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相关问题研究论文】关于正当防卫论文

正当防卫相关问题研究论文

正当防卫相关问题研究论文 一、从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关系中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都是将不法侵害是否结束作为区分 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标准。但我们也不能忽略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在时间上的 联系:要实施正当防卫就必要有不法侵害在先,因此决定二者在时间上是顺延的。

正当防卫的时间起点可能在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终点以前,也可能与不法侵害行 为的时间终点重合,甚至可能在不法侵害行为时间终点以后。因此,只从不法侵 害一方面可能不易对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进行区分,而要从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 两个角度进行区分。

例如,抢劫中,被害人一直被暴力挟制,被害人只有在抢劫完成,侵害人 放松警惕后才有可能实施防卫,保护自己的财产。正因如此,要从防卫人的角度 进行考察:其一,实施防卫可排除危害状态或者减少危害程度;
其二,防卫行为 从一开始实施就一直连续不断地进行,中间并没有中断;
其三,根据当时具体的 时间、地点的判断,具有紧迫性,无法等待公力救济,只有实施防卫行为,才能 完整、及时的挽回损失。符合这几点要求,即可认定,防卫行为在时间要件方面 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当然,倘若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已经完全结束或者危险状态虽 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便不能再实施防卫行为,否则, 将视之为事后防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作这样的限定,是因为制裁违法犯罪行 为主要是国家机关的职权。合法权益的维护主要还应当由国家机关依职权进行。

从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关系中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是符合保护正当 防卫者的立法意图,从正当防卫角度出发,给予防卫人应有的时间宽度,可以更 好地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 害。

二、关于特殊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国家设定无限防卫权的目的在于对公民正当 防卫权利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警戒和震慑,同时避免行使正当防卫者受到不应有的惩罚,挫 伤公民积极性。但是我们却不能忽视它在某种程度上有导致公民防卫权滥用的危 险。某些防卫人可能会利用这一条款实施“无限度防卫”,出于报复心里仍然置不 法侵害人于死地,造成“故意防卫过当”。这种以强暴制强暴的做法显然与正当防 卫的立法意图不相符。

杀人,抢劫,强奸犯罪均属于结果犯,在不同的犯罪阶段存在着不同的犯 罪形态,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在进行”,即从实际“着手”至结果发生之前, 根本来不及判断伤害意图,使得《刑法》第20第3款规定的犯罪范围不清晰,“其 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含义不明了,条文中使用“行凶”产生的歧义, 在实践中带来不必要的争论。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这就是说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 损害不一定就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也不是一个绝对、独立的量 概念,而是相对的量比较。要正确地界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要将防卫行为的性 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各方面加以比较。此处的“明显、 重大”已是在放宽对防卫限度的要求,条款已明确防卫人拥有在遇到杀人、强奸 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且急迫必需的情况下,行使造成不法侵害人 伤亡的权利。此时仍设定无限防卫权,只是增加了防卫者的放纵心理。

法律条文的明确性使行为人能够预期自己的行为合法与否,一字之差,就 会导致法律的命令规范,禁止规范及义务规范的范围相距甚远,何况“罪刑法定” 的意义就在于使人们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限制, 使具体的行为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注意控制自己防卫的方式及反击力度,否则, 一旦防卫过当,便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无疑启发人 们形成无限防卫的认识,其可能将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

况且正当防卫是一种紧急行为,本来紧急行为是指正当法益不可能受到应 有的法律保护时,作为其补充许可个人行使自为,如除此情形之外赋与个人更加 广泛地紧急行为权利的话、则反而会导致侵害法秩序之可能,在法的救济方法比 较完备的近代国家,以紧急行为为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都必须将其限制在尽可 能小的限度以内。

由此可见,为了更好的体现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和保护防卫人,应该在适 用法律时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并结合客观需求,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而不是简单地规定无限防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