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水平之议
公众参与水平之议 〔摘要〕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共服务中的公众参与总体水平还不是很高。提升公共服务中公众参与总体水平,需要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扩大公众知情权, 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制度建设。
〔关键词〕公共服务,参与意识,知情权,参与渠道,制度建设 公共服务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的 管理,是公众积极主动参加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的行为,是公众对公共服务 中各种决策及其贯彻执行的参与,是社会民主管理的具体体现。公众参与公共服 务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政府和市场的缺陷,维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 平和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公众通过参与公共服务,为政治管理不断 注入活力,有利于政府政策的顺利执行。从目前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公共服务 中的公众参与日益增多,必将成为提升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要 针对当前公共服务中公众参与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有效提升公众参与 的总体水平。
一、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 目前,公共服务中公众参与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公众参与意识淡薄, 或参与能力不足,从而严重影响了公众参与水平的提升。因此,要提升公共服务 中公众参与水平,必须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提高其参与能力。
作为公民,其本身既是理性之人,又是道义之人,必须增强主体意识和公 德意识,深刻认知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采取积极的参与行动,自觉地关注和 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政府,首先,应通过网络、报纸、杂志、电视等途径来加强 宣传教育,培养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兴趣和习惯,唤起公众参与意识;积极创造 条件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为公众提供便利和保障;通过具体的参与行动培养公 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其次,要大力发展文化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水平,进而提 高公众的文化素质、服务意识和政治素质,使公众成为有理性思维的、有服务价 值取向的、真正能运用自己的文化知识参与公共服务活动的人。再次,应加强对 公众参与相关技能的传授和培训,努力培养公众的政治民主行为能力。以往的政 治教育基本不从技术角度来讨论政治参与的问题,主要偏重于与政治意识形态相 关内容的普及,有鉴于此,政府应当通过政治社会化向公众传授一些实际的知识, 让公众懂得政策制定过程的相关知识,了解如何参与以及如何通过这种参与来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参与公共服务的技能,增强公众参与的有效 性。
二、扩大公众知情权 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属 于人民,公民有权从政府及其他有关方面获知关于公共事务的管理情况,有权获 知他人就国家及其他公共实体的行为所作的客观说明。然而,我国的政府信息在 相当长时期一直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应予公开和披露的政府 信息一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明确界定。这直接导致公民知情权享受不是很充分。
而知情权不足,又会影响到公民参与的主动性。在缺乏对社会公共事务应有了解 的情况下,公民只能被动地接受政策,而不能在政府公共服务过程中充分发挥主 动性,表达自己的意愿。
要改变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的被动性,增强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就必须保障 公众对政府公共信息的了解,扩大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公众掌握足够 多的信息,对公共服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极大的帮助:一方面,公众多数处于 社会基层,掌握着第一手的资料,直接面对各种社会问题,最了解情况,传达的 信息最全面、最真实、最及时;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参与决策过程直接与决策者 交流,从而为政府与决策者提取信息提供了一条捷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 民个人相对于政府而言,在信息量和信息处理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仍处于劣势: 一是政府信息处理能力有限,当信息过于繁多和复杂时,可能会扭曲、滞留信息;
二是政府部门一般是封闭运作,剥夺公民应该充分享有的知情权,不但导致公众 缺乏主动参与,甚至会在社会中产生扭曲信息,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因此,应进 一步推动电子政务发展,完善政府公共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实现阳光行政,让 公众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信息。
三、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制于参与方式,即公众通过什么 样的具体途径和以什么样的方式参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因此,加强引导,形成 规范化而又灵活多样的参与方式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我国为了使公众能够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来,逐步建立了公 众听证制度、公示制度,采用民意调查、专家论证等各种方式,为公众参与提供 了基本保证。但是,对公众的具体参与行为、参与的权利保障、参与的渠道和平台及参与实施的制度建构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有些地方政府仅按自身的 意愿行事,缺乏长效的保障机制。这不仅打击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使公众参与 的热情随之消减。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由于参与渠道狭窄,公众参与极有可能 以非制度化的形式出现,给社会增添不稳定的因素。
当前,应针对公共服务中公众参与渠道狭窄的问题,从三方面着手:首先, 要加强公众与政府间的沟通交流。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不仅能够拉近政 府与公众之间的距离,促进他们之间的相互理解,而且能使政府以平常的心态去 接受公众的评议,并更加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在此过程中,公众可以对政府管 理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宝贵的意见。这样公众与政府相互信任,形成良好的 互动,可以促使公众参与的渠道逐渐开阔和畅通。其次,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从建国至今,公共服务都是由政府提供的,所以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重要地位是 不言而喻的。然而,随着政府职能的过度膨胀,其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作用的 有效发挥。为了满足社会多样化、个性化和效益化的需求,公共服务已经不能单 方面靠政府去推动,还需要妇联、社团、社会中介组织、政协、非政府部门等组 织来推动。因为这些组织既可以弥补政府与市场失灵之不足,也可以成为公众参 与公共服务的重要机制和能力培养载体。然而目前这些组织在我国的发展还不完 善,为了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政府要创造一切有利条件促进这些组织健康有序 发展。再次,关于公众参与的形式,托马斯曾指出有五种:关键公众接触、公开 听证、公民调查、咨询委员会、共同生产。鉴于目前的中国国情,公民自己应懂 得运用个别接触、舆论扩散、集体推动、游说工作等去参与公共服务,从而影响 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四、加强制度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认识到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和物品过程中,由 于能力有限,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欠缺。而公众通过组织化参与,成为公共服务 的提供者,可以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然而,我国公众参与的范围主要限于 意愿表达,对于公众参与以弥补政府服务的不足,在认识上存在模糊倾向,在实 践中也还处于探索阶段。公众参与表现出个体零散性的特征,很难形成比较明确 的意愿表达,对政府公共服务政策的价值取向及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监督 等影响力不大。公众参与公共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必须有法律的、制度的、程序 的保障。但目前我国政府对公众参与的条件、程序和途径等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没有应有的保障。因此,加强公众参与的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建设显得尤为 紧迫。在制度建设中,一要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条件和范围。因为公共服务是有组织的活动,公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拥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团队精神 等,才能更好地利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服务。此外,有些公共服务项目难度大、时 间长、相对复杂和敏感,只有政府才能承担,公众无法参与,对此也要规定清楚。
二要明(下转第120页)(上接第114页)确规定公众参与的程序。要因地制宜,制定 出一套详细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参与程序,而且议事时间、实施时间和地点、 公众可以通过什么渠道采取什么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意见等都要在 条文细则中规定清楚。建立制度时一定要尊重民意,体现民生,体现公益性,最 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协调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尽量平衡各方利益,保 证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