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对质制度探讨论文
刑事对质制度探讨论文 【摘要】刑事诉讼中对质制度的基本要素是面对和质询,它有利于防止说 谎、发现错误、揭穿假话、把握事实。对质的立法例主要有职权对质制度和对质 权制度两种基本模式,而对质权应当成为被指控者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我国目 前刑事对质的特点,一是法律规定阙如;二是“两高”解释有矛盾,对质主体范围 狭窄;
三是共同被告对质与证人出庭作证并行,但因不能强制证人出庭,被告与 证人对质难以实现;
四是侦查程序中没有对质制度。完善我国的刑事对质制度, 应当解决好现行法框架内的操作问题,同时应当通过制度调整,扩大对质主体、 建立职权对质与申请对质并存的制度,建立审前即侦查阶段对质的制度。
【关键词】对质;
诉讼权利;
发现真实;
改革完善 【正文】 对质,又称对质询问(我国台湾学者称“对质诘问”),是指让二人同时在 场,面对面进行质问。对质询问既是查明事实的一种方法,又涉及当事人的一种 基本权利即对质权。因此,无论是从司法有效性还是从程序正当性的角度看,对 质询问都具有相当的制度价值。尤因中国诉讼法中缺乏对质规范,研究我国刑事 诉讼中的对质询问,对丰富理论指导实践完善制度均可能产生实际功效。需要说 明的是,本文研究对质询问,主要是将其作为查明事实的一种证据方法,而不是 将其作为一种权利(对质权)考察,虽然二者具有一定的联系。
一、对质询问的涵义、要素及意义 研究对质询问,首先遇到的是界定概念内涵与边界的问题。构成对质最基 本的要素是两点,即“面对”(facetoface)和“质询”(examine)。然而,不同的 法律制度可能以相同方式处理对质问题,由此而形成不同的对质制度模式。通观 各种法例,可以将对质大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种是作为查明事实方法的对质询问,即法院(有时也可以是侦查、检察 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让对某一事实做出不同陈述的人员同时到场,面对面 质询,以揭穿不实辨析真伪。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让被告与被告,被告与证人(含 被害人),以及证人与证人进行对质。这是一种狭义的对质询问。这种对质,包 含几项要素:一是前提要素。即对同一事实的陈述不同,真假莫辨,事实判断者 需要以对质的方式进行查验。或者事实判断者认为某一方陈述不实,需要通过对质使其如实陈述;
二是启动要素。这种对质是侦查与审判机关出于查明案件事实 的需要,而采取的职务行为,因此启动与实施的原因是侦查与审判的职权运用, 而不是基于对质当事人的权利;
三是主体要素。这里包含两点:其一是对质是在 同一事实的亲历者之间展开。如果一人亲身经历,而另一人并未经历而只是道听 途说,两者信息不对称,不构成对质。其二是对质限于特定诉讼身份的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与证人及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