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依法治国与新疆民族地区法治建设]

浅析依法治国与新疆民族地区法治建设

浅析依法治国与新疆民族地区法治建设 一、实行良法之治 2011 年3 月1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两会上宣布: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法律240 多部,行政法规 700 多个,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9 000 多个。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 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就会成为最优秀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就会 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同时他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 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即任何人的行为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从而使得法律获得普遍 的服从,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与至上性;人民所服从的法律是良法,恶法不应当 具有法治的性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奠定了其后各个时代关于法治讨论的基 调,成为法治理论中的公式性思想。

良法善治民之福祉,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法律自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品 格,这是善治的前提。人们不可能对一个目的邪恶的法律或自身规定充满矛盾和 纰漏的法律尊重并遵守。所以,要从完善法律自身入手,制定完备的法律。法律 应该为社会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和才能发挥提供公正平等的机会和手段;能够提 供一套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的程序规范和制度,使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 以公平分配;能够提供一种社会的纠偏机制,为社会主体提供有效的法律机制予 以救济和纠正,以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正确认识法的价值,即民主、平等、 权利、自由、程序等,这是法律本身的良知和灵魂。制定并实施与现代社会的民 主、人权、自由、平等、秩序、正义等法律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的,充分体现现代 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要求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

二、确立法律至上原则 法律至上即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在法治社会中,一切 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公民都 有权自由行使,即对老百姓而言法无禁止皆自由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公民 必须依法履行;法律禁止社会主体做的行为,任何人都不得行为,否则,就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任何公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 的非法侵害时,都有权利请求国家的保护和救济;任何违法犯罪的人都必须要受 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和检查。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 也要有监督,有制约。

在这方面,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和检查,从而 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机制。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 守法,即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法无授权皆禁止。在法制的范围,严格按照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凡是不依法行使的职权行为或缺乏 法律依据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其对管理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 给予法律救济和国家赔偿。

三、司法机关坚持公正司法 西塞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 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为只有法律体现着正义、反映着正义、保障着正义、 实现着正义,从而使人们信仰法律,信仰正义获得了发自主体内心的一种心灵相 契,法律信仰也由此而确立。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现 代社会,司法应当以公正为价值取向,不与公正相联系的司法就丧失了现代司法 的应有之义。公正与现代司法有着内在的联系。司法活动之所以启动,就在于当 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争议,这一争议表明法律的公正原则发生了扭曲。这 就要求通过司法手段矫正并消除这种法律关系的争议,使争议的法律关系恢复到 争议前的状态,即恢复公正。很显然,司法的功能意义在本质上要求司法具有公 正性。如果司法是不公正的,那么它就不能发挥这一矫正功能。司法是实现社会 公正的最后的、最有效的手段,司法公正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在一定程度上, 司法公正代表了社会公正。倘若司法公正受到怀疑,社会公正便失去了最后一道 屏障。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 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在我国,由于传统重 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一般将司法公正理解为实体判决结果的公正。

而在本质上,司法公正应该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体。程序公正保证 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检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构成了社会正义。

因此,法律的智慧不仅体现于实体法,更体现于程序法。两者之间具有十分密切 的联系,彼此不可分割。正如戈尔丁所指出:理想的正义是形式要素与实体要素 之和。改革司法体制,切实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司 法腐败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因此需要建立和健全与现代市场经济、民 主政治和现代法治要求相适应的公正、高效、廉洁的现代司法体制,增强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进而形成对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的认识,形成对法律的信任 感和依赖感。建设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有利于提升新疆民族地区公民对我国实 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信心以及对法律的信任。

四、加强法律文化建设 1949 年建国后曾一段时期内社会政治运动对法律的破坏与践踏,口号是 砸烂公检法,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和斗争,与天斗,其乐无穷;与 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天天斗志昂扬。和尚打伞,无法无天。那 段历史给人民留下了伤疤,法律远离民众。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深 刻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 度化、法律化,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意志和看法 的改变而改变。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 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 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我国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关系国家、社会、公民 主要方面的法律快速制定出台并实施。在1979 年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1982 年制定颁布了我们的现行宪法;1987 年制定了民法通则;1989 年有了行政诉讼 法;
92 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确定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而要建设市场经 济,行政权力必须要从市场领域退出,这就需要另一种规则对现状加以调整,那 就是法律。

所以当时有一句响亮的口号: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我们在1993 年对 现行宪法做第二次修正时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1999 年对现行宪 法做第三次修正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2004 年对现行 宪法做第四次修正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权写入宪法。在2007 年通过了私权保护神的物权法;2010 年通过了食品安全 法;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 实施,13 个经济领域犯罪的死刑罪名取消,逐步减 少死刑的适用。2012 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保障刑事案件嫌疑人的权利,因为 法律不仅要保护好人,法律也要保护坏人,嫌疑人中还很可能有被冤枉的好人, 法律是要保护所有的人。2012 年11 月中共十八大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2012 年12 月4 日,全国法制宣传日上,习近平 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 周年的讲话中说,要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 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 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