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获期农作物火灾的保险 农作物有保险吗

收获期农作物火灾的保险

收获期农作物火灾的保险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并处于正常状态的收获期农作物,均可列 入本保险标的范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收获期农作物全部投保。但对同 一地域的收获期农作物不得重复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收获期农作物在收割、由田间向碾打场运输、场院存放、碾打过 程中,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二、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在公路、街道等场所晾晒、碾打农作物发 生火灾造成的损失;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险期限 第四条 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期限双方协商确定,具体 起止日期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 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当年或上年国家对与保险标的同类的农产品的 收购价格和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同类标的作物前三年平均亩产量的60%-80%确 定。第六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标准计收。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农作物或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清保险费。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危险程度加大 时,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公安、消防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接受保险 人有关农作物安全防火的管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保险农作物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应当: (一)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二)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在60日内向保险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约定的有关义务, 保险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农作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 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以户为单位,凡保险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火灾,造成全部 保险作物损毁时,为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当保险面积等于或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保险金额赔偿;当保 险面积大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实际种植面积和每亩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额。

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赔偿。当保险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保险面积 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当保险面积等于或大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保险金额和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

当打过头场的农作物发生火灾损失时,以实际损失计赔,最高不超过保险金 额的10%.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 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 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真实、合法的证明。

第十六条 因第三者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火灾,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部分赔款 的,保险人应该在赔款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 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 赔偿的权利。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 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 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 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并 在合同中约定: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 员会仲裁(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必须在保单特别约定中写明)。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诉讼管辖权第二十条 本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