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信贷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我国消费信贷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 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如《个人定期储蓄存款 存单小额低押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2月12日发布)、《商业银行自营 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5]220号)《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1996年4月1日起实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 押贷款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年9月23日发布)、 《关于开展个人消 费信贷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发布)等,这些“管理办法”和“指导 意见”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层次。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 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对消费信贷法律问题进行考察和研究,能拓 宽经济法学特别是金融法理论研究的新视野,可以为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和中央人 民政府制定有关消费信贷法规或消费信贷政策提供理论参考,同时还可以为城乡 金融机构和有关商业企业拓展消费信贷业务,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 氛围与法制环境。本文拟就消费信贷与消费信贷立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初步 的探讨。一、消费信贷及其社会效应 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或商业等机构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调剂资金余 缺的信贷行为和信用关系。消费信贷不仅是一种信贷行为或放贷业务,而且是一 种信用关系,它不仅包括贷款信贷,而且包括销售信贷等多种形式。消费信贷的对 象一般只是个人或家庭消费者,不给集团消费提供消费信贷,这是各国法律所采取 的普遍作法。
消费信贷可以说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随着销售商品的市场的出现,也 就产生了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 变化的客观要求。生产和消费的矛盾运动,导致了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当一 个社会的经济形态由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发展到高度市场化的商品经济即市场 经济时,市场和消费的矛盾也就更为突出,消费信贷也就更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品的供应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许 多高档耐用消费品纷纷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个人或家庭短时期内难以凑齐足够 的款项,有必要借助于消费信贷才能实现购买愿望。对于工业和贸易来说,如果没 有保障消费者可以提前实现购买愿望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许多较高价值的商品 和劳务,如汽车、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为一项销售或劳务提供信贷,已成为企业营销过程本身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从消费信贷交易中可以派 生出双倍利润。首先可从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中获得利润,其次可从信贷商业中 获得利润。消费信贷可在一定程序上缓和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与日益丰富的商品 或劳务的销售之间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时,也能开拓销售市场,促进 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可以说,商品市场是消费信贷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消费信 贷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反过来有序的消费信贷活动,又必然促进市场 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在资本主义社会,商人采取赊销方式向个人消费者出售商品,这便是消费信 贷的雏型。但是,在19世纪以前,消费信贷大多建立在个人信誉的基础上,债务没有 制度化,偿还协议也常常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到了19世纪,在美国已有消费者开始 用分期偿还贷款方式购买家具等耐用消费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首先 在美国广泛兴起。后来,消费信贷在其他发达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和西欧广泛地发 展起来。前苏联和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零售业采取 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总之,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与都市化的形成、劳动阶 层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费品购买量的增加,以及专业化放贷制度的发达等方面有 着密切联系。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商业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办法来解决某些商 品的销售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在城市曾经设有“小额质押贷款处”,办理城市居民 小额生活贷款。后来,消费信贷一度被取消。80 消费信贷发展到现在,已形成了许多种类。根据消费信贷的外在形式,可以 将消费信贷分为销售信贷和贷款信贷。
销售信贷是指债权人采取多种形式推迟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应得价款的 交付的协议,典型形式有租购协议、附条件销售协议和信用销售协议。租购协议 是一种有可能(但不是义务)购买的租用商品协议。这种租购协议属于租赁合同, 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获得限制物权。善意第三人不能从承租人那 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承租人分期给付租金,承租人最后有可能购买标的 物而获得其所有权。附条件销售协议是指价款支付后或者某些约定的其他条件和 义务履行之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的商品销售协议。现实生活中,附条件销售 协议几乎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销售。信用销售协议亦称赊销,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 付款,但没有任何将所有权延迟交付给购买者的条款规定的销售合同。销售信贷 的实质,是商品的出售者以商品的实物形式向货物的购买者提供信贷。贷款信贷则是指存在于贷款形式(包括个人贷款和透支)中的所有信用。事 实上,某些类型的消费信贷交易,很难轻易归属于以上销售信贷或贷款信贷的范围, 如消费信用卡等。此外,根据消费信贷交易物的类型,还可以把消费信贷分为动产 消费信贷和不动产消费信贷。动产消费信贷把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
不动产消费信贷则以不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主要是指房地产的分期 付款消费信贷。
