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探讨
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探讨 摘要:网络信息的发展,数字技术的进步,预示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其特点,在给 人们带来便利快捷的生活方式、崭新的生活体验和巨大商业经济利人隐私权产生 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而保护屏障一旦失去,个人数据的搜集私被窃取和曝光的 可能性大为增加,其给当事人造成的困扰和影响将是不可估的民事权利,侵犯公民 网络隐私权,既关联道德伦理,也涉及法律问题,故加强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 之急. 关键词:新媒体;网络隐私权;网络侵权;法律救济;权利保护;行业自律 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基于人类对自身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和民权运动的兴起而产 生并取得宪法的立法保护,其内容真实而隐秘,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 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伴随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这一权利 客体内容不断扩展,延伸到网络领域并增加新的实体内容,便产生网络隐私权.网 络隐私权(Networkprivacyright)是指公民(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个人私事不受公 开宣扬、私人生活保持安宁、与网络活动有关的个人信息(资料)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犯、搜集、知悉、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也指禁止在网 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含事实、图像以及诽谤意见等.新媒体环境下 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秩序、个人私 事、私人领域等,但如果国家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对网络进行监控而触 及网络使用者的隐私,则不在此列依法可免责. 2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方式 在网络空间侵犯他人隐私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站主页非法获 取、收集他人私人信息资料,并在网上将特定他人的私人信息擅自宣扬、公之于 众,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在当前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以 下几种:(1)网站对个人信息的肆意侵害,如未经授权与第三方共享用户敏感个人 信息以谋取经济利益;(2)网络的兴起所蕴含的巨大商机,带来专门的网络窥探业 务的大发展,非法监测、收集访客信息以实现商业目的;(3)设备供应商在销售的 产品中植入跟踪工具,通过“后门程序”收集消费者数据隐私;(4)网络服务提供商 通过跟踪程序对未加密电子邮件进行技术监看,发送海量网络广告或者垃圾邮 件;(5)电子商务过程中,对个人数据收集、二次开发利用、数据交易等环节进行加工整理以得到有商业价值的信息;(6)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一些雇主通过“网 络神探”等软件监视、拦截、记录雇员“不务正业”的证据;(7)一些国家政府通过 安装如“食肉者”邮件窃读系统,对发自或送至目标嫌犯的所有邮件不加区分的进 行截取、破译;(8)电脑黑客非授权登录、攻击、截取、收集、储存、传播网络用 户个人信息,甚至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破坏活动. 3国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现象层出不穷,其中既有网络本身虚拟的特性和商 家追逐利益的本性使然,也有网民在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意识淡薄以及相关技术 保护措施滞后等原因,针对此类状况,各国特别是美欧日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在网络 隐私权保护方面都加强了立法.(1)美国.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制 定专门法律法规进行立法保护,如隐私权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等;基于鼓励和 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在放任自由竞争采取宽松政策的基础上更推崇行业自律 并作为首选措施,如行业指引倡导、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技术保护模式(个人隐私 偏好平台)、安全港模式(身份保护器)等.(2)欧盟.欧盟作为电子商务发达地区,在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独树一帜最具代表性,构建了一整套隐私权保护的法 律法规和司法救济措施,如保护隐私及跨国交流个人资料准则、欧盟隐私保护指 令,1997年欧盟发表了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目标就是保护消费者隐 私权.(3)日本.成立“私生活保护研究会”,制定个人数据信息处理中隐私保护对策, 此项法规要求对个人信息资料数据做到限制利用、限制收集、个人参与、责任明 确、正确管理等基本原则,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 4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领域起步虽晚但发展迅猛后来居上,相比于西方主 要大国立法众多且法制完备,我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法律基础和社会环境都 相当薄弱,立法严重滞后,至今尚没有具体而直接的相应法律条款进行规定,仅在 一些相关法律中有所涉及,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电子公 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 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 全的决定也仅仅是针对网络安全而非网络隐私权来制定的. 5现阶段我给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制不应阻碍其发展”,在电子商务国际化、全球化、一体化大环境下,在网络隐私权立法方面,既考虑国情,也关注国际趋势和动态,形成 有中国特色的网络隐私权立法方式和原则.对此从以下两方面入手:(1)明确主体, 界定范围,慎重救济,提高意识.在网络环境下,侵权主体多元且隐蔽,个人、组织、 政府都有可能成为侵权主体,故需要明确界定侵权行为主体的范围;在保护对象上, 传统隐私权包含个人数据、个人私事、个人领域,而网络隐私权在每一个方面都 有所拓展和扩大,有更广泛的内容,不容窥探、侵入;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救济程序 宽泛,无法再实践中操作,案件维权和救济难度增大,需严格界定慎重适用删除、屏 蔽、断开链接及其他必要救济措施;(2)借鉴国外经验,构建网络隐私权规范保护 体系.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美国的政府引导、行业自律,欧盟的立法措施、司法 救济等,各有优势及不足,借鉴好的方法和措施非常有必要,但考虑到公民素质及 法制观念等因素,在我国完全依靠行业自律来控制和调节个人、企业、组织等侵 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暂时还行不通.应采取立法为主、自律为辅的保护模式,在进 行立法时遵循基本原则,包括:收集限制原则、内容正确原则、明确化原则、限制 披露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责任原则、使用限制原则、 个人取用原则等规定,对儿童隐私要特别保护,赋予家长“守护者”角色,规定侵权 救济和法律责任. 6结束语 网络信息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甚至于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环境,保 障私人生活安宁不受干扰、个人私事不受非法传播、网络私人空间不被侵犯、个 人信息资料不被窃取,是社会与时俱进的体现,是法律的使命与责任.加大力度进 行网络隐私权立法,加强行业自律与他律,公众提高隐私保护意识,改进技术手段 保护网络隐私,建设安全、高效、文明的网络新时代,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网络经 济的繁荣与发展. 作者:曾璋勇 杜斌 单位: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武汉大学 江西广播电视 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