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基层县级医院的监管制度】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意义

摘要:基层医院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事业单位,他的重要职责是为老百姓的健康服务,解决大众医疗健康需求,要求医务人员明确各自职责,努力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随着我国基层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基层医院的发展呈现出积极的发展状态,但是现在在基层医院还是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在服务意识、监督管理制度和医德建设方面都存在不足,基层医院只有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积极完善各种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为生命负责。

  关键字:基层医院     监督管理     医德建设

当前基层医院监管制度的现状;

  当前基层医院的监督管理制度并没有我们预期的那么完美,当然这并不是对基层医院的全盘否定。客观事实来讲,现在医院总是出现多种医疗事故,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包括医务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必不可少的也有相关规定的监督和实施,每个治疗的环节都会存在纰漏。严重的就是医患纠纷,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似乎总是存在着解释不开的分歧和冲突。一些医院有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同样都会造成医患纠纷。

  现在医院的明文规定似乎很完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并没有按照预期规定的执行,医院管理的失误和监督的欠缺是这些保障生命的金钥匙瞬间变得形同虚设。

   当我们走进医院抬头看见“以关爱老百姓健康为天职,以消除病患为根本”,“病人至上”的服务宗旨;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解病人之所难,分病人之所忧,一切方便病人……这一句句感人肺腑的话语让病患者觉得那么贴心温馨,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医院都是这样做的,有些医院由于监督管理的漏洞,利益金钱的诱惑使有些医务人员医德沦丧,光鲜华丽的语言背后也有让大家不寒而栗事件。就在2013年陕西省富平妇幼保健院却有医生狠心的却把魔爪伸向了刚出生的孩子——贩卖婴儿,这是一起让人心惊胆战的刑事案件,张某贩婴长达8年,目前,已有55家报案。“丧德枉法,天理不容”,这是计生委对富平这起耸人听闻的贩婴案的评价。富平保健院妇产科副主任张某利用职业的便利和医护人员的信誉,编造各种虚假诊断结果(如孩子畸形,有先天性无法根治的疾病等)让出生的健康婴儿和父母隔离,欺骗孩子的父母签下“同意放弃孩子交由医院处理”这样的荒唐协议,且一再得手如探囊取物般轻松。“技术权威”替代了相关规定,为张某的非法行为提高了便利,而医疗资料资源紧张,人情关系凸显以及淡薄的法律意识都给张某的违法行为提高了潜在市场。

   刚出生的婴儿何罪之有?这样毫无还击能力的婴儿却成了他们忽视法律,违背道德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因为监督管理不力出现贩婴案后不久,孩子的“第一口奶”事件随即曝光,有医务人员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给初生婴儿喂某个品牌的奶粉,让孩子产生对某个奶粉的依赖,从而抵触母乳继续吃某固定品牌的奶粉,从而达到长期牟利的目的。不管是贩卖婴儿还是“第一口奶”都是新生儿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损害了他们的健康。更过分的还有伤害性命的胆大行为,在陕西省澄城县某镇中心医院医生竟然用不知从哪弄来的假“狂犬病疫苗”注射给患者,非但没有救命反而夺取了活波可爱小女孩的生命。各种事例不仅暴漏了当前部分医生医德的沦丧同时也反映了医院在监督管理环节中存在纰漏。这篇文章我将阐述对监管制度的漏洞和人为医德的问题。     

二、当前县级医院监管制度的缺陷。

  当前医院在管理,监督,医师医德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以下是我的理解;

 (一)医院由公益性转化为盈利性机构

   由于政府的投资不足, 对于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 目前政府财政拨款仍然不理想。目前国内大部分区县级基层医院国家财政投入已经下降到应拨款的17%,受到财政拨款的限制, 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处于拮据困境中,为了维持生机,医院不得不通过服务增加自己的收入但是同时也加重了病人的负担。当前,不少县级公立医院维持医院的发展主要是靠从就医患者收取费用来维持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改善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医院设备的现代化要求也不断提高。一些企业违规不合格操作、虚报成本造成政府定价虚高;生产销售等流通环节多,层层加价;一些不法药商通过给医生回扣、提成等,增加药品和医用器材的销售量,现行医院的药品收入加成机制,也诱导医院买卖贵重药。这样的现状也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影响。       

   医院这一担负着救死扶伤重任的神圣医学殿堂,因为昂贵的医疗费用一时间成为众矢之的,几乎在所有的医院都存在“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而在基层医院显得尤为突出,每一分钱都是老百姓汗水换来的,于是“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住上一次院,一年活白干”,这一句贴近老百姓生活的话深刻体现了患者对医院费用高的抱怨和难过。高额的医疗费用于是被人们所关注所谈论,人们去医院就医的普遍心理则都是“带够钱”。

