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共同体【共同体与环境权利顺利发展探讨论文】

共同体与环境权利顺利发展探讨论文

共同体与环境权利顺利发展探讨论文 论文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生态伦理学;
环境权利;
生物多样性 论文摘要:探讨了深入研究可持续发展的两个基础问题:主体范围问题、 环境权利体系问题。与“人类中心论”认为道德只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不同,“生 态中心论”认为起码应把受人类社会影响最大的一部分自然物与人的关系作为环 境道德调整的直接客体,人类与这部分自然物构成社会的扩展体――“共同体”。

环境权利体系则试图把环境权利内容扩展至生物多样性,赋予生物物种生存权利。

主体范围和权利内容扩展的目的是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权利体系。

1前言 可持续发展包括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唯一可以选择的 发展之路。在对可持续发展进行深人研究中,有两个基础问题值得首先研究,即 可持续发展的主体问题,以及伴随着主体问题的权利义务问题。传统理论认为, 发展是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以上这些问题似乎不值得讨论,但随着生态伦理学 把道德调整的范围由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物的关系,以及环境法学对环 境权利体系的深人研究,使这两个问题成为深人研究可持续发展,研究如何建立 可持续的社会、经济、文化体系的基础。

2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唯一可供人类选择的发展之路,这一思想在世界范围内正逐 步得到认同。从字面上理解,可持续发展是指促进发展并保证其可持续性。综合 性与动态性是可持续发展的两个基本特性:(1)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 文化、技术及自然环境的综合概念。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与 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三个方面。

其中,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基础,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前提, 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是目标。可持续发展不是单纯的经济间题、社会问题或生态 问题,而是三者相互影响的综合体。(2)可持续发展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这里 并不是要求某一特定的活动永远运行下去,而是要求不断在内部和外部进行变革, 保持协调与发展。

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不同学者的侧重点不同。经济学家往往强调保持 和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生态学家呼吁人们重视生态系统的适应性及其功能的保持,社会学家主要注重于社会和文化的多样性。一般公认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1) 在经济学上,环境损害与环境后果必须计人经济成本,必须把眼前利益同长远利 益结合起来综合考虑;(2)社会学上,强调通过公约、法规、文化、道德等多种途 径,实现效率与公平兼容,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3)生态学上,实现人与自然的 共同进化。

对可持续发展进行深人研究,正是从多学科多角度全面探索如何实现可持 续发展。但是经济学的提高整体效益,社会学的实现效率公平,生态学的共同进 化,都有两个共同的基础问题:(1)利益、权利的主体范围是什么(2)主体的权利义 务关系如何简言之,即可持续发展是谁的发展“他”有权做什么“他”必须保护什么 3可持续发展与“共同体”范围扩展 可持续发展主体的社会学意义是道德、法律、公约等调整的关系的主体, 因此必须界定可持续发展的道德、法律等调整关系的范围。可持续发展代表了当 今科学对人与环境认识的新阶段:人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是有机的整体。系统科 学认为,一切研究对象都可以视作一个系统,因此可持续发展的有机整体可以包 括当代人与后代人、动物界、植物界、生态圈、地球乃至宇宙。在科学研究与实 践中,对任何系统的研究的都应首先确定系统的界面,然后才能研究系统内部关 系和系统内外之间的关系。生态伦理学的“共同体”扩展说,首先探索了可持续发 展系统的范围问题。

生态伦理学是现代伦理学对传统伦理学的最大突破之一,它以生态科学为 直接依据,认为人与大自然的关系应被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调节或制约的关系。

为区别于传统的社会范围,我们把生态道德的调整范围(community)译为“共同体”。

生态伦理学的奠基者之一奥尔多・利奥波德于1949年写道:“所有伦理学都建立在 一个共同的前提之上:个体是一个其部分相互依赖的共同体的一个成员。”“大地 伦理学不过是扩展了共同体的范围,使之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从总体 上说:大地。“共同体”扩展说认为,道德作为一种控制行为的自我约束因素,调 整的范围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提高川,最初人类只能用道德约束个人、 家庭,而后是部落、地区乃至国家,种族平等、全人类平等和代际公平是现在道 德的主题,而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加强和生态科学的发展要求人们必须把道德扩 展到动物、植物乃至生态圈或更大的范围。生态伦理带有很强的理想色彩,如果 脱离现实则会沦为虚幻。当一些生态伦理学家把“共同体”范围无限制地扩展乃至 外层空间时,这种道德就缺乏了真实性,这也是传统伦理学认为生态伦理不值一 提的原因之一。上述三种观点对法律、政策、文化等方面都有很深远的影响,因此讨论它 们分别兴起的时代背景与现实意义,对深人理解其理论很有意义。“人类中心论” 兴起于近代西方提倡人权反抗神权的过程中,它鼓舞人们追求自身的解放,其中 关于人的平等、自由、公正等观念至今仍是人们追求的目标。“弱人类中心论” 是一些“人类中心论”者,通过对现代环境危机和对“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反 思而提出的,由于它没有打破原有的“人类中心”的伦理体系,而是把人类的整体 利益作了扩展,因而容易被人们接受。“生态中心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是伴 随着一系列环境危机而兴起的,生态科学与环境危机分别是它产生的科学基础与 现实基础,是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全新观念,在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环境主义 运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在它试图打破原有的“人类中心论”的伦理 体系过程中,过多的激进、神学、神秘主义的色彩影响了它被人们广泛接受。

