羌族婚姻习惯法的历史考察(下)
羌族婚姻习惯法的历史考察(下) 2、从妻居婚姻 从妻居婚姻,是指婿入妻家成婚居住,即为女家成员,自己及所生子 女都依从妻姓。在蒙昧时代和母权制时代,婚姻都属于从妻居婚姻。进入以男性 为中心的父权制时代,从夫居婚姻占据了主导地位,但从妻居婚姻遗俗并未消除, “入赘”成了“嫁女”的补充形式。羌谚曰:“皇帝无儿招驸马,百姓无儿招女婿”。因此,入赘并不低人一等,且受到习惯法的承认和维护。羌区招赘盛行,清人有 诗云:“此地民风亦大殊,男当赘婿女招夫,乱宗不恤男从女,新妇何曾识舅姑”。
为防止在义务、权利方面产生争执,入赘一般都要订立契约,依法行 事。契约分为两种,一种是外地人尤其是流徙到羌区的客籍汉人入赘羌寨,要填 写招单,在招单内写道:“祖宗无德,小子无能,流落他乡,无以为生,今甘更 名改姓,凭中说合,在某某名下第几女某某名下入赘,高山滚石,永不回头。自 赘之后,一切听从管束。弯刀一把,绳子一根,上山砍柴,下河背水,如违管教, 逐出家门,乱棒打死,不得异言……。” 赘婿义务缠身,而无任何权利可言,其 地位卑下,处境悲惨。另一种是羌人之间入赘红帖,双方地位接近,契约对双方 的权利义务均有所顾及,体现了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如茂县白水寨夏青云 入赘张梓栋门下女张保贞名下,写了二份契约,一份交岳父收执,一份由赘婿保 管。所写契约如下:
其 一立写承赘子婿红券人夏清云,情因孤身无依,无亲看照,自思 晚年莫靠流落,自请媒证李培生向女家说合,甘愿入赘张府梓栋先生膝下承为子 婿,以继烟祀。清云无有产业、田地、牲畜,代身只有法币拾万元,带上作为行 聘姻亲之仪,自赘入张门之后,依排行更名曰增荣,遵守家风,勤耕苦作,孝顺 岳父岳母,不得恁意乖张,偷闲懒惰,走东去西,三年做满,完婚成配,宴客有 岳父母承耽,六年满足,可照子分居,得受田地教场水田五斗,木耳上水田叁斗, 坟园山田叁斗,倘若不听教育,年限不满,可将做酒用费卖出,物件偿还,银钱 一律付清,可得田地。若不遵守家训规则,亲族不得前来盖章化押,分関红券无 有互相笺字,招单红券为据,不得享受田产。今恐人心不古,特出掉换合同为据。
媒证 李培生(押) 家族 张佑伦(手印) 李文举(手印)张佑泽(押) 贾元玺(手印)仝在 亲证 李淮铭(手印) 王自惠(手印)王安吉(押) 民国三十六年冬月廿八日 出书 其 二 立出赘婿红券人夏青云因请媒说合,甘愿入赘张梓栋门下为婿,特请 四大门亲筵席进门以婿作子,行聘礼仪所代聘金共计肆拾万元整,以作成婿治酒 备席之款,尚凭亲族依派更名,依行取号,更名曰张增荣。自赘之后,该凭岳父 较场水田六斗,木耳上水田三斗,山水田晶大地乙块,该婿管业。其伊岳子弟兄 四人不得异言,有赘婿红券为证,所有岳丈升天,老衣一套,寿木一副,该婿一 人承耽,自进张门,可受家庭教育,不得任意刁横,偷闲等情,及上下逃走,请 凭保甲负责,今恐人心不古,立出招赘红券一张为据。
证人:李培生(押) 王安吉(押) 亲族:李绍箴(押) 贾元玺(手印) 张佑伦(手印) 主婚人:张梓栋(押) 张佑泽(押) 代字人:李文采(押) 民国三十六年全月十八日前名立 入赘契约的广泛运用,说明羌区入赘婚姻在清末民国时期已日趋规范 化和程序化,并成为一种可靠的法律依据。入赘契约有如下几项基本内容:
其一,入赘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此为契约中权利、义务之主体。一般 将赘婿姓名书于契约之首,招赘主婚者(岳父)及招赘妇女的姓名写于契文之中。
其二,赘婿的基本情况及入赘原由。赘婿如实交待有无家产、钱币、 子女等基本情况。入赘的原因大抵有三种,一是生活贫困,纳不起彩礼;
