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 [小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的构建]

小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的构建

小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的构建 (一)补偿原则 法的原则决定着一项法律制度的基本走向,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以及国 际刑事法发展的趋势,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当确立以下基本原则:1、效 率优先,程序从简的原则。对于急需救助的被害人,进行应急补偿;对于案件久拖 不决的,进行临时补偿。2、以人为本,有利于被害人原则。在难以确定赔偿额的 情况下,天平的砝码应当向被害人倾斜,而不能向罪犯倾斜。各种补偿宁多勿少。

如果补偿额大,可以发挥防止犯罪的功效,其超过标准数额的部分具有惩罚的性 质;如果补偿额不足,必将引起某种恐慌。就惩罚犯罪而言,补偿额不足意味着罪恶 获得了胜利。3、政府为主,多方援助的原则。

(二)补偿对象和条件 鉴于目前我国的经济状况,必须对国家补偿的对象予以限制,应以补偿能解 决被害人之迫切需要为条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限定为无辜的、遭受严 重暴力犯罪的被害者及其近亲属为宜。关于财产损害,比较而言,对被害人造成的 伤害相对要轻,并且,财产损害的恢复没有人身伤害那么迫切,可以延迟,等待赔偿。

不过,等以后条件成熟时,应考虑将被害人的财产损害纳入其内。

补偿条件是国家进行补偿的重要依据,各国的法律性质不同,补偿的条件也 就相应的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的客观现实情况以及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笔者认 为,被害人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获得补偿: (1)被害人对自己被损害的结果 无过错或者承担很小的过错。

(2)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不具有亲属关系。(3)被害 人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而造成了生命、健康的极大损害。(4)被害人无法从犯 罪人那里或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充分的补偿。

(三)补偿范围和补偿金的来源 补偿可分为物质损害补偿和精神损害补偿。对于补偿金额大小各国规定也 不相同,但一般都规定有上限和下限:规定上限的目的在于控制经费预算,减少财 政负担,而规定下限的目的在于避免小额诉讼之不经济。鉴于补偿金具有“慰问 金”的性质,加上我国经济条件有限,因而数额也不宜过高,应借鉴美、英等国采用 最高限额制。HtTp://www.GWYOO.com补偿金的来源是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重要方面。基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 和水平,实施补偿制度的资金来源不能单纯依靠国家拨款,现阶段补偿资金可有以 下几种来源: (1)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拨款(这部分财政拨款可由国务院根据 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的适当比例);
(2)没收犯罪人 的财产;
(3)对犯罪人所处的罚金;
(4)监狱等劳动改造机关在犯罪人服刑期间所创 造的部分劳动收益;
(5)法院收取的部分诉讼费;
(6)通过发行福利彩票募集的部分 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补偿的裁定机构和程序 被害人补偿的裁定机关因国而异,在我国,我们认为法院作为被害补偿的裁 定机构较为合适。理由包括:(1)法院是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判机关,它使案件有了最 终结果,已确定了被害人。案件在公、检机关时,因为没有最后结果,被害人的构成 尚无定论。(2)审判人员熟悉案情便于确定补偿的数量。(3)审判机关有审级设置, 可采取两审终审制,这样也有利于对裁定的监督。

为防止被害人在国家补偿程序中再次被害,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国家补 偿程序,使符合条件的被害人都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补偿。基于国情,我们可以 将我国的补偿裁定程序作如下设定。笔者认为,我国的国家补偿程序具体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1)权利告知(2)申请 (3)调查 (4)决定 (5)执行 (6)救济。

(五)国家救济的公开与监督 救助公开与资金监管。一是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情况定期公开,接受公众 的监督;二是纳入审计部门审计的范围,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错误救助的纠偏与。各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都规定了错误救助情况下 受益人的救助金返还义务。我们应当借鉴这一规定。导致刑事被害人救助出现错 误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而:一是救助的建议和决定机关错误给予救助;二是 不应当获得救助的人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救助。检察机关发现错误救助的情形后, 及时向政法委相关管理机构报告,要求被救助的刑事被害人返还救助资金,并要求 追究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救助者的相关责任。

正如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鲁所言,“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通过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架构以矫正被破坏了的正义,平复被害人失衡的心理,使其 恢复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不至于因受害而陷入贫困潦倒的境地,有利于防止和避免被害人逆变,从而控制社会犯罪总量,建立起被害人对刑事 司法的信任和稳定的预期,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