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基本原因剖析:2017贪贿犯罪立案标准

贪污犯罪基本原因剖析

贪污犯罪基本原因剖析 【摘要】贪污贿赂是伴随人类历史的社会现象,贪污犯罪的一般原因是掌权者 在私欲的支配下以权谋私,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要从内外着手,一方面预 防掌权者自私意识滋长,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这些措施的基础就是想弄清贪 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

【关键词】贪污犯罪;基本原因;
根本方法 贪污贿赂犯罪是古今中外刑法的打击重点,惩罚和预防方法各有不同。目 前,我国要加强廉政建设,遏制贪污犯罪行为,必须对贪污犯罪的原因及其它若 干问题有一个深刻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此类行为的 对策,做好预防工作。

在我国,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 行为。

1 贪污犯罪辐射规律 自古以来,贪污犯罪发生的地区和部门都有一定的规律,有学者将其称之 为辐射规律,他们讲的辐射规律实质,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这个特定时期贪污犯 罪走向的轨迹。

贪污犯罪的部门辐射规律。

所谓部门辐射规律,就是指贪污活动在不同系统、行业中的运行轨迹。2 近十年来,我国贪污犯罪成波浪式上升趋势,其“源头”始于生产、经营性的经济 部门,这些部门的公务人员受物质诱因的影响最为直接,利用职权攫取公共财物 的机遇最多。价值,在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经济秩序不是很稳定,对于生产 经营部门监督机制相对弱化,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在某些方面具有严重“短缺型” 的特点。而管理这些短缺的生产资料和其他生产要素部门,变成了需求者的“上 帝”为竞争“紧缺物资”、“短线产品”和生产要素而大显神通,不择手段,在监督 不利、防范不力的情况下,这些部门必然会滋生更多的贪污犯罪分子,接下来贪 污辐射的对象便是对生产、经营和服务性失业单位的活动形式监督、管理职权的 经济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部分,然后再逐渐渗透到司法机关和党政机关。贪污犯罪的地域走向规律 所谓地域辐射规律,就是贪污犯罪发生地区的运行轨迹。通常在沿海地区 新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手段,经过一定时间会在内地和边缘地区出现。我国改革 开放是从沿海地区开始的,与此同时,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愿望强烈,贪污犯罪 的“物质诱因”和“精神诱因”增多,公职人员利用新旧体制转换中的真空与漏洞进 行贪污犯罪的也就相应增加,这与改革开放由沿海向内地辐射一样,贪污犯罪是 由沿海向内地和边远山区辐射。

贪污犯罪地域辐射,总的特点是无不打上市场的烙印,其具体表现为: 贪污犯罪案件发案率和贪污数额的辐射,贪污犯罪的发案率,原先是沿海 地区明显高于内陆及边远地区,但是现在即使在一些边远地区,贪污贿赂案件也 越来越多。倒是沿海和一些发达地区有与司法和制度的跟进,对此类犯罪有一定 的遏制。

贪污部位的辐射,贪污的部位取决于经济机制的规范程度和经济的控制与 监督程序,传统的贪污犯罪,多发生在涉及财务等的部位,而改革开放后,新的 经济领域拓展到哪里,贪污分子就出现在哪里。

贪污犯罪主体的辐射。贪污犯罪主体的内容主要便显是:改革开放之后, 共有财产在形式的复杂化、多样化,相应地使贪污犯罪的主体多元化,传统的单 个的小量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的贪污行为,已为现代贪婪性、冒险性极大 的贪污分子所不取,故目前内外勾结,上下串通、跨单位、跨地区、跨国界的成 蜘蛛网状的群体犯罪量增加;
法人和其他组织,打着“为公”、“为集体”、“为单 位”利益的旗号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贪污手段的辐射。改革开放后的贪污手段与 传统的贪污手段相比,突出的特点是更加隐蔽化和智能化,通常在沿海地区新出 现的新的贪污手段,经过一个不长的时期就必然会在内地和边缘地区出现。

2 贪污犯罪黑数规律 犯罪黑数,亦称为“犯罪的隐蔽数”、“犯罪暗数”其基本含义都是只指实际 已发生,但在正式的犯罪统计中没有反映出来的犯罪数字, 3 根据一些国家学 者总结的经验,犯罪规律是:黑数程度高低与人们感觉到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成 正比,社会危害性越明显的犯罪,犯罪黑数越高,贪污犯罪之所以存在“犯罪黑 数”是由于本罪具有下述一些特点决定的。(一)贪污行为危害性不易显露,贪污犯罪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 内部实施的,其侵犯对象有属于国家集体的公共财,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 直接侵害对象,因此,别人既不容易了解贪污者的职务内幕,又不容易与之发生 直接利益冲突,故不易被察觉贺揭露。

(二)贪污手段智能化的隐蔽性强,公职人员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 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的漏洞。

(三)贪污主体特定性的“保护功能”。贪污犯罪主体是一种特定身份犯,是 将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带来了贪污分子 的“自我保护”功能。

(四)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某些贪污犯罪的产生与某些地方的“土政 策”,与某些部门的“搞活措施”有关,与某些领导的支持纵容由千丝万缕的联系, 贪污犯罪一旦被揭发,就会暴露出各方面的漏洞,对各方面造成负面影响,所以 事发后,一些党政领导人总是从地方保护主义出发,予以保护,因而也增加了“黑 数”。

(五)知情人有顾虑不愿举报,保障贪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制度不完善不完 备,有的举报人害怕被打击报复,担心触犯权势难逃掣肘,所以也为“黑数”的增 多贺扩大提供了社会条件。

(六)办案能力不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在减少贪污犯罪的“黑数”关键因素 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追诉能力,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反贪队伍素质不高,业务 能力不强,办案经费、办案设施及监督防范体系不能适应反贪工作的需要。综上 所述,掌握公权的人,不是没有自身利益的机器人,如果有一天,公权交给没有 自身利益的机器去行使,像贪污犯罪这种腐败现象是绝不会出现,但这是难以实 现的,因为,再先进的机器人,也是要有人来操作的,于是权力最终还是由人来 行使的,而人性,是具有永恒性的,所以,人类社会自从产生那一天起九注定避 免不了这个矛盾。而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通过研究贪污犯罪的发生规律,做好预 防和惩治工作,让贪污分子无机可乘,将贪污犯罪的发案率、危害性降到最小。

注释: [ 1 ] 陈建安: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 2 ] 贾宇主编:《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 3 ]赵长青:《贪污犯罪初探》,中央政治学院学报, 1992 年第1期,第 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