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亲亲相隐”之辨及“隐”包含的三种层次
简述“亲亲相隐”之辨及“隐”包含的三种层次 一、文本解读的争议与辨析 亲亲相隐思想见于《论语》子路篇: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 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孔子与叶公的这段对话中有三 个关键字攘、直、隐。学者们对亲亲相隐思想的讨论也多是围绕这三个关键字的 理解展开,所以我们首先要对这三个关键字的含义分别进行讨论:
(一)攘:对行为目的的理解 从攘这一行为的理解中,可以看出行为者的动机。郑玄认为,直躬者之父 攘羊之攘是盗窃之义,亦即此举乃有意为之,皇侃亦作此解。另一种解释则减弱 了行为目的的恶意性,将攘理解为顺手牵羊、路边拾遗。刘宝楠在《论语正义》 中引用《淮南注》对攘的解释即是如此,朱熹亦持此解。作为当代学者中维护亲 亲相隐正当性的代表,郭齐勇也支持顺手牵羊的解释。或许在学者们看来,对于 行为目的的恶意与否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到对亲亲相隐思想的最终评 价。
(二)直:关于行为者依据的三种理解 在《论语》孔子与叶公的对话中,涉及两种直,前一种是为叶公夸赞的, 检举父亲的那个直躬者之直。后一种则是孔子心目中与之相异的直者之直。前一 种直的理解相对简单,其含义基本上是对行为事实的描述,权且将之当做一个人 名代号或称其为直率之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后一种直的理解,即孔子心目中真 正的直者的含义。总结古今学者们的讨论,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解释:
1.情感论。在古代,这种解释的代表人物是朱熹,依循其理学思路,他将 父子之情与天理相联系,认为只要是出自对于父亲的真实情感,子女的行为就不 会不合天理,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现当代学者中,情感论亦不乏支持者, 代表人物是冯友兰和李泽厚。冯友兰将直理解为人的真实情感(内)与外在行为 (外)的内外统一性、一贯性。在其父攘羊事件中,儿子不愿意父亲因攘羊之事暴 露而受辱,这是出自人的真实情感,所谓直者由中之谓,称心之谓。李泽厚则对 直义之古今理解作了区分。他强调孔子心目中的直,并非我们今人所理解的社会正义、法律公平,而是指情感上的单纯性、真实性。我们可以承认情感论的合理 性,但亦不可否认其缺陷:行为者真实的情感,作为其行为动机,并不必然导致 好的结果,这一点想必毋庸赘言。要想将其父攘羊这一事件妥善、完满解决,单 凭情感的真实性远远不够。
2.理-分论。这种解释最早或可见于东晋学者范宁的言论:夫所谓直者,以 不失其道也。若父子不相隐讳,则伤教破义,长不孝之风,焉以为直哉故相隐乃 可谓直也。而将之作为一个理论解释提出的则是劳思光,他认为,理-分论将每 个人的行为准则的根据归之于其所处的身份与位置。判断一个人是否直的标准就 是看其是否是在履行分内之事,就作为儿子而言,对待父亲不能像对待路人一样, 对于路人而言,举报一个攘羊之人似无可指责,但作为儿子来说,举报自己的父 亲则不合其理-分。
理-分论亦有其可取之处,但与情感论一样仍然没有给出一 个能够实现好结果的具体方法。而且,过于为人的行为划定理-分的界限,理-分 论便也会陷入自相矛盾。因为每个人的身份都不是单一的,我们作为子女固然有 子女之理-分,但是同时又作为社会公民,也有须履行之理-分。如何处理不同理 -分之间的冲突,似又须援引新的根据。
3.情-理融贯论。这种解释以郭齐勇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所主张。这种解释可 谓对情感论的完善:一方面,与情感论一样,情-理融贯论的支持者们坚持人们 的行为应当依循内心的真实情感;
