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之默示许可适用案例的分析
版权法之默示许可适用案例的分析 第一章 默示许可的本质属性分析 目前世界各国都毫无例外的规定,版权的行使应当予以一定的限制,总体上, 对版权的权利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和许可使用两种形式。在世界范围内,私法领域的许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其中以明示许可 为原则,默示许可为例外。在我国民法领域,明示许可的规定涉及较多,而对于默示 许可的规定只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六十六条有所涉及。根据现有版权法的规定可以发 现,版权法中的许可也主要是明示,明示许可在一般意义上是对版权人专有权利的 最大限度的保护,而默示许可在一定程度上对版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使形成一定限 制。在某些领域或者特定条件下出现对版权人专有权利的穷竭是为了要求版权人 在行使权利时应兼顾到社会公众利益,缓和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根据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默示许可分为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而不作为的默示 需要双方有约定或者法律有规定,因此可以认定版权法中的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 许可使用属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不作为默示许可的延伸。
第一节 案例介绍及其引出的问题 一、案例介绍 案例 1:黑龙江金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及 哈尔滨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着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三面向诉金农网案”) 原告黑龙江金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农公司”)和哈尔滨朗新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6 年被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 司”)以侵犯着作权为由诉至法院。“三农中国”网于2005年刊登了署名廖星成的 《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的文章,且其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
同年6月13日廖星成将此文的版权转让给北京三面向公司。2005年10月,新华出版 社发行的《中国三农问题报告》刊载了署名为廖星成的《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 脱贫与返贫》文章。2005 年 3 月 24 日,金龙公司所属的“金农网”全文转载了 涉案文章,同时标明“中国农药网”,文章尾部注明“此信息由会员通过会员中心发 布,本站发布其文稿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真实 性”。原告三面向公司认为被告未经许可转载其文章侵犯版权。被告辩称金龙公司经营的金农网属于公益性的网站,它主要是免费向贫困地区传播对农村发展有 益处的时事性文章。因此根据版权法的规定,其刊载争议文章的行为不需要版权 人的明示授权,不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则认为,三面向公司依据《版权转让合 同》自涉案作品发表之日起享有涉案作品的着作权,享有依照《着作权法》第十 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使涉案文章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着作权,并 有权为维护自己的着作权而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金农公司虽然主张合 理使用但是其未依《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出示证据证明其在提 供涉案作品前有作出公告以及向权利人支付了金钱报酬或者其它直接、间接的经 济利益。此后法院认为涉案文章不属于时事性文章,金农公司对金农网页上的内 容负有管理和审查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论涉案文章是由会员还是网 站发布,其声明不能成为排除审查义务、免除法律责任的事由,同时认定被告在法 定期限内就使用涉案作品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侵犯了三面向公司的着作权,故判 决金农公司承担着作权侵权责任。金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高级法院仍然 认定涉案作品不属于时事性文章,因此不能用合理使用抗辩,驳回上诉。
第二节 默示许可的本质属性 一、默示许可制度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规定了着作权人13项法定财产权利和4项 人身权利,这些权利为着作权人专属,因而被定义为着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一般 情况下只有着作权人和经着作权人许可的人才能行使这些权利,实施受这些权利 控制和限制的行为。7如果未经着作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许可,也缺乏相关法律 法规的特殊授权,他人擅自实施着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即构成侵犯着作权。着作 权法赋予作者对其作品的支配权,使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作品使用的方式、 条件和价格,选定作品的使用者等,着作权的私权属性透过权利的自主支配行使得 到充分体现。实践中着作权利用方式包括着作权人自己行使,许可他人使用,转让, 质押、信托等方式,其中许可的方式应该是最常见的一种着作权利用方式。
第二章 默示许可判断的客观因素分析 要充分发挥版权法的作用需要建立在协调好版权人和社会大众之间利益 的基础上,而默示许可作为权利平衡的一种方式在适用的时候更需要严格的考虑 其适用时的判定因素。笔者认为,默示许可的适用判断主要分为客观因素和主观 因素,客观因素的判断主要是从版权人以外的社会公众角度判断,主要是从客观行 为、所处环境、社会规则等推定可以对作品的合法使用进行合理期待。而主观因素的判断主要是结合相关条件对版权人的主观意志推定。在适用一个制度时,只 有予以全方位、多角度综合考虑,才能真正做到尊重版权人意志和维护社会公众 利益利益之间的平衡,且不会偏离知识产权法本身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