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的立法特色探究
爱国卫生的立法特色探究 本文作者:李德钧 苗斌 工作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卫生局 明确管理性质,组成监督管理队伍 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性质的正确界定,是一部法律能否有效地贯彻实施的 关键。《条例》明确了由各级爱卫会统一领导、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 生工作,爱卫办是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工作, 职责分工参照国家爱卫会的有关规定。有关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如有所放松,爱卫 会可以提出整改意见,责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设立本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在所在地爱卫会的 部署、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爱卫会设立爱国卫生监督员,选拔一批业务精、素 质高的管理人员组成行政执法的队伍主体,行使监督职权。可在有关单位内聘请 一批爱国卫生检查员,组成管理队伍,对在本单位内违反《条例》的轻微违法行 为进行查处。由此,形成各级爱卫会统一管理、各委员单位专业管理、各有关单 位自身管理的管理体制,组成以监督员为主导、检查员为补充的监督管理队伍。各级爱卫会与各成员单位的关系在法律上予以定位,便于管理,更有利于工作的 开展和配合。
明确管理职责,突出群众性特点 爱卫会各项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在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等活动 中,要坚持长效管理,保证实效,改变了以往突击性、运动性的状况,对涉及到 创建工作的各方面都进行了规定、细化。各级政府完善健康教育工作网络,落实 职责。文宣部门、街道办事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各类公共场所、医疗机构 及其他单位结合自身特点,发挥特长,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工作。市区内与 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10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在确定戒烟范围时,充分考虑保护 不吸烟者的健康权力,防止被动吸烟,同时注意可操作性。通过对公共场所微小 气候的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同时倡导精神文明新风尚。所涉及的单位要采 取有效的措施,做好禁止吸烟工作,将其设定为单位义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参 加消灭病媒生物工作,搞好孳生地的管理。私人生活环境卫生自理,公共无主地 区的消杀工作由爱卫会组织专用机构落实,政府承担经费。由此,明确了责任范 围,消除卫生死角。基层组织各村民委员会也有组织辖区单位、个人进行消杀工 作的义务,贯彻上级爱卫会的统一部署。《条例》不禁止成立专业消杀机构,但 强调加强管理,保证消杀人员素质、消杀效果。《条例》对于垃圾、污物的处理,城市卫生设施的设置、完善,生产经营药物器械也都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相应 主管部门的职责。
明确处罚主体,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爱国卫生工作是每个单位、个人应尽的义务,只有对不履行义务者予以行 政处罚,才能体现法的尊严。因爱国卫生工作涉及面较广,《条例》首先避免了 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重复或抵触,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一些行为,由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开展健康教育的单位,未做好消杀工作的单 位、个人及专业除害机构,对未履行责任的居(村)民委员会,未做好禁止吸烟的 单位及在禁止吸烟处吸烟者均规定了处罚。罚种主要有警告、罚款。在处罚同时, 责令整改,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使义务与法律责任相对应,突出了 爱国卫生专业机构均直接与群众的生活密切相联的特点,同时也发挥了其他委员 主管部门的作用。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人员以卫生行政部门的名义进行监督执法, 这符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 发〔1993〕27号文《关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中“设全 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事机构并入卫生部,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的规定, 解决了“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事实上,各级爱卫会 聘任的爱国卫生监督员、检查员在履行爱卫会的各项职责中,发现违法应受处罚 的行为,报卫生行政部门由其决定是否处罚,体现了爱国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机统 一,利于各级爱卫会的自身发展,利于行政处罚的执行,是《行政处罚法》合法 性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