瑏瑠另一方面,他们认为这里的直,不是单 纯的情感的自然流露,而是寓情于理之直,是在具体情境之中区分情感和理性, 妥善处理公私关系的智慧。这种解释似乎是最为妥帖的一种解释,但仍有可商榷 之处。在其父攘羊事件中的情与理的融贯,他们的解释是通过对情境的具体限定 实现的,即一方面通过主张攘是顺手牵羊之意来减弱行为的恶意性,一方面又通 过主张隐意味着不作为而非隐瞒、包庇,来缓和情与理之间的张力。这样的限定 就必然影响到了情-理融贯论的普遍适用性。孔子心目中真正的直,除了情与理 的融贯之外,还应该加上事这一层面,亦即情-理-事三者的统一。而事则是指具 体的行为方式。从以上三种解释中我们似乎只能看到子女的消极不作为,关于子 女应该从积极的方面采取何种作为的问题,我们只能从隐的理解中去寻找答案。
(三)隐:行为的方式与准则 对隐的理解,结合古今学者的讨论,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观点:首先是缄 口论,郑玄对隐的理解就是不称扬父母的过失,这是缄口论中的消极不作为一面。
就其积极作为一面而言,当代有学者主张将几谏纳入缄口论的主张中,作为一种 劝谏父母改错的行为方式。同时,几谏还是一种有效的行为预防方式,几谏除了有委婉劝谏的意思之外,王夫之还将之扩展为见微而谏、防微杜渐的含义。从理 论上说,这种方式的确可以在源头上消弭情与理的紧张关系,避免了真正酿成大 错而不得不面临艰难抉择的伦理窘境。其次是檃栝论,这种说法是近年来学者提 出的一种新论。该观点将隐理解为檃栝,原义是矫正木材弯曲的器具,引申为对 人的行为的矫正。另有学者提出与之类似的伏灭论。这两种解释一经提出,就受 到了其他学者的质疑。虽然就字义的解释而言,这两种解释缺乏有力的直接证据, 但是就理论本身而言,它们强调的具体行为方法上实质上与几谏无异。故而檃栝 论与缄口论并没有本质的分歧,只是彼此的侧重有所区别。
此外,隐匿论在古代亦是颇具影响力的一种说法,朱熹便持此观点,并以 瞽叟杀人,舜窃负而逃的例子为之佐证。
这种说法最早可见于《盐铁论》。
但 是隐匿论在当今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古代,或许是因为在当代人看来,隐匿论的主 张明显与社会公义相悖。而且从维护亲亲相隐思想正当性的角度来说,采取隐匿 论的观点,会大大加重我们的论证难度。
(四)以上诸论的总结 就隐的理解的三种观点来看,除了隐匿论之外的另外两种观点,其实都是 几谏的不同说法。不论是事前的防微杜渐,还是事后的委婉劝谏,都难以提供社 会公义与父子亲情的现实张力的切实的解决方法。
之所以说这两种观点拿不出切实的解决办法,是因为缄口论主张不称扬父 母的过失,这固然也是一种解决办法。但这种办法究其实质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 在现实的具体情境中难以实现其保护父母不受伤害的初衷:我们可以想象,一方 面,如果当失主向攘羊之人的子女来询问羊的去向,子女很难闭口不言,如果子 女向其隐瞒了自己父亲的行为,这样的做法本身就不再是缄口论的主张而滑向了 隐匿说;另一方面,如果父亲攘羊的证据已经被官府所掌握,那么子女这时候的 不作为也就不再具有实际意义。不论是缄口论还是檃栝论,对于这样的情况都难 以给我们提供合适的行为选择。在上述众多观点中,针对其父攘羊的具体情境能 够向子女提供积极行为措施的观点只剩下了隐匿论。但是当代大多数学者之所以 不采用隐匿论,理由上文已经提及。不过在看笔者看来,我们不能武断地认定隐 匿论的主张与社会公义完全相悖,而应该回到具体的历史情境中,重新对两者的 关系加以审视。
二、隐匿说在具体历史情境中的合理性(一)攘羊的量刑标准的考证 关于攘羊的问题,古今学者往往只讨论攘羊之攘的字义辨析,纠结于攘羊 究竟是顺手牵羊还是恶意窃羊,而很少关注攘羊这一行为在当时作为一种犯罪行 为的量刑问题。但事实上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我们对隐匿说的合理性的判定。通 过对现有文献的整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于攘羊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的量刑标 准在当时是极为严苛的,以《吕氏春秋当务》对其父攘羊事件的记述为例:
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将诛,直躬者请代。将诛,告 吏曰:夫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荆王乃不诛。孔子曰:异 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如无信。
《吕氏春秋当务》中记载直躬者的父亲的罪行是窃羊。从文中可知,这种 行为在当时的刑制下,会被处以死刑(诛)。作为佐证,董说在《七国考》中,引 用了刘向的《孟子注》,对于当时楚国的刑罚进行了描述:楚文王墨小盗而国不 拾遗,不宵行。至于说为什么楚文王对小盗的行为施以墨刑而国人便不敢拾遗, 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拾遗与小盗的量刑标准是一致的。第二种解释是 拾遗与小盗难以区分。就像在其父攘羊事件中,直躬者的父亲到底是恶意窃羊还 是顺手牵羊,恐怕不但我们当代人不清楚,当时的人同样难以调查清楚,所以官 府采取疑罪从严的标准,故而国不拾遗,不宵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纠结于攘 羊的真实含义便失去了讨论的价值。除了这个例子之外,我们还可以再举战国法 家李悝在《法经》中的论述: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李 悝生活于与孔子所处的春秋晚期相去不远的战国早期,他的言论也代表了当时重 刑罚的普遍观点。其中提及的刖刑不仅仅是魏国的专利,在楚国也有被使用的记 录,最为著名的例子便是昔卞和三献和氏璧的故事中,卞和两度遭到了刖刑。由 这些例证可以看出,是否解开了直躬者之父攘羊的谜团,并不影响我们做出他极 有可能会被施以肉刑的判定。就攘羊行为会受到的具体刑罚而言,总计上述三处 例证中的刑罚,最重的刑罚是死刑,其次是刖刑,再次是墨刑。另外,《韩非子》 对于其父攘羊也有一番记载:楚之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 之。以为直于君而屈于父,执而罪之。在这里,直躬者的结局虽然与《吕氏春秋》 中的结局迥异,但是也透露出了相似的信息,即直躬者被杀的原因既然是直于君 而屈于父,对于他陷父亲于险境的处罚死刑,父亲原本应该遭受的刑罚应该与之 相近。故而直躬者之父原本应该遭受的刑罚与死刑应该相差并不悬殊。总结来看, 直躬者之父所遭受的刑罚极有可能大于等于刖刑,小于等于死刑。
(二)社会公义与孝子之责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显然不可能规定对攘羊行为处以死刑或肉刑,对 攘羊行为处以类似刖刑、墨刑等残酷肉刑,这样的刑罚毫无疑问在当今社会超出 了维护社会公义应有的限度。当然,要证明隐匿说在具体历史情境中的合理性, 除了证明刑罚的残酷性之外,还必须阐明这种残酷的刑罚在当时是否符合社会公 义,而不能完全以当代人的视角对其加以简单判定。
以《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中楚才晋用的典故为例。声子作为出使楚国的蔡 国使节,与当时楚国令尹讨论楚国与当时另一春秋强国晋国的人才问题时,声子 认为,从理论上看,不论是人才的数量还是质量,晋国都难以与楚国相较。但就 事实而言,楚国的大量优秀人才正源源不断地为晋国所引进。对于这一发生在春 秋时期的人才流失问题,声子敏锐地指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楚国的人才流失之 所以如此严重,在于楚国淫刑太多,今楚多淫刑,其大夫逃死于四方,而为之谋 主,以害楚国,不可救疗。淫刑就是包括许多肉性在内的酷刑。士大夫尚且不能 忍受残酷的刑罚,庶民对其认可程度也就可想而知。由此不难想见,如此残酷的 刑罚,不仅不为当代人所认可,即便是当时社会各阶层人士也对之难以苟同,所 以对于隐匿说的主张与社会公义完全相悖的论断是难以成立的。使父母免于酷刑 之辱,是为人子女的责任。正所谓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史 记》中缇萦救父的典故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缇萦为了营救被陷害下狱,即将被 处以刖刑的父亲,上书给当时在位的汉文帝请求免去父亲的肉刑,文帝为缇萦的 孝心所感动,不但赦免了缇萦的父亲还一并废除了肉刑。