二是孤 身无靠,流落他乡,仅有劳力可以出卖;
三是无子或丧妻,为前项婚姻的失败者。
总之,入赘为生活所迫,并非贪图女方财产。从而说明入赘的正当性,受习惯法 的承认和维护。其三,立契的基本程序。
1、请媒证说合。媒人主持平衡双方利益得失,对契约的签订起中介、 公证,监督的作用,并在契约上签字划押,承担连带责任。
2、家门同意。由于招赘与宗祧继承相冲突,因此女方家长在招赘时 必须征求家门的意见,家门同意并到场作证,签字划押,招赘才有社会效力,否 则,不被族人承认和接受。
其四,权利义务。
赘婿的义务为:(1)交纳聘礼,以作成婿治酒备席之款。(2)依女 家排行,改姓更名,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所生子女也从母姓,继嗣女家香火。(3) 辛勤劳作,支撑女方门户,对岳父岳母承担养老送终之责。(4)服从家庭管教, 不可任意行事,懒惰偷闲,卷财而去。
赘婿的权利为:完婚成配。对岳父财产有继承权,他人不得异言。
其五,违约处罚。入赘者违约,女方责令交还成婚宴客费用,偿还所 有女方财物,付清生活费,逐出家门,取缔婚姻关系。
其六,签约时间。标志入赘婚姻在法律上有时效作用。
其七,媒人、亲族、主婚人、亲证、代笔人签字画押。
羌区赘婿一般分为两类:一为养老女婿,即有女无子之家所招赘,终 身作为妻家的家庭成员,与岳父母同居,为岳父母养老送终,继承女方财产。一 为劳役女婿,男子不出甚至收取聘财,到妻家服劳役若干年,以劳役的方式偿还 妻子身价,期满之后方可携带妻子归回男方家族。习惯法规定,先入赘再定婚。
茂县静州羌民杨世贵说:“本县习惯,应先命赘夫在家佣工,视其能否庄稼,然 后确定婚姻。” 佣工不合要求,或在此期间发现男方有不良品行及习俗,则不允 成婚。这往往导致女方家庭无偿占有男方劳力,随后找种种借口,斯毁婚约,赶 走赘婿。例如,民国二十五年茂县黑虎乡王有良,以招陈星福入赘为名,骗陈星 福、陈星明兄弟二人到他家服劳役三年,二人三年满工后,又延长一年,四年以 后陈星福提出入赘成婚,王有良诬陷陈家兄弟有偷盗行为,将陈星明送茂县关监, 陈家不服,四处申诉,县法院判陈家兄弟无罪,并罚王有良60块银元,作为劳务 补偿,婚姻宣告无效。后来王有良又骗王代云兄弟去他家帮工五年,直到解放,才答应把女儿嫁给王家。
(三)婚姻的程序 羌人重视婚姻大事,为它规定了严格、繁琐、庄重、热闹的礼节程序。
这一程序由定亲、议婚、过礼、嫁娶四个环节构成,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详备的 要求,其内容如下:
1、订亲。羌人提亲较早,无论儿子成年与否,其父母一旦看上某家 女子,且认为时机成熟,即可为儿子说亲。说亲前,要征询家门长辈、舅舅的意 见,大家同意后,即可委托红爷携“手情”(一壶酒,两把面)到女方登门说亲, 介绍男方和家庭情况,提出结婚请求,如果女方拒收礼物,表明说亲无望,事情 到此为止;
如果女方收下见面礼,说明此事有商量的余地。过了一段时间,男方 请红爷携“说断礼物”(二壶酒,四把面),到女方再次提亲,只要不被拒绝,红 爷让女方家长喝许口酒,只要酒一下肚,说亲大功告成。喝许口酒半个月后,由 红爷带领男方父母、儿子背上五斤酒,五斤猪膘等礼物到女方家,女方当晚办宵 夜,宴请女方家门中有名望的长辈,称“吃小罐罐酒”。并在大门外敲羊皮鼓通知 家门亲戚、左邻右舍,宣布两家已结为亲家。以后逢年过节,男方都要去女方家 看望,农忙或女家有事,男方还要无偿帮工,但男女之间一般不说话。如果男方 中途退婚,女方不作任何赔偿;
如果女方中途退婚,则需退赔男方礼物及支付劳 务报酬。
