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研究
基本养老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研究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基 本养老基金入市投资在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的同时需 加强风险管理。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 发〔2015〕48号),2016年12月,国家选定21家基本养老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 金)证券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委托投资的运营方,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基本养 老基金开始委托进行投资运营的省份由7个增至12个,规模从3600亿增至4750亿 元,同时截止2018年第一季度,其中3066.5亿元资金已经到账并开始投资,基本 养老基金投资运营进入“入市后时代”的探索性及可持续发展阶段。我国人口多, 养老基金规模大,伴随庞大的养老基金投入资本市场,在获取利益过程中也会伴 生出各种风险。本文所讲的“养老基金入市”主要指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 金之后,地方政府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部分的市场化投资运营。目前,我国养老 基金体系中的三大构成部分均已“入市”,“入市”并不单纯指将养老基金投入股票 市场,可以是证券、银行、信托、保险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在内的资本市场。2017 年,我国老年人口规模是1.6亿,占全国人口11.4%,到2033年左右达3亿,2050 年左右达4亿,2058年左右达到峰值4.4亿,占比分别约为21.0%、29.3%、33.7%, 数据表明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养老基金不仅应当强调收益性,还具有 百姓“养命钱”的重要性质。安全性是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第一目标,必须将风险 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否则,很可能会使老百姓的活命钱遭受巨大损失,进而 影响社会安定。二、基于安全视角下养老基金投资运营风险分析 我国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可以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入市后, 虽然养老基金已进行市场化运营,但由于其对安全性的特殊要求,对系统风险控 制的要求更高。但同时,也应认识到非系统风险对系统风险的影响。因此,基于 安全视角下的养老基金运营需要依据我国管理制度体系、社会经济发展、资本市 场自身特点、对运营机构的监管以及养老基金自身目标等方面进行分析管控。
三、入市后时代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形势分析 (一)积极影响分析。1.国务院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从制度上保证了养老基金入市运营的安全,为基本养老保险市场化的投资运营奠定了基础,使养老基金能够在有效监督下,在保障安全性的同时进行市场化运营。
2.养老基金入市运营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2017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人数为91548万人,基本养老基金累计结存50202亿元,这为我国社会经济发 展提供了稳定长期的资金来源。一方面,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家与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公司)债券、政策性或开发性银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含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另一方面也投资于诸如能源、交通、住 房等基础设施国家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通过以上长期投资使养老基金成为国家 重大经济建设不可忽视的资金来源,为经济增长提供强大而直接的资金支持。3. 养老基金入市运营有助于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实现保值增值。通过投资运营扩大 基金收入来源,养老基金也在参与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稳定发展,不断提高退休人 员的购买能力,提高养老保障的福利水平,形成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增强 支撑能力,促进养老基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老百姓谋福祉的战略目标。
(二)面临挑战分析。1.我国养老基金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入市后养老基金投资 运营制度保障欠缺。养老基金入市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为信息披露机制、 税收优惠安排、政府部门监管等形成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关于养老基金入市的 法律有待完善,制度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以及参与主体的责权等尚无明确的规定, 致使养老基金产权关系不清晰等问题。具体体现为:法律尚未就养老基金运营的 信息进行公开透明的披露予以规定,导致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存在风险,政府机构 进行监管存在一定障碍。此外,法律没有赋予各级政府部门明确的职权,养老基 金投资运营各个环节缺少专业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受托投资机构的资质审核和养 老基金投资流程的规范等。形成养老基金入市后的全面制度保障,还应强化对资 本市场的立法监管。2.由于资本市场不规范,基本养老基金投资收益存在诸多风 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相对不成熟的发展阶段,较少的机构投资者和长期 投资者易导致市场波动所引发的各种风险。