通过上述对直躬者之父可能遭受的酷刑的讨论可以发现,我们决不能不顾 古今刑罚存在的巨大差异,完全以今人的视角去批评隐匿说,甚至对亲亲相隐思 想加以完全否定。当然,酷刑毕竟只是作为一个外在的特定条件,并不足以作为 支撑隐匿说甚至亲亲相隐思想合理性的必要条件与根本依据。否则的话,一旦抽 离了这个特定条件,亦即在法治日益完善健全的当今社会,子女是否就可以毫无 顾忌地举证父亲的罪行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回到其父攘羊的事件中,孔子之所以 不认同直躬者的做法,并不完全在于他的父亲最后是否得到赦免,免于酷刑,而 更是在于直躬者证父的动机为取直名。正所谓父子一体而分,无相离之法,这里 的直名之直,也就是叶公所夸赞的直率的行为,而不是孔子心目中的直,即情- 理-事的统一。这也就要求子女的行为不但出自真实的内心情感,履行子女的指 责,兼顾社会的公义,最后还要取得满意的行为结果。为了说明实现这样的统一, 尤其是取得满意的行为结果,我们就要对亲亲相隐之隐做出具体的方法论区分和 要求。三、隐的三个层次 (一)隐与几谏 在关于隐的几种解释中,不论是传统主张的缄口说还是近年来学者提出的 檃栝说与伏灭说,都可以从《论语》中的几谏找到其思想源头:子曰:事父母, 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对于几谏的理解,传统的 解释指的是委婉劝谏,王夫之将之引申为见微而谏。虽然钱穆认为王夫之的理解 从语法的角度上还值得商榷,但是从文义上而言,王夫之的理解不啻是对几谏内 涵的一种扩展。从方法论层面上说,委婉劝谏侧重的是父母在已经犯错之后的改 错的方面,而见微而谏侧重的是平时的预防工作。在这里,几谏之几是隐的具体 方法论要求。既然几谏的内容是见微而谏与委婉劝谏。所以在具体的行为方法上 也就要求子女不论是在平时对待父母还是向父母几谏时,都要要做到色难:色难, 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论语为政》这里的色,有 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指父母之色,即指子女在与父母相处时,能时时关注父母的 颜色,由此体会父母的心意;另一种解释认为,色是指子女对待父母时和颜悦色。
而关于色难中难的含义,朱熹采纳《礼记》中祭义篇的解释:盖孝子之有深爱, 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所以他认为,在与父母相 处,侍奉父母的时候,最难的是能够和颜悦色地对待父母。不过倘若将子女对父 母的深爱作为克服色难的充要条件,那么这里所谓的难也便如为长者折枝一般, 是不为也,非不能也。但是在其父攘羊事件中,我们却可以看出这里的难处,即 如何在不伤及父亲感情的基础上帮助父亲改正过错。
其中,对待父母时和颜悦色显然与几谏之几相关,不论是见微而谏还是委 婉劝谏,都必须要和颜悦色地对待父母,一方面要避免或弥补过错,一方面也不 能因此而使父母恼怒伤心。所以,在其父攘羊事件中,隐的对象不仅仅包括丢羊 的失主与司法机关,还应该包括直躬者的父母。
(二)敬与为父而隐 之所以在劝谏父母之时要和颜悦色,不能伤及父子感情,其根据在于敬:
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论语为政》)在孔子看来,孝与不孝的根本区别在于敬。《盐铁论孝养》云:
孔子曰:今之孝者,是为能养,不敬,何以别乎故上孝养志,其次养色,其次养 体。所谓养色,即色难之色,既可以是父母的颜色、心意,也可以是子女侍奉父 母时表现出的和颜悦色。这里提到的孝的最高层次的养志,最早出自曾参侍奉父亲的故事:曾子养曾皙,必有酒肉。将彻,必请所与。问有馀,必曰:有。曾皙 死,曾元养曾子,必有酒肉。将彻,不请所与。问有馀,曰:亡矣。将以复进也。