我们要想全面了解消费信贷,还必须正确认识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所谓消 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是指作为社会成员的消费者,运用不同类型的消费信贷消费商 品或劳务,给他本人、其他社会成员和整个社会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消费信 贷的社会效应,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我们不难发现,运用商业特别是金 融和其他信用代办所提供的范围广泛的、不同种类的消费信贷,对完成消费者的 购买决定是相当有益的;消费信贷对消费者提供的明显好处是:在他自己存够钱之 前,他就可以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务;大多数消费者通过采用适合自己财力的消费信 贷规模,适度消费;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提高自己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形成良 性循环,促使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这就是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另一 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消费信贷的缺陷,消费者可能招致超过他的财力的债务。使 用消费信贷的消费者也许要很长时间约束自己,限制他使用其他商品或其他劳务 的自由,他不得不承受一个高的负债率。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可能 遭受失业、工资下降、疾病、事故等情况下的具体风险。失业等不可抗力事件的 出现,减弱或剥夺了消费者按合同履行债务的能力,有可能使消费者走上倾家荡产 的道路,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消费信贷的负面社会效应由此可见一斑。发挥消 费信贷的正态效应,抑制消费信贷的负面效应,是消费信贷立法所锁定的重要目标 之一。
二、制定《消费信贷法》的必要性 消费信贷需要法律规范和调整。用消费信贷法律对消费信贷予以调整,这 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作法。用法律手段调控消费信贷,是非常必要的:第一,这是 充分发挥消费信贷正态社会效应、限制其负面效应的需要。消费信贷法对信贷保 险的规定,对“冷却期”或撤回权的规定等等,都有利于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 应。第二,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消费信贷的以下有关问题,都必须由法律 予以规范,保护消费者免受消费信贷框架内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如违约金条款的制 约;在高利贷情况下,对消费者予以帮助;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性广告、不公平市场、 非真实承诺的损害,等等。第三,这是同消费信贷领域中的非法行为作斗争的需要。
消费信贷领域常常出现以下非法行为:放贷人雇佣代理人和推销员上门兜售信贷;
放贷人采用高压手段推销信贷;必要财产的抵押率超过标准制定《消费信贷法》,也是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一个国家消费 信贷的规模,决定于就业和收入状况、产品类型以及这些产品销售的竞争程度。
只有在大部分人口可以获得定期收入如周薪、月薪的地方,消费信贷(特别是分期 付款信贷)才是可行的。同时,这些人口的收入必须达到支付得起相当昂贵的消费 的程度。二战后欧洲和美国等国家,伴随着收入的增长,消费信贷得到迅速发展。
我国目前占人口总数大部分的农民尚没有定期收入或收入不稳定,城市居民的收 入水平也还买不起特别昂贵的消费品或劳务(如小汽车、假日旅游等等)。故我国 现阶段特别是在农村尚不完全具备迅速发展消费信贷的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但 是,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汽车工业的崛起,我国消费信贷将会有一个迅 速发展的时期。因此,在我国加快研究和制定《消费信贷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的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客观需要,不仅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人民消费生活的改善, 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质量,而且是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需要,是深 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建立我国汽车支柱产业的需要;特别是加快制定和 颁布《消费信贷法》,对促进我国目前住房商品化、加快汽车产业化进程,以及扩 大内需、活跃市场、刺激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三、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种类划分 分期付款销售,是指分两次或两次以上付款偿还货款的销售,是消费信贷的 一种最重要的形式,在消费信贷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有的国家也把分期付 款销售称为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美国消费信贷总额中有80%属于分期付款销售。
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一般用于以下各方面:一是汽车贷款,1955年至1970年,在美国 近2/3的新车都是用这种贷款购买的;二是其他耐用消费品贷款,如购买家用电器、 汽艇、珠宝、家具等;三是住宅修缮和家居现代化贷款,这类贷款期限较长, 至少 是5~7年;四是个人贷款,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以外的一切个人开销, 诸如还债、纳 税,还有教育、旅行、汽车修理、医疗、丧葬等费用。在国外,提供这类贷款的机 构包括商业银行、销售金融公司、消费信贷公司、信贷协会、储蓄与放款协会、 互助储蓄银行、当铺老板和其他金融中介组织或机构。
从营销方式的角度,可以把广义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如下四种类 型:(1)狭义的分期付款方式(即“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
这种方式以先交付商品 为特征,也就是说,购买者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第一期货款,也叫“头金”)后,销售者即 将商品交付购买者占有,以后按期给付所规定的货款,通常以月为单位。(2)限制性 贷款方式。
这种方式由与分期付款销售者有缔约的银行贷款给予购买者,购买者 以所贷之款购买商品,以后则由购买者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3 )预付款方式。这种方式是购买者预先向销售者定期给付一定的金钱,达到中间的一定次数时(或达 到一定金额时),才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其后的价款则依通常分期付款的方式给付。
(4)发行商品券方式。
这种方式是由购买者(消费者)按其职别或地区组织一个消 费团体,与商品券发行团体缔结协定,购买者从商品券发行团体取得商品券后,凭 商品券向加盟店购入必要的商品,加盟店则以该商品券向商品券发行团体收回价 金,商品券发行团体则向消费者团体的负责人收回其负责收集的价金。
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附条件销售、信用销 售和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1)附条件销售。
附条件销售协议是销售者保留所有 权直到价款付清为止的合同。这种合同在购买者违约情况下,一般授权销售者终 止合同并重新占有商品。这种所有权保留虽然是一种担保形式,但是不属于物的 担保。直到购买者付清款项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这就意味着在付清款项 之前,没有销售者的同意,购买者是无权处分商品的。(2)信用销售。在信用销售合 同里, 没有关于价款付清之前由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的条款,与其他形式的销售一 样,购买者一开始就取得所有权。这样,无论购买者是否已按照合同付清价款,受信 用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可以自由地重新销售该商品,或者采取他所希望的其 四、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担保 “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消费信贷,是最典型的分期付款形态。在这种消费 信贷类型里,购买者向销售者分期给付货款;购买者通常在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的同 时,销售者将标的物交付给购买者。销售者对购买者授予了信用,销售者也就承担 了不能收回价金债权的风险。对低收入购买者或高价商品,销售者所承担的风险 更大。销售者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可以在缔结合同前对买主作完全的信用调查。
但如果对购买者的信用调查越是严格执行,就会对购买者的经济状况越加重视,这 无疑会导致一些分期付款交易做不成。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调查只能在达到 一定程度时,由双方订立合同,在合同中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作出规定,这就成为销 售者确保收回全部价款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