2、议婚。“吃小罐罐酒”二三年之后,男女长大成人,男方亲属背上 七斤酒、猪膘、粮食和红爷一道到女方家办席,宴请女方家门长辈、舅舅,称为 “吃大罐罐酒”,商议彩礼的数额和择定婚期,然后男女双方各出四位主要亲属, 请来端公掐算良辰吉日,确定婚期后,将双方的酒混合在一起,共同喝下。由红 爷敬神,男方向女家神龛磕头。一般夏秋测日子,冬腊月结婚。
3、过礼。即送聘礼。羌人结婚礼曲唱道:“羌人接亲须送礼,此事亦 是古来兴,羌人口头常言道,人无彩礼身不贵,某某姑娘新贵人,送上彩礼理应 当。……全按木姐规矩办,既不增添也不减。” 聘礼多少不等,视两家亲疏程度 及经济能力而定。远嫁他乡,聘礼较重,近村结婚、聘礼较轻,“二家自古是亲 戚,不看房屋和财产,不看财礼看情谊,古亲旧春更加亲。” 鉴于聘礼太重,清 同治十一年所立《赤不苏维城婚约碑》议定:“今我前股子□□大众人等公议婚姻 嫁娶之条。想我前辈公议嫁娶之条,财礼甚重,我村之人贫富不一,难以出办。
是以前后公议:财礼银六两,咂酒拾桶,将财礼过完随后接人,如若强行阻拦,投明众人,照此处罚。倘如缺礼,男家偷接,也照股子罚。”对聘礼多少进行了 限定,不许任意增加。民国初年,结婚的银子增多,女方一般要彩礼50-150两银 子。解放前夕,彩礼以大烟计算,由几十到几百两之多。解放后聘礼为大米百斤, 白酒百斤,清油数十斤,离娘布八根。有的还要银首饰,包括手镯、簪子、耳环、 戒指、头帕、梳子等。
4、成亲。又称“做酒”。“成亲”前一天,男方家庭请寨中家门喝“开笼 酒”,正式邀请各家相帮,原则上一家出一人,议定每个人负责的事项,然后以 文告公示总管、支客、礼堂、司厨、饭管、桌管、端盘、酒管、迎亲、借物、请 客、炮手等职,文尾写上“诸位襄帮,各司其执,事过之后,主客酬劳”等语。安 排停当后,男方的长辈们在家里或家门口跳“喜事锅庄”,祈祷婚事顺利。
成亲仪式期为三天。
第一天,“花夜”。在男方寨子里,男家亲友围坐在火笼旁喝咂酒,来 送礼的人都带有一条6尺长的红布或红绸,在神龛前给新郎“挂红”(把红布斜挂 于新郎肩上,对新人改换角色进行叮嘱),挂完红的新郎向来人敬酒,跪在神龛 前三拜叩谢天地祖宗,等亲戚朋友给新郎挂红完毕,举行庆贺晚宴。
男方派出由“红爷”、“接亲娘子”、吹鼓手,少男少女组成迎亲队伍, 背着喜蜡、喜酒、鞭炮、娶亲帽子,浩浩荡荡到女家去接亲。接亲队伍到达女家 时,会受到女方姑娘们的竭力阻止,不让入门。男方亲人则边发红包,边冲到女 家门前。燃放火炮,女方家长及支客迎入门内,将礼物放在神龛前的桌子上。红 爷致接亲词,女方家支客代表主人致答词。答谢完毕,女家设宴款待来客和亲友, 称为“正席”。当晚,新娘邀集全寨姑娘到家里办“姊妹会”,渡过“花夜”,姊妹分 坐两堆,对唱《花日纳吉》,其内容有:唱新嫁、唱新郎、唱“红爷”、唱亲家、 唱宾客等等,赞美他们,并送上吉祥的祝福。姑娘和客人还要跳喜事锅庄。
第二天,过门。快天亮时,新娘要绞脸、梳头进行打扮。给新娘梳头 的是男方接亲队伍中的“上梳娘子”,上梳娘子在给新娘边梳头边念:“一梳孝公 婆,二梳敬丈夫,三梳多子女”。新娘的头发从做姑娘时的长辫子改成绾一个髻, 戴上首饰。出嫁时辰一到,唢呐手吹“离娘调”,在阵阵唢呐声中,女家主人和支 客司敬神,家门中的长辈向诸神祖宗汇报告别,乞求神灵保佑,新娘放声哭嫁, 相帮众人将陪嫁的物品背出门外,新娘在接亲与送亲人的簇拥下,不回头地向男 方家前行。新娘和接送亲队伍快到男方家庭,由端公作法事驱邪。男方家鸣放鞭 炮,隆重迎接进屋,安置好来客和陪嫁物品,开始正圆典礼。让新人在神龛前一 拜天地,二拜祖宗,三拜父母亲属,四拜一般来客,五拜相帮众人,最后夫妻对 拜。接着男方家长辈敬神,乞求吉祥,然后谢“红爷”。接着大宴宾客,饭毕,跳 锅庄祝福新人。
第三天,谢客谢相帮。男方请来客和寨子里帮忙的人吃饭,然后客人 们各自回家。新娘也要在新郎的陪同下回到娘家,称为“回门”。婚礼至此结束。
