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丹麦两国警察教育培训情况及经验借鉴论文:英国丹麦

英国、丹麦两国警察教育培训情况及经验借鉴论文

英国、丹麦两国警察教育培训情况及经验借鉴论文 英国、丹麦两国警察教育培训情况及经验借鉴全文如下:
2015 年 6 月,笔者随团赴英国警察学院和丹麦国家警察学院进行了 一次短期考察。通过两国同行的介绍、相互之间的交流以及实地观摩,对两国警 察教育培训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为此,笔者仅就考察所见、所闻,结合当下 我国正在推行的警察职业化教育改革,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两国警察学院建设及开展教育培训概况 (一)英国警察学院建设及教育培训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创立现代警察制度的国度之一,现有 15 万名警察, 隶属于内政部。共建有两所警察学院,即英国警察学院和英格兰警察学院,其主 要功能是从事警察职业培训,不搞学历教育。

英国警察学院是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警察服务的专业机构。本机构 建立于 1912 年,成立后接管了前英国国家警政改进署(NPIA)曾负责的警务培训 和发展职责。学院目前的性质是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为前汉普郡警察局长 亚历克斯·马歇尔,学院董事会由 15 名成员组成 :其中包括英国内政大臣直接任 命的三名代表、三名警察局长和高级警官代表 ;英国警察局长协会、警察工会, 英格兰和威尔士警督协会、警察协会提名的代表 ;学院独立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等。作为英国警务领域主要从事专业研究与培训机构,警察学院的首要目标是加 强英国警察的职业精神,培养合格人才,收集整理优秀警务实例并在全国警察机 构予以推广 ;其主旨是保证所有警务人员都能熟练掌握警务工作所需的知识和 技能。具体职责包括:(1)确立警务活动的标准;(2)为各地方警务培训教官提供资 格认证 ;(3)收集、研究和推广优秀警务案例 ;(4)收集、研究和推广警察职业道德、 职业精神和价值观 ;(5)开展中、高级警察职业培训。

(二)丹麦警察学院建设及教育培训 丹麦警察始建于 1911 年,现有约 1.5 万名警察,隶属于司法部。

丹麦国家警察学院是全国唯一一所警察教育训练机构,于1914 年 10 月设立, 由于当时培训规模较小,故而主要以租凭场地为主。1989 年,司法部取得了 Brondbyoster 小学及邻近的土地,在对该校旧址进行全面翻修改造后,于 1996年作为警察学院用地,此后经过不断扩大,2003 年基本完成建设工作。

学院现有 150 名教职员工,可以同时容纳 1200 人受训。由院长负 责警察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下设基础培训、在职进修、IT 培训、行政管理四 个职能部门和国际处、首席顾问处两个独立的处。学院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警察职 业标准、开展对见习警官的基础培训和正式警官的提高培训,其中,开展对见习 警官的基础培训是其主要任务。丹麦每年招收 400 名见习警官,凡是年满 21 周 岁且符合警察招录条件的丹麦公民,均可报考警察,申请人通过招募考试录取后, 即被任命为见习警官。所有见习警官又必须在一年的见习期内分四期(每季度一 期,每期100 人)接受丹麦国家警察学院提供的基础培训。学制为三年,毕业后 获得本科毕业文凭并授予学士学位,是一种典型的学历教育。

二、两国警察教育培训的主要思路和举措 英、丹两国,虽然警察队伍数量悬殊,管理体制也不尽相同。但是, 由于地缘相近的原因,两国在警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尤其是对警察素质养成 教育方面的思路与做法十分接近。

(一)警察职业素质的“五星”(*)结构 两国警察教育界同行一致认为,警察职业素质由两个部分组成 :一是 所有警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即“五星”的中间部分。

包括对时政的正确认识、文化素养、警察职业伦理、职业心理、警务 理论、体能和实战技能等。

这一部分的素质主要通过基础阶段的教育训练来完成。每位警察要获 得执业资格,必须首先经过这一环节的系统教育与培训,能够满足基本的治安巡 逻、社区管理、现场急救、追捕逃犯、文书制作等勤务要求,并为下一步向不同 的专业方向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不同警种与不同层级的警察应当具备的不 同素质,即指“五星”的各个尖角部分,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素质与能力。

