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管理,根据上级纪委、财政等部门关 于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乡镇党委政府《财经管理制度》和册财 字[20xx]0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乡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指导思想 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管理,从源头上教育党政领导、干部职工树立 勤俭节约,清正廉洁的作风,防范和杜绝因财务管理不当而发生的不当之风的行为 发生,树立好党政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条财务人员的设置和职责 全乡镇设置总会计1名,设出纳员2名,其中:1名负责移民资金收支管理;1名 负责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及党政正常运转资金(即:除移民资金以外)的收支管理。
会计员、出纳员要认真履行好《会计法》等财经制度、法规所规定的职责。
出纳员每月月底必须如实向会计提供支出凭证,会计员每月月底必须如实向分管 领导和主管领导提交银行对帐单、当月财务收支报表等收支明细帐。
第三条财务资金管理规定 实行财政专户统管。所有收入资金一律上缴乡镇财政分别存入专户,未通 过支票转帐所收入的现金,办理当事人必须10天内将现金全额交缴出纳处,再由出 纳员存入专户管理;因公借支出差或办理事宜的,借款人必须在出差回来后或事宜 办完后5天内按规定冲帐;从财会或出纳处暂借资金,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 能借支。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挪用公款或违反财经纪律规定的其它款项进行处罚。
移民、财政扶贫等专项资金一律实行专款专用,需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联 席会议研究并报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项目的实施要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 定,必须通过招投标、议标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方能实施,经费开支按照合同规 定严格审批。
第四条财务开支管理规定 一、财务开支一律实行一支笔签字报销,具体由政府分管财贸副乡镇长负责统一签报。因分管副乡镇长外出学习或培训一个月以上,由乡镇长直接签报或 乡镇长明确其他副乡镇长签报。
二、支出审批权限规定:支出500元以内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支出 500—1000元,须经主要领导或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签字报 销;1000元以上支出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签字报销。副科级 以上党政班子成员支出200元以内的,可预先安排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批报销;200元 以上支出按照限额审批规定执行,一般干部非特殊不能安排开支;特殊情况需紧急 支出的,须请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安排,否则,一律不予审批报销。
三、凡符合报销规定的所有支出凭证,是副科级以上党政班子成员的,须注 明开支具体事由;是一般干部须先由安排或同意开支的领导签署意见,再由经办人 签名后,方能审批报销。
四、报销实行月签字。当月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在下个月1—5日内,按照报 销规定程序由当事人送分管领导签字,逾期的不予签字报销(确认特殊情况外)。报 帐时间根据乡镇财政资金调度情况统筹安排。
第五条财务开支限额规定 一、接待开支管理:1、生活开支:实行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其他部门负责 人和干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能直接安排;特殊情况需安排,要通过党政办后方能安 排,否则,不予报销。支出限额上,原则根据人数而定标准,一般按40元—100元/桌安 排。特殊情况超支安排,须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安排,否则,超支部分 不予报销。接待支出签单实行一支笔签字,签单人员由党政办明确一名负责后勤 管 二、办公用品购置及管理规定:原则上实行先填“购置申请表”,由领导审批 后再购买的管理制度。200元以下可由副科级领导审批,200—1000元需请示分管 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购买;1000元以上须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办公用品 实行由党政办设立专帐登记管理。
三、差旅报销规定 1、严格执行册财字[20xx]01号文件签报。(1)到省外出差,住宿费每人80元/ 天,伙食补助每人30元/天,交通费每人10元/天(其中隆林、田林按州内县外标准执 行)。(2)到省城贵阳出差住宿费每人60元/天,伙食补助每人20元/天,交通费每人10元/天。到省内其他地(州、市)出差住宿费每人40元/天,伙食补助每人15元/天,交通 费每人10元/天。(3)到州内、县外出差,住宿费每人40元/天,伙食补助每人10元/天, 市内有公共汽车每人可报10元/天交通费。(4)到县城出差,住宿费每人10元/天,伙 食补助费每人5元/天。以上出差凡乘坐公车的,车费一律不报销;乘坐非公车的,按 实际支出费凭车票报销。参加会议或学习培训,国家食宿统一安排的,按规定只报 住勤费或伙食补助费。
差旅填报以《外出派谴单》为依据,即:出差人出差前需到党政办填写《外 出派谴单》,副科级干部需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或一般干部由分管领 导或工作组组长签署意见,否则,不予认定报销。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外出派 谴单》的,要通过电话联系请示同意,差后补填,办理报签手续。
2、村干部根据安排,外出参会或培训学习、考察,参照差旅报销规定执行。
3、乡镇干部入村非接待任务外,生活、用水、烟等开支一般不予报销。特 殊情况需须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按限额招待标准执行。
4、干部入村用船、用车,原则上从节约出发,根据工作轻重缓急而定,对包 村的日常工作一般不予安排。派车用船程序原则上向党政办申请,由党政办向主 要领导或在家值班领导请示同意后,方有执行。用车由司机认真登记备案,用船由 党政办认真如实登记备案,月底报分管领导审查核实报销。
5、电话费支出管理:实行部门月包干核算管理制度。(1)经费规定:A、党政 办每月100元,B、财政所每月60元,C、书记办、乡镇长办按副科级以上党政班子 成员每人每月20元核定包干。(2)话费核算采用充值卡进行定额使用。(3)月话费 超过核定限额范围的,用电信部门的拔号话单进行核实,对出现长途、州内其他县 (市、区)的话号,核实为非因公通话,并说明不清原因的,由部门成员承担所超额的 话费。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凡用乡镇财政经费购置的相对固定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列为乡镇固定资产 管理范围。固定资产的管理由财政所设立专帐登记管理,凡属列为固定资产范围 的,经办人都必须到财政所登记,报废的需交到乡镇财政所登记备案并存放管理, 否则按贪污或私用国家财产处理。固定资产的购置:200元以下的可由分管部门领 导审批;500元以下的可由分管领导审批;500—1000元的由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购置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