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问题及对策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问题及对策 1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现状 目前中国已有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数量巨大,高达6000余项,但总体而言, 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水平偏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与世界上发达国家还存 在很大的差距。1.1食品标准分类。(1)中国的食品标准从纵向来看,是由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构成的。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要求的标准。行业标准是指 在某个行业范围内没有制定国家标准的而必须统一技术要求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可以自主制定行业相关标准,但是国家标准制定后,行业标准随即废止。地方标 准是指在没有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行业,由省(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自主制定的标准,但是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后,地方标准随即被废 止。(2)中国的食品标准从横向来看,是由众多主管部门制定的。根据相关资 料显示,药品方面的国家标准,是由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的。举例说明,食品方面的相关标准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而兽药的国家 标准是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同时质检总局也会颁布相关的行业标 准,这样就可以看出,中国的食品标准由多个部门各自发起制定,这样就会出现 标准重复或者矛盾,影响了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1.2梳理、整合存量的食品标 准。中国已经于2013年年底完成了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 生标准的清理,于2015年完成了整合工作,同时深入调研并研究食品标准存在的 问题,通过花费两年多时间的整合工作,标志着中国完成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 构建。
2问题分析 2.1食品安全标准仅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众所周知,只有法律才是强制性 的,才能使公民无条件地履行。目前,在中国只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规范性文件并不是公民 无条件履行的,因此,食品安全标准并不具备法的效力,它只是一种规范性的文 件2.2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法律规章的规范范围存在重合、冲突。依据中国的 标准化法,标准解决的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问题,这样非技术方面的内容,是不 需要标准化法来规范的。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对其规范的内容,如“食品安全 的标签、标识”“食品的卫生要求”“食品的质量要求”等都没有明确是否是技术性 的要求,这样就导致了这些内容既可以由食品安全标准来规范,也可以有食品安全法律来规范,因此就导致了矛盾和冲突。举例说明,中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 定,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明显标示保质期等内容,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 固态食糖类、味精等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由此看出,两者的规定出现了冲突, 这样让经营者无法执行。2.3政府主导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效率进展缓慢。自中国 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卫生行政部门努力推进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于2015 年完成了食用农产品方面的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并新公布了411 项国家标准。中国政府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清理等方面的工作进展缓慢,主要 原因有以下四点:一是政府是权利、义务的制定主体,而非义务的履行的主体, 因此在标准制定工作中存在相关要求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
二是政府在人力、 物力、财力方面的投入都比较有限;
三是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的参与程度较低, 它们的专业优势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导致在食品标准制定的工作缺乏必要的支 持,可能重新制定的食品标准仍存在问题;
四是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 作方面参与度不高,导致食品安全标准与监管部门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2.4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主体不符合时代的要求。2013年,中国的食品安全机构体制改 革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安全工 作,同时也负责监管进入批发、零售领域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的食用农产品;
农业 部门负责监管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领域的质量安全工作;
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监管管理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工作;
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此可 见,中国的食品安全的职责、安全标准的制定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这不利于解决 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不能为监管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撑,同时在制定标准的过 程中也不能及时征求、采纳监管部门的意见。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日本、加 拿大的技术性法规制定权与监管职责都是统一的,因此,中国可以借鉴他国的经 验,统一标准制定权与食品安全监管权,提高监管效率。2.5企业标准的属性问 题。众所周知,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企业生产的食品在没有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制定自身的企业标准,并且要求企业标准 实行备案制,且该标准仅适用于本企业。从逻辑上讲,企业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标 准。在实践中,个别企业生产的食品可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 准,但有时会出现食品中的某些指标未达到企业标准的要求,但是地方的监管部 门以此为由对企业进行处罚。实际而言,企业未达到其自身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要 求,仅仅是未达到承诺;
企业标准仅仅是一种内部制度,仅仅约束制定标准的企 业的自身行为,而不应该将其纳入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不应该具有同食品安全 标准同等的约束力。更有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对企业配方进行审查,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3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对策 一般而言,立法是一种严肃的、复杂的工作,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征求意见、 讨论、论证才能完成,因此,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也需要通过深入 调研,多方征求意见,不断地反复论证,才能启动。3.1重新确立食品安全标准 的性质。早在多年前,中国的立法计划就纳入了标准化,因此,建议在修订过程 中要全盘考虑,将强制性标准称为技术性法规或者规章,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从根本上保障它的科学性、民主性;
将推荐性食品标准称为食品标准,纳入标准 体系,实行自愿性标准体系,这样有利于调动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各个厂家的积 极性,发挥他们积极维护中国食品安全的能动性。3.2重新界定食品安全标准的 内容范围。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重新界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范围,排除 非技术方面要求,仅仅保留技术方面的内容,确保非技术方面的要求依照法律法 规来约束。3.3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主体。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要借鉴美国、 加拿大、日本等国的经验,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考虑统一标准制定权与监管管 理权,切实提高中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同时,鉴于立法的严肃性,卫生部门要 充分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进 行深入论证,及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3.4实行企业标准公开制 度。将企业标准规定为企业履行的基本义务,但不属于法律强制履行的义务,它 是一种对社会的诚信义务,只要企业不违反食品安全的内容即可,这样就清楚地 明确了企业标准的地位和性质。另外,从实践的角度讲,实行企业标准公开制度, 要求将企业标准(商业秘密除外)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公开,让广大社会大众来 共同给监督,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作者:全昭欢 单位:柳州市万宇餐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