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概念与完善
刑法解释概念与完善 一、刑法解释概述 1.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范的内涵和意义的客观阐述 和说明。笔者认为刑法解释更应界定为是法学者或法律工作者运用自己的知识结 构,以正义的理念为基础,以宪法和刑法的原则为基准,运用一定的方法赋予刑 法规范特定意义的思维和实践的动态过程。2.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刑法规范是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标准,是普 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其必然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只有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明 确其具有的真实含义,才能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才可能将其作为定罪量刑 的标准。
(2)文字含义的模糊性。刑法规范必须也只能用文字表达。文字本身就 存在一定局限,比如:字面含义与其实质含义的矛盾,立法者语言水平的限制, 尤其是有些专业术语本身的含义就存在理解上的争议。这也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必 要性。
(3)法律运行环境的多变性。刑法规定必然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而社 会现象具有多变性和复杂性。无论刑法规范规定的多么具体和灵活,刑法制定中 都难免不能穷尽所有可能出现的犯罪现象。如果不根据社会发展的状况解释刑法, 那么必然不能实现刑法"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的目的。
3.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进行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解释不是对刑法规范的任意解释,也要遵从刑法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 具有形式上的价值,而且具有实质上的价值,它是形式与实质的有机统一。刑法 解释就是要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在形式和实质上的统一和协调,从而真正实现罪刑 法定原则在实践上的意义。
二、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1.刑法解释应当符合人性的需求。人性与刑法之间具有特别密切的关系。
日本刑法学家大V仁曾经说过:"作为刑法的对象,常常必须考虑到人性问题。
可以说对人性的理解决定了刑法学的性质。近年来从人性的角度和视角对刑法进行研究和考察的学者和著作不断增多,比如:人格刑法学、关于刑法的人性化的 研究等等。在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特别是刑法都是人性与自然和社会博弈的结果, 刑法是对人性的规制和疏导。人性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自我需要的满足性,可 以说是指自私性。因为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的需要是无限的。这就要求每个 个体满足需要的方式必有限度,如果超过这样的限度,就产生了犯罪。因此,刑 法的制定、适用都必须综合考虑人性的因素。同样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也必须 做出符合人性的、能够疏导人性的结论。
2.刑法解释应当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刑法的解释必须以社会公众所普遍 认同的社会伦理为指导。社会伦理包括公众普遍认同的道理和公众普遍分享的感 情。公众普遍认同的道理,就是指一个社会的公众对自然和社会的基本认识,是 公众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基本运行规则的认识。公众普遍 分享的感情,是一个社会的公众对自然和社会的基本感受,它是人对自然的基本 体会和对社会中社会关系的基本感受。刑法的解释只有以此为基础和指导,才能 做出合乎社会伦理的解释。
3.刑法解释应当符合社会需要。刑法解释必须注重法律效果,但也必须 重视解释的社会效果。所谓社会效果就是指刑法解释要结合社会环境和社会效益 综合考虑,在现实与法律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得出合情合理和公正的结论,得 出的结论能够解决实际案件,能够为社会所认同,能够得到良好的社会响应。
三、完善我国当前刑法解释制度 1.刑法解释必须法律化、制度化。当前我国的刑法解释工作存在的种种 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解释工作无章可循。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 认为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相关法律,将法律解释的原则,提出的程序 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刑法解释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2.刑法解释应该公开、及时。刑法解释是法律的组成和补充,应当符合 法律的公开、及时性。就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我国刑法规范本身表现出过高的原 则性和简明性,需要解释的内容很多,如果立法机关不及时通过刑法解释来对法 律条文的意义加以说明,就不利于刑法规范的施行。
3.刑法解释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由于目前我国立法解释工作还未走上正 轨,司法解释的越权现象及司法解释出现分歧的现象就在所难免,为此,必须建 立和完善法律解释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一是,对立法解释本身来说,不能把解释法律与修改法律混为一谈,解释法律不能与法律条文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二是, 立法机构要加强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应根据司法解释的原则、程序等规定, 监督和制约司法解释活动。三是,最高司法机关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性文件应加强监督和制约,发现超越职权进行解释或解释错误时,应予以纠正或 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