    规范医院的收支平衡管理,改革不合适的的经济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纠正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错误倾向。医疗机构担负着救死扶伤的光荣使命,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紧密相连,如果不强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仅靠增加投入,很难解决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所以,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完善不容忽视。

  (二)管理混乱,医疗质量存在问题。

     由于某些医院在管理上的混乱,给医疗质量造成了严重威胁同时使医疗事故的发生呈现快速增长趋势。这都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医疗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医疗安全存在隐患。不少医院对医疗质量的不严格管理,使三级查房只限于走形式,观察患者病情疏忽大意,会诊不认真导致的诊断治疗不及时,对于死亡病例、疑难病例讨论不挖根刨底,危重病人交接班制度不落实执行。使患者的治疗情况受到严重影响。。

     在此,我以科室管理为例。众所周知,科室作为医院医疗体系中的主体部分,在整个医院管理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的特征。医院科室分为急诊科、儿科、妇产科、皮肤科、骨科等科室,每个科室均有各自负责的区域,因为每个科室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知识和一定的治疗体系。因此,各个科室的科学性管理也就发挥着独一无二的专业性作用。而现在,医院的经营发展正在逐步走向企业化形式发展。对于医院的经营效益的增强要求,科室管理已经在其中骑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更好实现医院的正规化、有机化发展管理,科室管理的严格性应当进一步加强。医院的正规就代表了医院治疗程序的正规,这是大多数老百姓的误区。人们信任“熟人”医生而且是对于一个有权威头衔的医师,人们更愿意相信她的技术和经验,从而忽视严格的科室管理。于是,医院具体的科室管理分布已然成为人们被漠视的对象。话题转到富平妇幼院贩婴案,新生儿诞生以后身体的健康状况问题已经不再是妇产科应该关心的问题了,而应该交由儿科进行观察诊断。但是在富平妇幼保健院一个妇产科医生竟然在毫无任何检查的情况下为婴儿确诊并且填写诊断书,(如因为母亲有乙肝病毒和梅毒所以确诊孩子也患有此病、新生儿畸形,尿道下裂等疾病)。这种做法已经完全违反了医院的科室管理制度,这是严重违反医疗程序的。难道医院的管理就是这样吗?也没有监督吗?

     在母婴保健法里有几种病可以不让胎儿出生,但胎儿出生后,有没有对他的生命有影响的疾病是需要医生有一个准确的判断,然后向家属做出解释,到底还能不能抢救,可以向家属告知清楚,家属可以有一个选择。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由妇产科医生来做,孩子生出后,如果他有病的话,应是转到儿科,由新生儿科来对他进行救治和抢救。如果婴儿的疾病不能治,应该由儿科医生签注死亡通知或者是向家属交待病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如果婴儿没有救了,家属也可以放弃。妇产科医生却跨科管到了儿科,这难道不是医院管理存在的缺陷吗?

(三)监督不力导致违规行为一直存在。

   监督就是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为了普通百姓的生命安全同时留意了基层医院的问题,我深刻感觉到监督医院的必要性。基层医院虽然不在车水马龙的大城市但是同样肩负着生命的责任,他的监督不应该成为无法触摸的死角。监督医院的外部单位主要是卫生局医政科和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管科,医院的监督只有外部的监督是不够的与此同时医院内部的自我监督也是不可忽视。

   外部的监督不力则会造

   

    在典型的贩婴案中,妇产科的医生可以随便改动产妇病例,B超单,而且并非是一两个患者的,但是却从来没有医务人员对其进行举报也没有监督部门的惩罚。但是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例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但是,于此相应的规定遭到破坏,医院却没有丝毫的觉察和反对。

    同时,在富平妇幼保健院存在妇产科医生建议家属不要“生病”的孩子,并且对于“死亡”的孩子,非但不让家属与其见面,还向家属索要处理费将孩子交由老头处理。在我国,卫生系统对于新生儿的管理原本就有极为严格地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已建立完善的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对于出生有缺陷或者新生儿死亡的,需要经过医院全科讨论,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及时新生儿被发现疾病或者死亡孩子都应被送回家手中。按母婴保健法的规定,若有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缺陷的情况,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不是建议家属处理掉,按照规定,即使新生儿有关先天疾病,首先要与家长见面,确诊后要给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给出指导意见,如果不治疗,也是让家长带孩子出医院。如果孩子不幸夭折,同样要求与家属见面,家属签字确认后进行尸检,然后可以火化。这样的违规行为同样没有被惩处,这难道不是监管出现的漏洞吗?

    最近又出现了“第一口奶”事件,婴儿保健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但是在医院却有护士私自喂新生儿多美滋等奶粉使孩子对某一品牌的奶粉产生依赖抵触母乳,从而为奶粉带来利益。似乎在医院喂第一口奶,医院是默许的。对于高层管理监管人员来说,难道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形同虚设吗?所有的违规行为都是隐形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