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法律建设综述
市场经济下法律建设综述 本文作者:管梦影 陈贞川 工作单位:广东省对外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社会主义 的法律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依法治国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律建设取得丰硕成果。第一,废除了各种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和剥削集团利益的法律条文,铲除了套在广大 人民群众身上的法律枷锁,为全国人民翻身解放和当家做主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 境;第二,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法律条文,其中包括《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制度的诞生和完善,有效地捍卫了国家的主权,维护 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社会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地进行。同时为消除腐败,抵 制犯罪提供法律武器。
第三,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文化大革命, 我国依法惩治了江青“四人帮”等犯罪分子,使政权牢牢掌握在共产党中央和广大 人民群众手里,为国家的拨乱返正和长治久安奠定基础。应该说,解放五十多年来, 我国的法律建设取得一定成绩。对照形势,我国的法律建设也存在一定差距。主 要是法律不完善,法制不建全,执法过程也存在一些差距。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是 多方面的:第一,经验不足。矛盾暴露不充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到 现在已有四百多年历史,时间较短的也有二百多年时间,由于时间长,资本主义市 场经济运行过程所有的矛盾和弊端充分暴露,资本主义国家在实践中,根据实际生 活中碰到的实际问题不断地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从而形成了一 套与市场经济基本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而中国提出改革开放理论以来只有二十多 年时间,而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中,其中有十五年是在“摸着石子过河”,这段时间 基本上还是在计划经济框架以内运作,真正明确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是从 九二年十四大开始的。市场经济的时间短促,经验不足,许多法律不可能一蹴而就, 真正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没有几十年的艰苦奋斗是不能完成 任务的。对比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我国五十多年来在法律建设 方面取得成就,又要看到存在问题,不断努力,为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作出贡献;第 二,产生我国法律建设差距的另一方面原因,是因为我国的社会生产关系比较特殊。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彼此之间可以借鉴的东西较多,建 立一套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工作量少些,时间可以短些,难度也没有那么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为基础。公有制在发挥国家的调控作 用方面有积极作用,但在内部经营机制方面也存在弊端。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有权 是国家,经营权却落在“法人代表“身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很容易造成经营者 化公为私,贪污腐败。这就是通常说的“企业腐败”。企业腐败与经营者本身放弃 世界观的改造有关,但与生产关系中的制约机制失灵紧密相连。毛主席说:“皮之不 存,毛将焉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腐败的根源不仅仅来自西方资产阶级思想 的影响,更主要的是产生于滋生这种思想的土壤。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资料 是资本家私人占有,经营者也是资本家,经营者搞腐朽,危害的是自己的企业,因而 资本主义企业腐朽比较少见。而我们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就不同了,社会主义的法 律必须认真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存在的矛盾,研究社会主义法律建设面临的 特点和任务,落实法律制度,通过法律作用,限制生产关系中各种矛盾产生的副作 用。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建设 的任务更艰巨,完善化的时间将会更长;第三,产生我国法律建设差距的再一方面 原因是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特别长,市场经济的历史特别 短,这种历史现实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封建传统观念特别顽固,而法律意识、民主意 识、平等观念特别淡薄,各种特权思想专制思想和等级观念的存在和发展是对社 会主义法律建设的最大危害。文化大革命为什么会暴发全国性“无政府主义”行为, 关键在于从最高领导层到基层都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国家主席可以不按法律程 序被撤销领导职务,老百姓可以不按法律程序抄家抓人,那么法律还有什么作用呢 可见,正确认识我国法律建设面临的任务和困难,把握法律建设的形势对于我国脚 踏实地的开展法制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的法制化建设有好处。江泽民同志在八届 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党员负责人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制 是市场经济的依托,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 展。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制,只有法制完备,社会的经济秩序井然,才能使经济发展 快、效益好,在激烈的国际竟争中站得住脚。”江泽民同支的讲话深刻阐明了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阐明了经济发展与法律建设相互关系。
这一讲话依然有重大指导意义,落实江泽民同志讲话是现阶段党的法制工 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然,领会法律建设重要性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前提,但如 何落实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实践问题。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我们 的法制建设也必然是一个不断的深化、加强、健全的完善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 于一役。有了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经过研究和总结,就要适时地制定新的有关 法律和法规。”法律建设不可能有永恒的,也不可能有终级的,它是随着社会实践不 断深入而发展。如何在实践中完善和发展我国法律体系,这里有几方面的问题值 得探讨。第一,法制建设必经坚持“三个代表”思想指导。“三个代表”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也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从 功能上讲,法律是为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服务的。从性质上讲,社会主义法律是 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要求和主要目的是 取缔腐朽文化,打击腐朽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最大限度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 本利益,保护先进文化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生产力发展。社会发展历史证明,凡是 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要求,破坏先进文化,保护腐朽的旧文化的法律都是落 后的或者是反动的法律。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是有两面性,一方面是代表资产阶 级的根本利益的,另一方面,它又具有代表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要求的某些 法律条文。对于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必须坚持“一分为二”观点,对于代表先进文 化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借鉴,对于资本主义那落后的法律条文, 无产阶级必须剔除。过去无产阶级习惯用阶级分析法看待资本主义,这一方法在 一定时间内有进步性,但现在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在新的历史条 件下,无产阶级必经坚持“三个代表”的标准,用这一标准判断是非曲直,这样会更 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
第二,必须坚持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有利于保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部门 的权威性,防止司法部门变成政府或政党的附庸,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按需司 法等弊端。保证司法部门在法律范围内能对政府领导人实行有效监督,为保证政 府部门的廉洁高效创造条件,其次司法独立对于发展成熟的市场经济,防止地方保 护主义,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也有重大意义。党中央一惯高度重视司法独 立,江泽民同志早在1997年的讲话中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 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 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案制度。”当然, 中央也反对“三权分立”,西方的“三权分立”不适应中国国情,但反对“三权分立”不 等于取缔司法独立。中国历史告诉了我们,凡是司法独立搞得比较好的历史时代, 其政治都比较文明,社会比较稳定。凡司法独立遭到破坏的时代,也是社会骚动的 年代。当前,中国压倒一切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因此,当前,我们 更须强调司法独立,努力做到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 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避免按某个人需要而立法,或者按某个人的需要和 意愿而司法。第三,必须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体系。资本主义由于政 治上的“三权分立”,经济上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统一,从而形成了较为严密的制约机 制,这种制约机制对于防止各种腐朽产生积极作用。
而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上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经济上国有企业是 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这种体制政治上有利于集中统一领导、经济上有得于宏观调控。但是对于内部管理之间相互制约,却显得苍白无力。因而社会主 义国家必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体系。对于各种职务犯罪不论在位、不在位, 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就应该追究,使犯罪分子无处可逃,永远无 法逍遥法外,从而给所有职务犯罪的人造成威慑力量。总之,社会主义国家要通过 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完善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保证社会主 义经济快速、高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