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职能与矛盾化解探究论文 矛盾多元化解法院

法院职能与矛盾化解探究论文

法院职能与矛盾化解探究论文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审判工作的重任,从某种意义上说,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衡量现实生活中是非曲直问题的标准,是是否正确执行法 律的最终裁判者,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否公正,直接影响到综合治理工作的开 展。人民法院在综合治理中要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我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 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认识法院的职能作用,把综合治理的方针作为自己的业务指导思想。

审判案件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也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 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一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不仅应做好审 判工作,同时要通过审判活动和其它活动对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

我们法院并不是单纯为了审判案件而审判案件的,不能单纯以审判代替参与,而 应“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预防 和减少各类犯罪与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因此, 要全面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不但要始终紧紧抓住审判这条主线不放,正确、 及时、合法地审判处理好各类案件,还要不断拓宽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建 设服务的领域,坚持审判案件与拓宽服务相结合,通过一切合法有效的方式,积 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而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 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教育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的目的。这既是 法院职能所决定的,又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

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查明犯罪事实,根据刑法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 罚才算适当作为自己的基本任务,而且要把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作为 自己的业务指导思想。如在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时候,可以究其犯罪的原因, 对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在确定罪与非罪,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的时 候,应严格依法办事,区别对待,为综合治理中的严厉打击或教育挽救、改造打 好基础。在宣判时,可考虑扩大办案效果,为综合治理中的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材 料。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以丰富的审判实践为基础,在党委决策中发挥参谋作用。

在综合治理中,必然会遇到许多问题,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对于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提出一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便于党委在进 行决策时作参考依据,从而作出更加科学的决策。在综合治理的宏观决策上,人 民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发挥参谋作用。1、通过参加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作为 成员发挥在决策中的应有作用;
2、在政府的重大行政事务中,如企业破产、群 体性上访等重大事件的处理中,法院通过参与解决和提供咨询,以这些事件的妥 善处理,发挥积极的参谋作用;
3、通过审判具体案件,对各部门、单位出现的 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管理上的漏洞,及时依法向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 议,帮助他们理顺关系,完善制度,以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4、通过审判工作发 现带有普遍性和社会性的问题,向党政机关和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提出宏观的建议 和决策。

三、抓好各类案件审理及执行工作,依法调节好各种社会关系,强化监督机制, 以公开保公正,确保社会稳定。

综合治理,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审判职能,抓好 刑事审判工作,深入开展严打斗争,及时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惩处经济领域 的犯罪活动,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综合治理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人 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调节社会关系的职能作用,减少不安定的社会因素。就我院来 说,平均每年要审结近1000件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这就意味着每年要有近1000 件左右的纠纷要通过法院来解决,人民法院能否正确地处理好这些纠纷,对综合 治理工作的开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运用审判职能,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近年来, 我院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运用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犯罪,平息 论争,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为维护和静的稳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1、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打击功能,努力营造良好的社 会治安环境。近年来,我院从当前的社会治安实际状况出发,根据州委、县委和 巴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打 击功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依法严惩了一批盗窃、抢劫、抢夺犯罪分子。

我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一方面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一律从重从 快,决不手软,充分体现了严打和从重打击的方针。对应当判处财产刑的,依法 判处财产刑,彻底摧毁犯罪分子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另一方面,坚持理性严打, 重视依法办案,做到从快,快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
从重,重在法律规定的量刑 幅度之内,不搞破时限的突击结案,不搞法外加刑。始终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 强调“稳、准、狠”,严把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确保每一案件均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有力地震慑了犯罪,促进了社 会治安形势的好转,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2、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调节功能,努力化解各种社会 矛盾。运用审判职能平息诉争,化解矛盾是维护稳定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院 坚持以稳定统揽民商事审判工作,运用审判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调节功能, 妥善调解和判决了各类民商事案件,仅2006年一年,我院审结民商事案件近1000 件,平息了诉争,有效地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在审理这些民商事案件中,我院 法官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公正审判的同时,注重做好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 面广,涉及人数众多的民商事案件,注意加大调解力度,防止矛盾激发引发群体 事件,如在去年,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中通过调解结案的就有700多件,调解率 达72%,很好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保护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利 益不受侵害。近年来,我院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了广大人民群 众的利益,增强了社会的安全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 院注重公正地审理好每一件民商事案件,特别是通过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纠纷案件,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 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及时审理涉及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等困难 群众利益的案件,使一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我院还加大对申诉案 件的复查工作,对申诉复查确有错误的,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启动审判监督程 序,予以改判。为保护弱势群体,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认 真落实最高法院司法救助规定,对诉讼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充分体现了人 文关怀精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4、综合治理,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依 照法律处理具体案件所作出的最终结果,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进一 步强化执行措施,充实执行力量,要充分发挥综治基层组织群防群治的网络优势 和领导责任制的激励约束优势,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 范围,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多管齐下,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 义务得到兑现,维护法律的尊严。

5、认真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管理。权力失去 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人民赋予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审判权力,因此,要认真用 好这一权力,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 善违法办案与错案追究制、当事人评议制、案件催办制、案件检查和超时限催办等制度,加大追究力度,对贪赃枉法,循私舞弊的要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要经常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自觉、主动地接受党委、人大、 检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发挥举报中心的作用,将审判活动更多地置于人民 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司法公正。

四、以法制宣传为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多渠道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积极推进普 法工作。

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综合治理的基础,我院平均每年要审结 1700余件各类案件,也就是说。每年至少有1700余人不同程度地接受人民法院面 对面的法律教育(不包括旁听案件审理的人),这本身就是一种最直接的法制宣传 教育,但这与实现综合治理的要求还相差较远,人民法院还必须与新闻媒介密切 配合。通过对典型案件的重点宣传报道,以案释法,让更多的公民接受法制教育, 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综合治理打下良好的基础。首先,人民法院审理的 大量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均实行公 开审理。所有案件均公开宣判,对案件审理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法制宣传和教育 的过程。

要促进综合治理,人民法院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还应进一步拓展工作面。

首先,要提高认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 工作有机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参与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要在法院干部思想中 改变法制宣传工作可有可无、事不关己,或者是软任务的不正确思想。其次,要 加强领导和工作规划,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进行安排,逐步 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人民法院宣传教育工作的运行机制。第三,要逐步形成电 视宣传报道为龙头,广播、报纸等多种宣传手段一齐上的法制宣传的格局,使法 院法制宣传工作产生更广泛的作用。

五、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和司法联络员工作。

这是人民法院坚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指导基层调 解组织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重点应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建 立民情信息网络,开展业务指导,及时掌握纠纷苗头,帮助基层调解组织使大量 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企业中建立经济司法联络员,对加强 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法制建设十分必要,要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完善 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法制宣传员、合同管理员、纠纷调解员、 信息联络员、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六、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提供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拓宽服务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对通过办案发现 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主动、及时向领导机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等提出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可分为决策性司法建议、立法性司法建议和工作性司法建议。实践证明, 一份好的司法建议带来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是难以估量的。因此,我们法院十 分重视这项工作,将其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在提高质量和档次上下功夫,使 司法建议较多地进入高层次决策领域。提供司法建议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要 求:一是针对性,司法建议必须针对某一突出问题或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 有选择地向特定机关、单位发出,不能无的放矢;
二是可行性,即司法建议的内 容可以付诸实施,具有科学性和实用价值;
三是时效性,司法建议必须适时发出, 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并快速传递信息,防止错过时机,造成严重 后果。四是合法性,司法建议是从司法工作角度提出的,其内容必须合法,程序 也要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