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公民证件的不可扣押性|公民先行扣押是否违法

小议公民证件的不可扣押性

小议公民证件的不可扣押性 【摘要】公民的证件,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所必需,是公民得以自由工作、迁 徙、接受教育等不可缺少的证书和文件。目前,扣押公民有关证件的现象频发发 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扣押公民证件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 制,给公民日常生活带来诸多的不便。我国法律对于扣押公民证件的行为,未能 予以重视,因为我们应该完善立法,抑制随意扣押公民证件的现象发生 【关键词】公民证件;
扣押;
人身自由 一、问题的缘起 场景一 建筑工程师宋先生去年3月30日从公司离职,如今还未找到新工作。宋先 生说,原公司至今扣着他的建筑工程师、预算员等证件,导致求职无门。公司总 经理张先生称,“资格证件全是公司代他办理的,员工离开了,公司帮员工拿证 的费用却没有协商好。”公司并非刻意扣着证件,只是宋先生离职前,双方未就 培养成本的赔偿问题协商好,所以证件一直未返还。

场景二 7月1日,西北师范大学大四学生小张办理了离校手续,接下来的日子就准 备走上工作岗位了,可是小张的心里总是忐忑不安,因为他未拿到毕业证和学位 证。原来小张上学期间办理了助学贷款,由于贷款没还清,他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被银行抵押了。

和小张一样,甘肃政法学院、兰州交通大学等高校办理了助学贷款的毕业 生都有着拿不到“双证”的遭遇。他们认为,拿不到“双证”,势必会对就业造成影 响,这样一来,助学贷款能不能如期还上也成了未知数。

场景三 一张身份证50元,一张银行卡10元。一张军官证50元。一张医保卡70元, 一张学生证70元。这些物品的价格标在某失物招领公司的墙上。失物招领公司负 责人说,这些收费标准都是自己制定的。参照的是这些证件如果补办所需要的费 用和遗失现金总额的10%。他说这很公平而且符合法律。以上三个场景,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随意扣押公民证件的现象。这说 明,在生活中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随意扣押公民的证件,造 成公民生活的诸多不便。随意扣押公民证件的现象常见于报端,网上也经常有人 咨询和讨论。可见问题的频繁发生,尤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二、扣押公民证件的不合理性 (一)扣押证件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 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居民身份证法》也规定:“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 会秩序,制定本法。”可见,证件是是用来证明身份、经历等的证书和文件。公 民依赖相关证件得以顺利地、自由地参加社会活动,进行日常生活。扣押公民证 件,其实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试想,对公民身份证的扣押,公民出 门、办事都受到较大的影响,给公民生活带来不便;
对公民毕业证、职业资格证 的扣押,公民的就业自由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证件的人身属性比较强他人不能随意占有 公民的证件,是用来证明身份、经历等的证书和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证, 护照,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等。这些证书、文件都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公民 依靠此来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和有关经历。他人用之,则没有此效果。所以,证 件对其主人有着特殊的意义,对于其他人意义大大降低。公民的证件的人身属性, 使得该证件只能够为公民主人所占有、使用。他人不能够占有更不能够随意使用 他人的证件。

(三)证件蕴含着诸多无形的价值 由于证件对于公民来说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所以证件对于主人来说凝聚 着很大的无形价值。一张身份证件,银行开户、上学、出行等都离不开它;
一张 毕业证书,办理档案、求职、考试等都离不开它。如果这些证件被他人扣押,主 人无法使用这些证件,那么相关事项必然难以办妥,丧失诸多机会。前文场景也 显示,工程师因为被扣押资格证书而求职无门,学生因为被扣押“双证”将丧失诸多的就业机会。这些机会,对于证件的主人来说是一种无形的价值,无法用实际 标准来衡量的。而对于他人来说,占有他人证件完全不可以实现这些价值,对其 来说不外是废纸一张,但是另一方面却无法预计扣押他人证件给人造成的无形损 失。所以,失物招领公司以明码标价的形式要求失主支付赎金也是不对的,银行 以贷款未还清而扣押证件的行为是不对的;
公司以赔偿问题扣押他人证件的行为 也是不对的。公民的证件的价值,是不能够以这些款项作为对价来衡量的。

HtTp://www.GWYOO.com 三、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对于公民的证件不可以随意扣押,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
《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 押居民身份证。・・・・・・”第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 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 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 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 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 物。”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 罚。・・・・・・” 四、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一)法律的不足 纵观我国法律,对随意扣押公民证件这问题还未能给予必要的重视,体现 为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立法空缺较多。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居民的身份证不能够随意扣 押,《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押。但是, 身份证之外的资格证、毕业证却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确不能扣押的规定。《劳动 合同法》未对“其他证件”予以明确,其到底包括哪些证件无法明确。此外,目前 立法主要在劳动关系层面上保护公民的证件不能够随意扣押,对于其他生活领域 扣押证件的行为,未能给予规制。法律责任过轻。《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扣押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 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于,扣押公民 的证件,使得公民在生活上产生诸多的不便,其损失是无形的。扣押公民的身份 证,实质是闲置公民的人身自由,它的恶性远远不是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弥补 的。因此,扣押证件的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是过轻。由于违法成本较小, 使得扣押证件现象频繁发生,无法得到限制和防止。

(二)完善建议 针对目前随意扣押公民证件的混乱现象,以及立法的不足,笔者提出以下 几点建议:
出台《公民证件法》,对公民证件获得、使用、管理、责任等方面作出规 定。该法可以把与公民人身密切相关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等证件纳入调整 的范围,法律明确规定与公民身份、经历密切相关的证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 够随意扣押。

明确扣押公民证件的法律责任。只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才能够有效预防和 抑制这种不法现象的发生。明确的法律责任,不仅需要对扣押人处以更严厉的行 政处罚,对于公民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给予赔偿。

五、结语 公民的证件,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所必需,是公民得以自由工作、迁徙、 接受教育等不可缺少的证书和文件。对公民证件的尊重,也是对公民自由的尊重, 是对公民身份和人格的尊重。所以,我们应该重视目前随意扣押公民证件的行为, 完善立法,维系好我们的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