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建筑设计的规范
老年人建筑设计的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民政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委、民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 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生主编的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2-99,自1999 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 理,哈尔滨建筑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 社出版。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 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 公共建筑设计。
l.0.3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 施和服务。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1.0.4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 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老龄阶段 The Aged Phase 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2.0.2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 助的老年人。
2.0.3介助老人 Device- 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2.0.4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 人。
2.0.5老年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 征的住宅。
2.0.6老年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 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 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2.0.7老人院(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 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0.8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 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 两种。
2.0.9走道净宽 Net Width of Corridor 通行走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 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10楼梯段净宽 Net Width of Stairway 楼梯段墙面凸出物与楼梯扶手内 缘之间,或楼梯段双面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11门口净宽 Net width of Doorwaynbs 3 基地环境设计 3.0.l老年人建筑基地环境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0.2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于居住区,与社区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 乐、供应服务、管理设施组成健全的生活保障网络系统。
3.0.3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建筑,如老年文化休闲活动中心、老年大学、 老年疗养院、干休所、老年医疗急救康复中心等,宜选择临近居住区,交通进出方 便,安静,卫生、无污染的周边环境。3.0.4老年人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与庭院结合绿化、造 园,宜组合成若干个户外活动中心,备设座椅和活动设施。
4 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过程的不同 需要进行设计. 4.1.2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4.1.3老年人公共建筑,其出人口、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 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
4.1.4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出入口 4.2.l老年人居住建筑出人口,宜采取阳面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