当每位警察具备了所有警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后,即可以根据自己 所从事的岗位和兴趣,选择不同的发展方向,如专攻侦查破案、网络安全、技术 鉴定等。每一尖角又呈一座宝塔形,分别代表着一个警种、一个层级、一种专业, 塔底宽、塔尖窄,体现出各类人才的梯状结构。并以此为基础,两国均制定有符 合本国特色的警察执业的基本素质要求及各层级、各警种的素质能力标准,这种分类标准也成为两国警察教育培训课程设置及警察素质等级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突显实战的教育理念 突显实战又是两国警察教育培训与队伍建设的共同特色。这种特色主 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求每位警员必须时刻保持强壮的体魄,以确保“追得 上、打得赢”.丹麦在警察招录的体能测试中,坚持女性与男性一个标准、中年与 青年一个标准 ;并且规定,凡是 55 周岁以下的丹麦警察,每两年须接受一次体 能测试,不合格者必须离开警队,这就迫使每位在职警察每天须自觉地进行必要 的体能训练。这一规定的基本出发点是,警察在与犯罪嫌疑人的交锋中,对手不 会因警察是女性或年长者而特别宽容。二是校局合作的培训模式。丹麦的见习警 察教育采用的是“三上两下”的校局合作模式。新生入学后,首先在校内完成 33 周的基础理论与基本技能的培训,主要开设警察学、丹麦语交流、体育、驾驶员 培训、刑法、急救等课程,核心课程为警察学,然后下派至警区进行 22 周的实 践性培训,主要通过巡逻熟悉警区结构以及了解治安勤务的基本流程,实习结束 后再经过返校--实习--返校的过程。通过这种往返交叉的学校教学与岗位实践, 使理论及时转化为实践,实践及时上升为理论,不断加深对警务知识与技能的理 解与把握。每一阶段学习或实习时,分别由学校和实习单位进行严格的考核,不 合格者即时淘汰。三是实战化的课堂教学。

两国同行认为,警务活动是一种程序性很强的活动,许多职务行为, 如巡逻、盘查、取证、抓捕、枪支使用等都可以制定一种规范化的操作流程--职 务活动标准。警察在职务活动中只要按此程序执行,其结果即受到法律的保护。

警察学院不仅负责这种职务活动标准的研究、制定与推广,而且,在校内教学训 练中,也是以这种职务活动的标准作为范本,并以小班化授课形式,串插案例边 讲、边练、边讨论,使课堂教学内容完全与实战同步 ;实战训练课则采用一对一 的指导模式,确保每位学员、每个环节、每一动作规范到位。

(三)警察学院与警务实战的高度融合 从表面上看,两国的警察学院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教育、研究机构, 但实际上却与警务实战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与合作,学院工作成为警务活动的重要 组成部分。具体表现在 :一是由于两国警察职业素质和警务活动标准由学院负责 制定,这种规范标准一经获得通过,即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为了保证这种行业标 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学院必须牢牢掌握警务实战的动态,并始终处于引领实战 的前沿。二是具有收集、整理并向全国推广警务优秀案例的职责。全国各地警务活动中形成的经典案例须定期汇集于警察学院,由学院专家进行精心筛选、整理, 形成案例库并向全国推广,使得学院成为全国基层在职警察学习警务知识、提高 警务技能的重要阵地。三是在教官队伍建设方面,警察学院的所有教官都是来自 各地警察机关年富力强的实战高手,学院教官与实战岗位形成定期的良性互动, 同时这种来自于实战的一流高手也成为高质量后备警务实战化人才培养的有力 保证。

三、对推进我国警察职业化教育改革的几点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为我所用。英、丹两国的国情虽然与我国大不相同,但 是,由于两国在警察队伍建设和职业化教育方面起步较早,许多理念与做法已经 过实践的检验,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笔者以为,就当下我国的警察职业化教育 改革而言,英、丹两国的做法至少给我们四点启示 : (一)结合职业特征,制定民警职业素质标准和警务活动标准 警察教育是为警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服务的。因此,警察院校的培 养目标应以警察职业素质为导向,警务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以警务活动标准为依据。