羌族的婚姻从订婚到结婚历经数年,过程漫长,礼数繁多,每一道程 序都以物资财富为基础,不断加深彼此的信任、了解和情谊,且习惯法贯穿始终。
习惯法首先有教化功能,告诫青年男女娶妻成家之不容易,人的生命不能反复折 腾于其中,对婚姻大事应格外谨慎,倍加珍惜;
其次,婚姻习惯法有交换功能, 将他人成年女子娶走,给女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男方在娶妻的过程中服劳役或 送聘礼,都无疑是一种交换方式,也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补偿过程,以求公平交 易,互相照顾,和睦相处;
再次,婚姻习惯法有社会确认功能。通过婚礼,把一 对新婚夫妇关系公布于众,亲朋好友,左邻右舍为其证婚,婚姻经过大众心理的 认同而具有法律效力。女方悔婚要对男方在履行婚礼过程中的种种花费进行赔偿, 这本身也是对女方的一种有效制约。新婚夫妇以新的社会角色建立新的社会关系, 必须遵守婚姻惯例,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过去没有不举办婚仪而结为夫妻的 先例。因此,即便是在今天,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羌民仍要举 办传统结婚仪式,否则,这种婚姻关系有国家制定法上的效力,却没有羌族习惯 法的效力,那么这对夫妇会被羌人瞧不起,其夫妻关系也不为羌民所承认。因此, 羌族婚姻关系的缔结既要符合国家制定法的形式要件,又要符合羌族习惯法的形 式要件,受二元法律的双重制约。在解放前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家是承认 和维护没有按《婚姻法》去登记而按民间习俗结婚的事实婚姻的。
(四)羌族婚姻的终结与再婚 1、婚姻的自然终结 婚姻的自然终结,指配偶一方死亡,双方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丧偶之 夫再婚理所当然,可以娶妻之姐妹,也可娶外姓人为妻。
寡妇作为丈夫的私有财产,再婚受到诸多阻挠,一是要履行侍奉公婆 的义务。二是要将子女抚养成人,以延续夫家香火,因此,难以从夫家解脱。即使男方家庭同意寡妇再婚,习惯法规定:时间上,必须为夫守节三年;
方式上, 首先由夫族家长转房给亡夫之兄弟或家门人,这些人享有婚配的优先权,只有在 兄弟不收纳时,寡妇才能招赘或改嫁外姓。改嫁外姓要由娶寡妇的后夫向前夫家 庭交还寡妇身价以弥补前夫家庭娶妻时的花费。
转房,即丈夫死后,其妻要转嫁给死者的兄弟为妻的制度。这虽是群 婚制的残余,但延续到羌族封建社会的买卖婚姻中,妻子作为男方财产的一部分, 丈夫死后,其亲属有权转移他的婚姻关系,这样既继承和维持了原有的亲族系统, 使死者妻、子不致外流,也不使其家庭财产转移给外姓人。转房的仪式非常简单, 一般宴请家门,请族中长者向大家宣布,让众人知晓,即可同房。不同辈份之间 的转房,受到习惯法的禁止。转房往往造成男女的年龄极不相称,以及一夫多妻。
国家法律向来对转房予以禁止。《清光绪理番县严禁转房碑》规定:
“为严禁转房以正人伦事。查律载: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立决。若兄亡 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斩立决。收寡嫂弟妇为妻,大乖伦理,重犯典刑,亟宜 晓论严禁。除以往不究外,合行示禁,为此示仰府属汉番军民人等知悉:嗣后尔 等遇有兄弟亡故,其寡嫂弟妇不肯再醮者,自应听从守节,以成其美。如不愿守 节者,可改嫁他姓,毋得贪图已便,以兄弟之妻为妻,致坏名教而罹重辟”。
