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_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 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 合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区别于财务统计等特定信息, 是指与保险业发展相关的监管、经营和保险社团组织活动等反映保险业重要情况 的政策性、综合性、动态性、学术性信息。

第三条 保险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高效灵敏的信息网络和工 作机制,紧紧围绕保险业各时期中心工作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目标,全面、准确、 及时地汇集信息,为全行业互通有无和各级领导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 依据。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办公厅是信息 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二章 信息工作主体 第五条 保险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各保险机构、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 保监局、各保险社团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各保险机构是指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 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保监 会确定的信息直报点。

信息直报点是为了减少中间环节,及时全面地反映保险业基层的经营 管理情况和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由保监会根据保险市场情况从保险公 司的分支机构中直接指定的信息采集报送点。信息直报点直接向保监会报送信息。

第六条 做好信息工作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必须增强信息工 作意识,完善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把报送信息作为一项重要 任务,切实履行责任,常抓不懈。第七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工作责任人, 指定1-2名了解本单位情况并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水平的人员担任信 息工作联络员(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 工作。

信息工作责任人和信息员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在10个工作日内 报保监会办公厅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信息工作的基本职责是:提高对信息工作的认识,创 造有利于开展信息工作的环境;
围绕保险业改革发展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信 息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
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以及所在地区的信息;
加强 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信息工作质量。

第三章 信息工作联络员 第九条 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经济、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大政方针和本 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文字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及时发现、捕 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第十条 信息员的基本任务是:
(一)主动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险业发展战略、本单位工作进 展及动态、所在地区保险业发展情况和重要事件;

(二)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 集、整理、报送信息;

(三)与保监会办公厅经常保持联系,承办有关信息事务。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基本权利是:(一)按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 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 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