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探析|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探析

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探析 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正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消 费模式。网络购物合同就其本质而言属于买卖合同,但不同于传统买卖合同,其 交易标的物是买方仅根据卖方提供的图片、描述而虚拟感知的,合同的履行多数 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快递服务,所以加大了买方购物的风险。由于交易的复杂 性,使得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因此,明晰 风险转移的时点,合理划分买卖双方的权责义,对网络购物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 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 失,这一不幸损害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是合同法风险负担制度的设计 目的。针对买卖合同,长期以来主流民法理论一直认为,风险负担仅指价金风险 的负担。[1]因为从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不同视角观察,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可以说成是价金的风险。

风险负担是对价金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静态划分,而风险何时由 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即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则是对风险的动态考察。从大多数 国家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立法规定看,有物主自担风险的所有人主义和 交付主义两种模式。与前一模式相比,交付主义具有明确界定风险转移时间、较 好地体现风险与利益的一致性等优点,因而成为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确定买卖合 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标准。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采纳的即 是交付主义模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 条的规定,在适用该项原则时首先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做出与 交付主义规则相悖的特别约定,且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对风险负担规则的强制性 规定时,该约定有效。无约定,则按交付主义来分担。此外,如果法律对此有特 别规定的,则从其规定。网络购物合同就其本质而言依然属于买卖合同,因此在 标的物风险负担上也应遵循交付主义的一般规则。

二、网络购物合同相较于传统买卖合同的特殊性 网络购物合同所交易的标的物种类复杂,且快递服务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 因而风险负担问题自然有异于传统买卖合同。第一,网络购物合同所涉及标的物的范围与传统买卖合同不同,致使其风 险具有特殊性。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30 条的规定,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而成立买卖合同。因此买卖标的物即为标的物的所 有权。据此,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上买卖合同标的物只能是有体物,包括 动产和不动产[2]。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以电子信息产品如电子书、视 频影像资料、游戏娱乐软件等为交易对象的买卖合同的数量激增,而以有体物为 原型的民法理论及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能否适用此类买卖合同,不无疑义。

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英美法系国家立法通常也认为除有体物外,无形财产权 益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物。[3]大陆法系中的《日本民法典》第555 条、《法国 民法典》第1607 条对无形财产的买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 编第54 条批 发买卖的规则适用于财产权的买卖等。可以说,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对买卖合同标 的物范围的规定还是较为宽泛的,这也代表了一种立法潮流。而我国《合同法》 将买卖标的物仅限定为有体物的所有权,对于其他权利的买卖则适用相关的特别 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此立法现状越来越不适 应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电子信息产品交易的实践,有必要将标的物范围予以扩展。

法释[2012]7 号(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畴在 制度规定上作出突破,其第5 条将电子信息产品纳入其中。

按照《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30 条规定,买方在网购实务中接收快 件时,往往遇到这样一种情景: 如果交送的快件外包装无破损,快递员仅告之收 件人予以签字确认而无需验收。只有外包装明显破损的,快递员才允许收件人先 验收内件再签收。如果买方在快件外包装完好时签收了,但内件却有毁损,此时 买方的检验义务是否已尽到 针对这一难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 条给出了 解决方案: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买方与网络卖家的合同约定先验后签,但网络卖 家与快递企业约定先签后验,那么即便买方签收的送货单据上标明了标的物规格、 数量、型号的,依然不能作为买方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当标的物 的数量与外观不符合网购合同的约定,买方可拒绝接受标的物,虽然此时买方签 收了,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148 条的规定仍然由卖方承担。

退换货物的风险负担。基于网络购物中买方对标的物品质认识的局限性, 买方经常会在货物签收后,发现自己对所选购物品的预期与卖家的宣传相差甚远, 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因卖方违约所致,或纯粹依买方在收货后的个人喜好的影响, 因而向卖家提出退换货的请求。若是因卖方的原因,如发错货、卖方实际交付的 货物的质量、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卖方违约,退换货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依照《合同法》第148 条的规定,仍然由卖方承担。若是因买方个人原因申请退换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 条赋予了消费者在7 天内有后悔权, 即买方7 天之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网络购物中买方向卖家提出申请退换货的方 式有两种:一是买方自付运费将货物寄回卖家,自卖家签收时该货物的风险由买 方转移给卖家;
二是卖方( 如京东、凡客) 指定物流到买方处取走货物,标的物 风险自取时由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