在 习惯法的干扰下,以上法律从未得到实施。例如:民国三十三年,黑虎乡杨万珍 与杨万祥结婚,民国三十六年丈夫病故,民国三十八年杨万珍未经夫家同意,私 下改嫁本村白岳成,婚后五天,保长杨兴跃按习惯先应转房给夫弟为妻,被逼一 天一夜后,杨万珍被杨兴跃带回夫家,同年十月转房给夫弟杨万享为妻。
笔者在汶川县龙溪乡调查时了解到,垮坡村斜格寨的杨明复原有一妻, 后长兄病逝,母亲要求其纳寡嫂为妻。杨二妻各生育一子后分开居住,杨往返于 二妻之间,各住几月,尽丈夫名分。
寡妇再婚也可通过“抢婚”来实现,即“抢死人妻”,抢寡妇成婚受到习 惯法的允可,一是为了解决生育子嗣,二是无钱娶妻,只好出此下策,故不受到 社会歧视。与此相比较,抢活人妻(有夫之妇,或已订婚之女子)受到习惯法严 厉禁止。
2、婚姻的人为终结 婚姻的人为终结(离异),指配偶在生存期间用法律手段解除双方当 事人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之间基于夫妻身份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羌区包办、买卖婚姻盛行,妇女被视为男子的附属物,乃至财产,婚姻一经缔结,就 不会轻易解除,妇女离婚受到方方面面的阻止,难上加难,一是妇女没有离婚的 主动权,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
一是即使男方掌握离婚的主动 权,但再婚的成本太高,又颇费周折,因此,离婚极其罕见,仅出现于极其有限 的个别场合。男女离婚,女方必须取得男方出据的退婚文约,婚姻关系的解除才 得到法律的承认。从此以后,二人各不相涉。例如,民国三十五年,茂县的王玉 林与王罗氏夫妻打闹不已,在亲族调停下无法恢复友善气氛,亲族即指令王玉林 立退约文契交王罗氏收执,婚姻即予解除。
建国后,《婚姻法》赋予了羌族妇女离婚的权利。1950年至1954年5 月间,茂汶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婚姻案件305件(50年53件,51年41件,52年82件, 53年143件,54年86件),1950年的53件婚姻案件中80%以上是女方提出的,理 由是包办婚姻与丈夫虐待。习惯法提倡的指腹婚、娃娃亲、童子婚、中表亲、调 换亲等都是离婚的导火线。男女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又缺乏深入了解,一有矛盾, 一触即溃,不欢而散。
茂县人民法院本着依循国家法律、尊重民族习惯、维护民族团结的方 针,对羌民聚居区婚姻纠纷奉行“不告不理,说服不离,尽量少离”的原则,由法 院、羌族权威人士、协商委员会组成调查团共同处理。离婚则严格要求履行法律 手续。
综上所述,羌族婚姻习惯法源远流长,内容丰富,无论是婚姻的成立 要件、原则、结婚的程序、婚姻禁忌,还是如何处理婚姻纠纷,都独具特色,对 我们有所启示。尽管习惯法与国家制定的《婚姻法》有一定差异,但在民族地区 却根深蒂固,有着很强的生命力,了解其由来特性,总结其合理性,调整好习惯 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对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完善社会主义法治都 有着极高的科学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李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