此所谓养口体也。若曾子,则可谓养志也。事亲若曾子,可也。《孟子离娄上》 曾元在侍奉父亲时,只是以自己的想法做事而没有顾及到父亲的意愿,即便父亲 表面上没有表示,想必心中已有郁结,从方法上说,曾元没有做到养色,而其根 源在于不顾父亲的意愿,所以孟子认为他没有做到养志。我们可以将养志看作是 子女在处理父子关系中对父母的敬的实践表现。就养志与养色的关系而言,养色 是养志的方法要求,而养志则是养色的行为动力与目的。
对父母之敬应该体现在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所有情境之中,不论父母处 于何种境地,子女都应该对父母持敬,也就是父子一体,荣辱相及。子女从小受 父母养育教导之恩,对父母心存敬意似乎不难。但是当父母犯错,处于道德与人 身双重困境之时,仍能对父母持敬,这种一以贯之的敬才是子女对父母真正的敬。
因为这意味着子女始终会在与父母的互动关系中考虑自己的行为,并将父母的荣 辱功过纳入到对自身的行为评价之中。在其父攘羊事件中,出于对父亲的敬意, 一方面子女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为父亲改错,弥补父亲的过错;一方面子女在劝谏 父亲之时也应该注意合适的方式,不能不顾父亲的意愿,伤及父子之情,更不能 够像直躬者一样,通过检举父亲的方式,陷父亲于困境并获得直名。
(三)隐的三种层次 结合上文对残酷刑罚与社会公义关系的讨论以及对《论语》中相关思想的 分析,再加上古今学者的讨论成果,从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双方面结合考虑,我 们可以将隐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其萌芽处隐,即预防措施。子女在平 时应该注意观察,对于父母平时一旦有犯错的苗头,子女要及时发现并及时劝谏。
防微杜渐,将犯错的苗头消弭在萌芽之中。但是在劝谏时,应该采用委婉和善的 方式,要顾及到父母的感受。而且在劝谏之时,子女要认识到父母的问题也是自 己的问题,不能将自己视为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父母进行道德评判的旁观者。
第二个层次是在其犯错时隐,即弥补措施。倘若父母已经犯错,并且造成了他人 的损失,一方面,子女应该代替父母,尽量补偿对方的损失并争取获得其谅解;
一方面,子女还要委婉地劝谏父母,在这一过程中要与父母积极沟通,尊重父母 的意愿,既不能够直陈父母的过失、无视父母的感受而使父母恼怒,也不能够让 父母伤心愧疚,认为自己拖累了子女。
第三个层次是使父母免于不合理、过度的刑罚。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不 仅是对受害人,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也会加以保护,这一点已经成为了我们当代人的基本常识。在当代社会,如果父母不幸入狱,我们可以通过为父母 聘请律师、及时弥补受害人损失等手段,为父母争取减刑。而在春秋时期,法律 缺少对人们正当权利的保护,为了规避残酷的肉刑,子女采取隐匿的措施对父母 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根据上文的论证,并不与社会公义相悖。
最后,在笔者看来,隐的意义不应该仅仅只是停留在对于父母犯错时,作 为危机处理的一种措施,同时还应该作为父母与子女日常相处时的一种行为方式。
这种隐不同于源自西方的所谓隐私权,后者先是将父母与子女的生活领域现成化, 然后在这之上划定界限,活生生割裂出一个父母不可涉足的子女的私人领地。与 孔子的隐的意义相比,似其形而未达其意。父母与子女的生活情境并不是像签订 合同一样,规定双方的行为规范和界限。如果说这个情境有彼此的界限的话,那 这个界限一定是模糊的,同时在整个情境当中也充满了许多不清晰、模糊的区域。
子女不应该急于将这些区域变得清晰化、现成化,而应该将之作为酝酿出无限生 活可能性的源泉,隐而未发,伺机而动,这也就是养色与养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