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中遗嘱指定之规定
论《民法总则》中遗嘱指定之规定 摘要:在我国《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我国民法规定中取得监护人资格的方式有 两种:一种是法定监护,另一种是指定监护。而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通 过遗嘱的方式取得监护权的规定,在我国尚属首次。但从世界范围来看,有些发 达国家或法治文明先进的国家,通过遗嘱的方式取得监护权早已存在并已被其本 国公民适用。而我国司法机关要适用这一法律规定进行裁判或公民要充分行使这 一法律赋予的权利,则需要对这一规定进行充分的了解,掌握其内涵所在,释明 其法理要求,明确其内容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在适用该规定时尽量避免或减少出 现问题。关键词:民法总则;遗嘱;指定监护人 关于监护人资格取得的方式,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两种方式,一 种是法定监护,另一种是指定监护。在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中,除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外,又新增了一种取得监护权资格的方 式,即遗嘱指定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 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关于此条法律规定,虽然字数不多,但在适 用时需在了解其立法背景的情况下深刻挖掘其内涵,读懂其在法理方面的内在要 求,才能适用准确。
一、关于行为主体的规定 此法条规定的行为主体,即立遗嘱人必须为被监护人的父母,因此被监护 人的其他近亲属无法成为行为主体。父母的范围既包括与被监护人有血缘关系的 亲生父母,又包括与被监护人存在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与被监护人存在抚养关系 的继父母。
二、关于被监护人的规定 被监护人为民法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被 监护人的范围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三、关于行为方式的规定 根据此法条规定,行为人指定监护人的行为方式为通过遗嘱指定,这就需 要“遗嘱”必须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即遗嘱的订立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一是根据此法条与《继承法》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在订立遗 嘱时必须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二是遗嘱的内容中必须要包含关于指定监护人的 意愿和具体信息;三是遗嘱的订立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 诈、胁迫的情况。
四、关于被指定为监护人的成立与救济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立遗嘱人如果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了被 指定人,则认定指定成立。如果被指定人对此表示不服,应当在接到遗嘱人口头 或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 理。被指定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作出维持或撤销指定监护的判决。如果撤销了遗嘱的指定,可以同时另行指定 监护人。此观点虽然规定了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人的救济途径,但救济途径是唯一 的,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这就无形中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有关被指 定为监护人的人的救济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司法救济,另一种为自我救济。根 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分为口头遗嘱和书面遗嘱。口头遗嘱一般是在立 遗嘱人处于危险状态时所立。如果立遗嘱人正处于病危状态或其他危险状态时, 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人处于立遗嘱人身旁,立遗嘱人指定其为监护人,此人可能出 于安慰立遗嘱人的心理并未明确反对指定,但此人内心可能并不愿意。在此种情 况下,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自我救济是指定监护人 的成立须经被指定人同意。如果立遗嘱人处于平和状态,通过书面订立遗嘱,在 遗嘱中指定了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则应经被指定的人认可方可成立。一方面,遗 嘱系立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单方法律行为,接受财产的人只需默认即可得到 财产,因此除附条件的遗嘱外,可以说遗嘱具有使他人纯获益的性质。如果立遗 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他人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除此以外并未给予其任何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若未经被指定人的同意,则属于单纯的为被指定人强加义务,有 失公平;另一方面,如果未经被指定人的同意,仅以告知为生效要件,若被指定 人不符则会增加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
五、关于遗嘱指定监护人不一致的规定 在实际中,有可能存在父母二人的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情形。对于 这一情况的处理,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按照对被监 护人最有利的原则确定监护人;二是一般以后死亡的一方的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为 准。作者:李彬 单位:中共唐山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