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分析]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分析

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分析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金融的快速发展中,结合了高科技的互联网技术,从 而形成了新式的金融。该金融具有独特的优势,如:金融机构和消费者所消耗的成 本较少,运行的效率相对较高,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等,因此引起了社会中各行 各业人们的普遍关注。互联网金融虽然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它还存在 着一些缺陷,比如:管理的程序比较弱,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只有不断完善管 理程序和法律的监管制度,互联网金融才能得到更加全面、均衡及可持续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风险;金融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的简介和发展模式 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结合了迅速发展的互联网和通信技术,促进了 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对资金的投资、融通及支付等的快速运行[1]。它不是在以 前传统的金融基础上对网络技术特点的简单应用,而是在人们不断追求更好的金 融业务中,逐渐形成的可持续发展方式。然而,人们往往会认为传统的金融具有 资金的储存、借贷和利息等的结算三大主要功能。因此,与传统金融模式作对比, 互联网金融主要具有以下独特的优势:(1)金融机构和消费者所消耗的成本降低。

资金的供应方和需求方可以应用网络技术,筛选自己需要的信息及与符合自己要 求的一方签订协议[2]。在此过程中,避免了传统金融模式下所需的中介费、 交易手续费,不会存在垄断利润;(2)运行的效率相对较高。人们在进行交易的过 程中,主要内容由计算机操作并且能够快速完成交易,出现错误的几率非常低, 从而提供工作人员的效率,大大缩短办理时间;(3)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客户在 业务办理时,克服了地域障碍和资源限制,利用互联网的空间优势,可以把现有 的资金进行多样化的投资,优化了资金的配制。

二、在法律监管方面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缺陷 第一,我国的监管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我国的网络金融得到了初步的发 展,但没有完全与各大银行的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或建立联系,这也就导致了人们 信用度共享体系的欠缺[3]。此外,缺失了与银行机构相似的清算机制,容易 致使某些网络贷款平台的破产。目前现有的法律体系,仅对传统金融业务模式和 类型进行规范,对于快速发展和变化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法律仍然存 在巨大的真空地带。第二,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监管机构 的不确定将引起监管人员的责任分工不明,容易造成对金融的重复监管或未被监管等现象。例如支付宝账户的资金在流转的进程中,如果监管的责任分工不清, 就可能会出现混乱的局面,导致互联网金融不能健康发展[4]。第三,交易平 台的定位不准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直没有受到法律的约束,网络操作还增加 了人们在金融交易时的潜在风险,包括支付及资金风险等。例如支付宝只参与支 付功能,不进行其他的交易,如闲置资金的投资、股票的购买等。

三、加强当前金融的法律监管 第一,加强完善合理的监管法律。我国法律部门应该重视网络金融的立法 程序,根据现实的发展情况,及时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进行合理的修正。立法人员 也应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监管制度,进一步来完成我国法规的完善。例如在美国, 美国法律严格监管第三方的支付,即功能的监管;而欧盟国家则将第三方支付机 构纳入金融类企业监管,要求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是银行,非银行机构必须取得 与银行有关的营业执照,才能从事支付业务,这实际上比较松弛。我国则可以结 合目前的金融发展形势与其他发展需要来确定比较合理的监管机制。第二,明确 我国的监管机构。我国的监管法规应该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监督 范围,即央行主攻审慎监管、银保监会负责行为监管。同时,不断提高监管部门 的执行力和办事效率,确实保证该管理范围内的金融得到均衡的发展。第三,加 强金融和互联网的自主管理。互联网各大平台和金融机构应该对自己进行一个正 确的定位,充分认识到自身在现行的金融中所发挥的作用。这由相关监管部门通 过对其交易的情况和综合发展的形势进行调查,从而评定其定位。假如监管机构 在评定的过程中发现该机构夸大了宣传的力度、降低了风险的发生、推卸了本该 负的责任等情况,他们就应该做出适当的调整。与此同时,我国还可以大力倡导 同种类型机构的和谐竞争,积极维护竞争秩序与公共利益。

四、总结 随着经济和网络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为一种趋势。人们应该 正确地看待它的优势与劣势。完善相关的法律程序和加强它的法律监管,这可弥 补现行金融的不足,使其得到均衡、全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