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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未成年保护传播论文

新闻未成年保护传播论文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从法律角度解释,就是指未满18周岁的不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中国,这一群体有3. 8亿。

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全世界都受到特别的重视。中国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 的法律。然而近年来,作为新闻媒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采访报道的时候,却屡 屡发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 隐私权等方面的侵害。

一、对受害未成年人采访报道中的问题 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常常成为受欺负、受侵害的对象而新闻媒 体又常常对他们“雪上加霜”。如今年初在京某电视台法制栏目曾报道了一名16 岁少女遭强奸的事件,电视画面上竟然未对这位少女做任何的保护处理,既没有 让她背对观众,也没有在她的正面形象上做“马赛克”遮挡,使这一位肉体上受欺 凌的少女又遭受了一次更大的精神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O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 年人的个人隐私。”在新闻报道中,一些新闻单位时常忽略这一规定。有一雇主 残酷虐待小保姆的案例,少数报刊为招揽读者,在报道中不厌其烦地披露雇主对 小保姆耍流氓的犯罪细节,详尽报道小保姆受辱的经过,一家报纸甚至从公安机 关找来该案的预审记录,在报纸上不加选择地登出来。再者,还有一些报刊在报 道打击拐卖少女的新闻中,详细披露少女受辱的情况,尔后,又在报道中登出该 少女的姓名或家庭所在地;
还有的报刊刊登被拐卖少女与解救她们的公安人员依 依惜别时的新闻照片,电视新闻报道中也时常播出类似的镜头。诸如此类的做法, 在被拐卖少女的家乡所在地,也很容易引起当地人们的注意,实际上间接地披露 了少女被拐卖受辱的隐私,也是不妥当的。

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采访报道中的问题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新闻报道自然对此颇为关 注。但是在这些新闻报道中也有两个偏向: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过程表现过 细,容易造成其他未成年人模仿,导致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如去年12月浙江 省永嘉县桥头中学学生邹昭静被同班两名同学绑架、勒索、杀害的事件,从这两名同学如何骗邹昭静出校,到如何勒索要钱、如何杀死他等等,新闻报道中表现 的十分详细;
二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出生地、家庭、学校、老师、父母等交 待的过分详细,甚至还进行了专门采访。

前不久,一家地方电视台在报道当地刚刚抓获的一少年犯罪团伙的新闻中, 电视屏幕上―一出现这些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写镜头。与此同时,播音员将每一名 犯罪少年的姓名、年龄、就读学校和年级、父母亲职业等情况,―一向观众作出 介绍。如此做法,更是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样,使违法犯罪的未 成年人在获取新生重新走进学校、走向社会时几乎没有“栖身之地”。

[page_break] 三、其它方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 在涉及未成年人采访报道的其它方面,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未成 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 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这一条款的规定,新闻单位一般说来是不可能直 接违反的。但有的新闻单位由于疏忽大意还是出了问题:一家报纸曾刊登过一条 评选“十佳保姆”并予以表彰的新闻,遗憾的是,被表彰的“十佳保姆”中,最小的 一名保姆竟然是个年龄只有15岁的小女孩。

另外,在现今某些报刊上,甚至在以青少年为读者对象的一些青少年报刊 上,为了招揽读者,也时常出现具体描绘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方面内容的 文章或作品。在某些地方电视台公开播放一些录像节目中,也不乏表现淫秽、暴 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画面。报刊、电视台的这些做法,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康是极为不利的,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不允许的。

在一些新闻单位中,时常出现一些侵犯未成年人著作权的情况,有的新闻 单位刊登、播放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作品,以著作权人尚未成年为由,不署上作者 的姓名,不按规定支付作者应得的报酬。还有的不经未成年人的允许和同意,非 法刊登、选编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作品。这些行为,不仅直接违反我国的《著作权 法》,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四、原因和对策 1、轻视未成年人现象许多新闻从业人员头脑中有这么一种观念,认为成年人才具有法律的责任 和义务,才具有合法权益,而未成年人似乎就没有。所以在采访报道中,对成年 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方面还比较注意保护,怕惹上官司。而对未成年人 似乎就不屑一顾了,好像未成年人就是他们任意摆布的对象,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想怎么拍摄就怎么拍摄,想怎么“暴露”就怎么“暴露”。实际上,未成年人享有许 多成年人所没有的特殊权利,未成年人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

2、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 造成未成年人在新闻报道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根本原因,就是这些新闻从 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平时或许只注重了业务知识的学习,而 对于法律知识过问的甚少,甚至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在我们国家实行“以 法治国”的今天,全社会日益走上法制化轨道的时候,这样的业务素质显然是不 符合要求的。其实,当你在采访报道未成年人事件的时候,只要看一看相关的法 律,就可心中有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45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共出版物不得披 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3、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环境 应当承认,我们的许多新闻从业人员是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敢于为 未成年人仗义执言,提供舆论帮助。许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在经过 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使问题得 到了合理解决,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一些在新闻报道中侵害未成 年人权益的现象出现,也不是从业人员故意所为,而是其法律知识欠缺以及综合 素质不高所造成的。所以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观念,学习掌握保护未成年人 的相关法律知识十分必要。这样,将会促进新闻从业人员更好地做好有关未成年 人的采访报道,使新闻媒体的信誉度更高,法制性更强,也能进一步营造保护未 成年人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