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由于下列情形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 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海啸、台风、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 员的故意行为;
(六)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 法规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 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四)投保人不符合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贷款规定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 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而签订《借款合同》的;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 险人书面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