例如2015年6月的“股灾”在某种程度 对投资者信心的影响是深远的,其外上市企业长期不分红、财务信息失真等现象, 也易影响资本市场。虽然按相关投资管理办法,养老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低于 30%,但无法完全避免资本市场波动及亏损风险。3.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信息 披露透明度不足。由于养老基金的管理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国家财富的公共管理, 因此在信息披露时往往不像私人基金那样清晰准确。信息披露会影响信息的对称 度,容易产生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不当谋利的行为。由于缺乏重视和历史经验不足 等因素,关于披露的法律规范相对不够完善,且缺乏权威部门的公允鉴定,尚不 能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给公众。
四、基于安全视角下养老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管控措施(一)完善养老基金制度顶层设计,推动以中央调剂金为过渡性措施的全 国统筹管理模式。养老保险不应凸显地域概念,而应体现全国概念,实行全国统 筹,目前中央调剂金制度被视为养老基金全国统筹的过渡性措施,建立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基金中央调剂制度,通过中央调剂基金筹集、基金拨付、基金管理、中 央财政补助,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确保各地养老基金按时足额发放。实施 养老基金调剂制度,中央收取一定比例的统筹调剂金,以弥补有些省养老基金可 能会发生的不足。同时,可以缓解老龄化造成养老基金支付压力,减弱区域分化, 有助于解决部分地区企业养老基金结余而部分地区收不抵支的问题,让有缺口的 省份及时补上亏空,降低其收支压力。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过低、各地间养老基金的收支差距明显、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以及劳动人口外流等 问题,最终体现出社会保障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二)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 和直接投资环境,提供适合养老基金投资的产品,拓宽养老基金的投资渠道。过 去20多年中国的资本市场逐步完善,但离成熟市场尚有不少差距,股权直接投资 市场也是近几年才开始盛行,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构建也还需时日。巨额的养老 基金入市,除按政策规定参与新股票线下优先申购外,在二级市场上可能会面对 符合条件的投资标的缺乏的窘境。未来中国资本市场,企业准入门槛需要进一步 严格规范,欺诈上市的代价应更高,退市制度应实质启动,以保证市场的活力和 高质量,通过制度引导从投机市向价值投资理念转变,这样养老基金作为经济发 展和资本市场的长期资金,才有可能与被投资企业事项双赢,达到入市投资保值 增值目的。(三)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和运营管理机制,推动市场化基金管理机 构选择和激励约束机制。受托管理养老基金的全国社保理事会和负责社保基金投 资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基金管理公司存在利用信息优势 违背委托人利益,偏离要求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可能性,政府有关部门一是需要审 慎选择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制定合理的条件,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管理规范、投 资运营能力强的机构;
二是要加强对托管方的监管,控制委托―――代理风险, 通过要求基金进行组合投资,实行投资组合灵活多元方式对冲系统风险,依靠专 业中介力量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对其运作绩效定期考评,利用多种途径控 制投资运营的风险。(四)进一步完善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发 挥各种媒体作用。养老基金投资风险管控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 披露信息时充分发挥媒体作用,让养老基金投资全周期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信息 披露主体为基金管理者及监管人,限制基金管理者的信息披露,规范其信息公开 的时间、方式、范围等。监管人通过制订公开规则,面对公众进行信息披露。信 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信息、投资收益信息和风险信息。规定具体清单,使 投资过程及结果,以及重大变动事项、财务报告均向受益人披露,允许受益人实时查询相关情况。(五)通过将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与精算制度挂钩,科学建立最 低收益率制度。养老基金入市后的投资运营管理可以通过建立最低收益率制度将 期望收益控制在合理水平,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合理确定最低收益率需要平 衡安全性与收益性,一方面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且低于股票市场收益 率,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得 以稳步提高。通过精算手段确定科学的最低收益率有助于实现安全视角下养老基 金投资运营风险控制,并且给养老基金收益方更可靠的一个说明。
五、结语 2018年,我国养老基金继续进行保值增值的目标推进,随着全国更多省市 的基本养老基金开始委托进行投资运营,如何深入保障人民的“养命钱”安全运营, 已经并在未来很长时间成为关注热点。新时代新形势下,对养老基金入市后的投 资运营风险及管控研究不能受限于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等故有模式,在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新时代,养老基金投资的安全及保值增值问题还需不断的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