“弱人类中心论”希望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间接调整人与环境之 间的关系(“共同体”的外部关系),以达到保护人类整体利益的目的。这一观点在 理论上无懈可击,但是它没有充分考虑实际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潜在性和长期性。

以有典型意义的生物多样性问题为例,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利益是潜在而长期的, 但这种利益与人类当前短期的巨大利益如建设水坝发生冲突时,仅从人类整体利 益出发,即使考虑长远利益,我们也往往只能做出不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决定, 因为预测远期利益有多大是很困难的。

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把受人类社会影响最大的一部分自然物与人的关系作 为环境道德、环境法律和环境管理调整的直接客体,而不是间接客体,这与生态 伦理学的“共同体”扩展说不谋而合,为避免与传统的人类“社会”概念混淆,本文 也采用“共同体”代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环境法律等调整的范围。什么是与 目前生产力和科学水平相一致的“共同体”范围呢目前比较容易被人们接受的是: 人类社会+物种的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即保护生物物种的生存栖息和延续的 权利,也是保护自然的最低限度,破坏生物多样性被认为是人类对生态完整性最 大最现实的破坏。当把人与自然物的关系纳人道德、法律调整的范围,也就是赋 予自然物的某种权利后,我们就能讨论人的“环境权”这种新型权利了。

4环境权利体系 环境权是一种新型的人权,是环境危机时代全面协调人类与环境关系的产 物。环境权的含义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 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有关环境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5、60年代以“八大公害”为代表 的一系列环境问题,暴露了传统权利体系的缺陷:民事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 相邻权等的设计不完善,宪法基本权利设定的不足,国际法领土权对环境保护的 不力,等等。但是,传统法学囿于其产生时代的局限,无法适应环境侵害这一现 代社会的新问题,而对原有权利进行改造,又恐怕破坏原有体系的严谨,使本受 保护的一些权利受不到保护,因此,只有破除传统法学理论的樊篱,另辟蹊径, 创设新的法律权利。环境权正是作为环境危机时代全面协调人类与环境关系的产 物而形成发展起来。

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 射性废物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这引发了 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在美国,围绕着公民要求保护环 境,要求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宪法依据问题,也于1960年掀起一场举世瞩目的争 论。这一系列的讨论是有关环境权研究的开始。处于环境权研究方面的领先地位 的美国和日本,率先开始环境权的立法实践。1969年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与日本《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环境权的形成和深入起了极 大的推动作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之后 许多国家纷纷在各自的宪法中确认环境权或涉及环境权的内容。我国学者陈泉生 对环境权利体系作了研究和总结(见图1) 但是,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环境权利体系的完善引发的许多问题,如环境 权保护的义务范围如何界定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权利性质、权利客体如何认定种 种问题很难处理恰当。其主要原因是环境权有着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①环境 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代际权利, 而且是全人类的权利;②环境权是一项价值取向多重的权利,它既体现人的权利, 也反映人的义务,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意味着环境有受人尊重的权利。比如, 野生动物保护法就是保护珍贵濒危动物的生存和发展的,再如联合国《世界自然 宪章》亦指出:“每个生命形势都是独特的,无论其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受到 尊重。”“应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 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存在的,环境权利体系的完善必然要考虑对应的义务 体系,除了对其他公民、其他组织、其他国家、后代的义务外,全人类意义上的 义务也是不能回避的,全人类意义上的无限制的权利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系统或生 态系统平衡被打破,造成社会问题和生态灾难,进而危及人类自身。只有把自然 物的权利与环境权结合起来,才可能建立完善的权利体系,但是法律保护的自然物范围不可能是没有限度的,与环境伦理对“共同体”的扩展一致,与环境权利体 系相一致的是其他生命物种生存和延续的权利。

5结语 “共同体”的扩展与环境权利体系的完善,是环境伦理学与环境法学的发展 方向之一,它们从主体范围和权利义务内容上使可持续发展明确化。可持续发展 是一个动态和综合的概念,对可持续发展的深人研究,不仅要与当代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经济学的最新进展联系起来,而且更主要的是与各种环境问题与人们 解决环境问题的实践联系起来。人类对自身与环境的认识和实践是不断深入的, 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共同体”范围和权利体系的研究也将随之扩展和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