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参照英、丹两国的做法,由公安部(或委托公安大学等 院校)牵头,集全国警察院校和全国公安机关的集体智慧,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 三个标准体系 : 一是所有警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标准 ;二是各警种、各层级警 察的特殊素质标准 ;三是按警种分类,制订诸如巡逻、盘查、搜索、抓捕、取证 等重要警务活动标准。这种明确的职业素质标准和警务活动标准,不仅有利于人 才的培养,而且对规范警察职业行为,开展警察业务素质考核也是大有裨益的。

(二)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实行分段、分类教育训练 警务活动是一项极为庞杂的活动,警务人才的培养也是一个渐进的过 程,分阶段培养无疑是一个可行办法。因此,警察高等院校的学历教育可以采用 “先打基础,再分专业”的做法,即 :第一阶段,围绕所有警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开展教学训练,以解决“五星”结构的中间部分,使其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公安基层 工作 ;第二阶段,再进行专业性和拓展性教育训练,以解决“五星”结构的尖角部 分,为今后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打下基础。在职民警培训则主要以分类培训为主。

由于警察职业存在警种类别及序列高低之分,不同警种、不同层级民警的职责存 在较大差别,其素质要求也明显不同。因此,对于在职民警的培训,除了各级培 训基地应根据培养对象的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外,公安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的业务主管部门,也必须承担起警种条线民警的培训任务,与 培训基地一起,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课程、参与培训管理与考核等,做到队 伍建设与业务建设相互促进。

(三)推进校局合作,加快院校教育的实战化进程 开展校局合作,强化实习环节,是警察教育的有效方法之一。

从现实状况看,许多院校在这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合作基 地的选择不适合、实习安排不合理、缺少高质量的指导教官等。要解决这一问题, 一是要发挥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政治部的功能,制定实习基地及指导教 官的选拔标准并给予适度的经费支持,明确校局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过程管理 与实绩考核,对优秀的实习基地、实习指导教官及时给予奖励,不合格者及时淘 汰。二是制定详细的实习大纲,明确不同阶段、不同岗位的实习目的、内容、要 求和考核标准等,以确保实习质量。同时赋予实习基地对实习学生相应的管理与 考核权,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负责管理,实习成绩亦由实习单位负责考核, 不合格者不发毕业证书,真正形成院校与实战部门的共育人才机制。此外,各警 察高等院校还应发挥自身的人才和智力优势,成立专职的现代警务研究机构,引 导教师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针对当前公安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形 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指导警务实战 ;及时收集经典案例,进行整理、分析、点评 并向基层推广,以牢固确立自己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四)内外结合,构建实战化师资队伍 实战化师资队伍建设应坚持以院校为主,实战部门为辅的原则。首先, 警察高等院校可以对教师实行分类管理,即是将校内教师划分为基础理论课程和 公安业务课程两个类别,并根据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前者主要以理 论教学与研究为主,定期利用教学间隙开展警务实战调研活动,了解警务工作的 基本情况 ;而后者则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在邻近公安机关选择固定的实习单 位和联系点,采用有课上课,无课参与实战的模式,做到在校能教、上岗能干, 真正成为“双师型”人才。在教师职称和职务晋升方面,亦应针对不同类别的特点, 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以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其次,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教育训练主管部门牵头,定期 在全省范围内选拔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又有一定理论水平的领导及业务骨干组 成教官人才库,给予必要的政治、经济待遇,实行专向培养,为警察院校和各级培训基地服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本地公安机关退居二线的局级、处级以 及科所队领导骨干中选拔一部分优秀人才,到学校担任实战教官。由于这部分同 志不仅实战经验丰富,而且工作压力、家庭生活压力也相对减轻,在即将退休前 的二三年内,完全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教学活动之中,是一笔不可忽 视的宝贵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