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规制中经济权力的合理运用]怎样运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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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在市场规制中讨论经济权力运用的合理性问题,是因为市场规制中经济权力的运用具有特殊性。
  1.市场规制中的经济权力与市场主体的利益密切相关
  由于市场规制中经济权力所指向的相对方是市场主体,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等不同形态的在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因而政府在市场规制中针对某些或者某个市场主体所作出的决定、命令,所采取的各种处罚措施直接影响这部分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和声誉。
  2.市场规制中的经济权力与经济运行、发展密切相关
  经济的发展是关乎整个国家、民族命运的根本,经济只有在良好的秩序环境下才能健康地、稳定地发展。但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营收益,在利益的驱使下有可能单纯看到个人利益而置其他经营者与社会利益于不顾,如经济形态上的垄断,组织上对交易的不正当限制,方法上的不公正竞争和交易。政府行使经济权力必然要通过对市场主体活动的适当干预,以超越个体利益的超然姿态来调整甚或限制、禁止市场个体只顾追求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长远利益的行为,以期营造适应经济有序运行的环境。
  3.市场规制中的经济权力还具有保护弱势群体的公共利益性
  在市场经济机制下,具备独立地位的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独立性来自于对最广泛的自由与平等的确认。但是,社会的发展无情地打破了这种平等。20世纪以来,社会日益分化,市场主体被不断组合,强者愈强,弱者更弱。在现实社会中,特别是在劳动领域、消费领域以及竞争领域,由于主体力量的不对等,存在着大量无意志自由、无选择自由的弱势群体,无法与强者谈及平等。因此在承认他们形式上平等性的同时,还应正视他们实质上的不平等。
  二、规制与市场规制
  1.规制
  规制(regulate)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词汇,塞尔兹尼克说:“规制是指一个公共机构针对具有社会价值的活动进行的持续、集中的控制。”规制,是由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规制是表明外部力量对某一事物企图达到一定状态的矫正设计。
  2.市场规制
  市场规制,是指政府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许可、认可、限制等手段,对市场主体的市场活动施加直接影响的行为。
  我们理解这个概念要把握以下两点:
  首先市场规制不同于通常与刑事司法制度相关联的对反社会性质行为的控制,用马佐尼的话来说:“只有在认为市场行为于其自身有价值并因而需要保护和控制的社会中,才能对市场行为进行规制。”
  其次市场规制远非仅仅通过一部法律那样简单。“成熟的”市场规制常被定义为“三方面基本元素的结合:制定规则、监督与检查、执行与制裁”。而要使上述三元素变为持续的、紧密的过程,必然要赋予规制主体相应的权力。

  三、经济权力与行政权力
  1.经济权力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国家经济职能的增加,国家为了更加有效地对经济进行干预,便赋予政府经济权力。当然这种经济权力是法定的,政府及下属部门对经济的干预,尤其是对企业、对市场的必要管理,其权限都由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传统市场体制和计划体制在经济管理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表明了政府经济权力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独立性。单纯市场机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无功能显示了国家必须在经济运行方面发挥作用;而计划体制或命令机制对经济运行调控的不足则显现出国家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手段保护经济的缺陷。
  国家经济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规划、引导、激励、促进、限制、制裁、扶助和救济等手段,采取对有害于整体经济利益行为的事前预防措施以及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后的迅速、紧急排碍措施和其他适当措施,它需要经济权力的运用,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
  2.经济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同点
  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力中的一种特殊权力,它是指行政上依靠国家赋予的强制力,为履行行政职能,达到行政目标,在行政管理中所体现出来的对行政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其与经济权力之间的联系也颇为紧密:
  (1)经济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享有者在很多情况下是合一的。经济权力是一个内容丰富的体系,它包括市场管理权、宏观调控权、经济立法权及经济监督权力等诸多方面,国家为了便于对经济的运行进行适当干预,将上述权力分别授予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这其中就包括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并且这类主体的数量也是最为庞大的。
  (2)经济权力的运行模式尤其是在市场规制中的运行模式与行政权力的运行模式基本相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可以行使经济权力直接地对相对人进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单方面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这与传统的行政权力的运行模式并无太大差别。
  诚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行政权力也显现出各种变化,其行政范围、行政手段、行政措施也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相应的变动。因此,传统行政权力的变化既是国家经济权力产生的基础,又是国家经济权力产生的结果。
  四、市场规制中经济权力的合理运用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借鉴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三项:
  (1)运用行政权力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应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一致。任何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为达到某种社会目的的。而行政法律规范授予行政主体某种行政权力都是为了实现该项立法目的。特别是在行政主体被赋予自由裁量权时,立法目的尤其要进行特别考虑。
  (2)行政权力的运用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所谓正当考虑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一行政行为时,在其最初的出发点和动机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或法律的精神,实事求是而不是主观臆断,脱离实际或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追求。正当考虑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不抱成见、偏见,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3)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做出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乎理性。行政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人之常情,包括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符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识,符合人们普遍遵守的准则。具体来讲是指行政行为应满足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必要性要求行政主体在若干个实现法律目的的方法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适当性要求手段是达到行政目的所能采取的成本最小的,最有效的;比例性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做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禁止那些个人的损害程度超过了为社会带来的利益的措施。
  2.如何在市场规制中合理运用经济权力
  由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解读,我们得出市场规制中经济权力的合理运用是指权力主体作出的决定、命令,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符合理性。要做到这一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政府进行市场规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方式中选择适当的方式。政府进行市场规制往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如规划、引导、激励、促进、限制、禁止等。但是为尊重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确保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有效化,合理运用经济权力要求政府采取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手段,通过认真分析市场主体行为的特殊性、对市场秩序破坏的程度及规制成本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采取适当方式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以使市场机制顺利运行。
  (2)政府须谨慎运用经济权力进行市场规制。政府既是社会经济的组织管理者,同时又是行政执法者,政府的市场规制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模式,是一种依据行政法和上级机关的授权而进行经济权力的运用,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因而谨慎干预是对政府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它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进行规制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规制而压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和阻碍经济的高速、稳定的发展。“对于那些与自由制度赖以为基础的原则相冲突的政府行动,必须加以完全排除,否则,自由制度将无从运行。”“重要的是政府活动的质,而不是量。”
  (3)政府进行市场规制须遵循法定程序。从经济的角度考察,程序越简单越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办事程序简化,有利于降低成本、节约时间、争取机遇,达到提高效率的目标。但是运用经济权力作出各种决定、命令,是直接关系市场主体权益的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允许私自简化程序,更不允许随意变更程序。
  (4)政府运用经济权力又总是以具体的个人为权力主体,由个人加以行使和运用,必然受权力主体个人意志的作用。这就要求规制主体行使经济权力不仅必须出于善意,而且要以实现立法意图为目的。如规制主体行使处罚权是出于非法定的动机(如公报私仇等)、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者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都与合理性原则相悖。再者由于个人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冲突、道德水准、利益关系等因素,也可能导致经济权力被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如市场规制中的行政处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而现实生活中随意处罚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于是提高行政能力,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加强思想教育,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增强自己的内控力,便成为合理运用经济权力的主体方面的有效保障。
  五、结束语
  经济权力是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赋予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对国家经济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在市场规制中经济权力的运用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到经济能否健康、有序的发展,也会涉及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而对于如何正确、合理地运用经济权力,是值得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