁认为,“当一项行动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 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功利原理,或简言之,符合功利”;与此同时,“如果一个人对任何行动或措施的赞许或非难,是由他认为它增大或减小共同体幸福 的倾向来决定并与之相称的,或者换句话说,由它是否符合功利的法规或命令来决 定并与之相称的,这个人就可以说是功利原理的信徒”。同上书,第59页。边沁将这 一原理视为评判个人行为和社会立法的唯一可接受的终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