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待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研讨]什么是婚姻

怎样对待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研讨

怎样对待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研讨 一、“网婚”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婚姻缘起于21世纪初台湾一家女性网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国”游戏,对 于网婚没有学者给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众说纷纭。本文所要讨论的“网婚”,实际就 是男女双方通过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中体验男欢女爱的婚姻生 活和毫无顾忌地谈情说爱,甚至过所谓的“夫妻生活”和虚拟“生儿育女”。它避开了 交织着锅碗瓢盆与生存感悟的现实婚姻生活,靠网络图标和象征符号虚拟现实,追 求寄托,不说是游戏人生,也是游戏婚姻。“网婚”的特征如下:(1)“网婚”的符号互动 性和无性化。(2)“网婚”的虚拟性。(3)“网婚”中夫妻关系的非对偶性。(4)“网婚” 的高科技性和便利性。

二、“网婚”的成因 1.客观原因 (1)社会转型时期家庭的弱化。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人们主 体意识的觉醒,个人主义思想有了新的发展势头,传统道德的约束相对松弛,在婚 姻观念、性行为、家庭生活方式上出现了种种越轨和失范现象。这意味着,婚姻 的缔结、维系或解体,外部条件的制约大大减弱,重要的是夫妻本身的精神、文化 和心理情感等因素。(2)网络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作为新的传播媒介,扩大了网婚 主体的参与性。现实世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为容易和迅捷成为了网婚兴盛的客 观原因。另外,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距离感,方便当事人掩饰自己的身份,更进一 步加剧了网婚参与主体的扩大。

2.主观原因 (1)精神的空虚和现实情感的缺失。复旦大学的王教授对于网婚出现的原 因指出:“人有许多隐蔽的欲望不想在人前显示,但又想实现这个欲望,这就需要通 过虚拟空间来实现,但‘网婚’作为一种成人游戏,它无法避免自身的一种悖论,向 ‘网婚’者为了独自地拥有对方,与对方建立一种特殊的互相牵制的关系,所以参与 网婚者反映出的大都是渴望多元的情感关系。”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 需要精神上的满足。网婚的盛行,是人们精神空虚、现实情感缺失的间接体现。(2) 责任感和道德意识的弱化。在虚拟世界里人们可以和不同的人尝试“婚姻生活”, 可以任意“离婚”。因此人们可以逃避现实婚姻中的压力、责任感和危及感,追寻这种无须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婚姻,进而满足精神上的享受。

三、“网婚”对现行婚姻法的挑战 1.“网婚”是否可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现实婚姻 (1)网络婚姻不符合现实婚姻的概念。首先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就排 除了同性结合的可能;其次,婚姻双方具有配偶身份,欠缺这种身份的结合就不是 婚姻。在网络婚姻双方当事人里,可能是男女双方,也可能是同性双方,从双方的性 别来说,就已经不符合婚姻的首要条件了。(2)网婚不具备现实婚姻的成立要件。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应由男 女双方到法定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而网上注册的地方并不是我国的法定登记机构。

(3)基于上述论证,本人认为,网婚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现实婚姻。

3.“网络婚姻”是否违反夫妻之间包括同居、忠实义务在内的配偶权 (1)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条第2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 第46条规定的“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可推论出夫妻有同居的义务。从网婚 的概念中,我们可看出网婚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在现实生活中共同生活,即使有些当 事人在网下见面并发生性行为,但也并不是法定的同居生活。(2)《婚姻法》第4 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 操、保持专一的义务。由此可知,忠实义务在法律上主要指身体上的背叛。但在 道德领域里,忠实义务同样要求精神上的专一。因此,在实践中,夫妻忠实义务往往 很难界定。网婚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现有法律对于网络这个虚拟世界存在盲区。

在司法实践中,由网络婚姻引起的离婚只能以“其他原因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进 行处理。

本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应包括情感上的忠诚。网婚属于精神上的出轨,即 没有尽到夫妻忠实义务,同时侵犯了配偶被忠实的权利。

四、如何填补“网络婚姻”引起的法律缺位 1.可将“网婚”作为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处理,构成离婚的一个理由。法官应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 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2.对现行《婚姻法》第46条关于“离婚时过错损害赔偿”规定予以完善。建议在第46条中增补一款“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样,网婚过错者应该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因网婚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可依据现行的《婚姻法》“照 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财产分配等方面倾斜无过错一方,以真正体现对无过错方 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